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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数据、数据处理和数据安全的定义】
第四条 【数据安全工作基本原则】
第五条 【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维护数据安全的职责】
第七条 【权益保护与促进利用原则】
第八条 【数据处理者的基本义务】
第九条 【数据安全保护的社会共治】
第十条 【行业组织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十一条 【促进数据跨境流动】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机制】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十三条 【统筹发展和安全】
第十四条 【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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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鼓励数据开发提升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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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数据技术研究和产品、产业体系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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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数据标准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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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数据安全检测认证与协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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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数据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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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数据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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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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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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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立国家数据安全风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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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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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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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立数据出口管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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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明确数据领域对等反歧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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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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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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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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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风险处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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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处理者的风险评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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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重要数据出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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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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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数据中介服务机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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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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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有权依法调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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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请求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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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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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政务数据运用的目标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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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收集、使用数据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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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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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委托他人处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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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政务数据开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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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开放目录与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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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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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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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对数据安全风险的前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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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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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违反数据出境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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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说明审核义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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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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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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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失职尚不构成犯罪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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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非法数据处理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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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法律责任的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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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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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统计、档案工作中的数据处理活动,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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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军事数据安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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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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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更新时间:2022-07-29 16:2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