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佃农反抗斗争的加强和封建依附关系的松弛

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地主对农民的压迫和剥削十分残酷,农民尤其是广大佃农经济贫困,法律和社会地位低下。为了摆脱经济困境,冲破封建束缚和人身依附关系,提高法律和社会地位,广大佃农进行了不屈不挠的长期斗争。到封建社会后期和晚期,随着商品经济和佃农个体经济某种程度的发展,反增租、争佃权、争取人身解放成为佃农斗争的重要内容。

春秋后期,井田制瓦解,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渐形成,封建租佃关系和佃农随之出现,并不断扩大。但在西汉以前,佃农尚无正式名称,笼统谓之“贫民”。他们是国家编户,要负担部分赋役,人身比较自由,尚未对地主产生强烈的依附关系。到东汉两晋南北朝时期,世家豪族的政治经济势力空前膨胀,佃农的法律和社会地位下降,对地主的封建依附关系加强。东汉已出现“奴视富人”、“历代为虏”的“下户”和“贫者”。这是一种保持独立个体经济的依附性佃农。东汉末年后,越来越多的农民因不堪国家赋役重压,或躲避战祸,托庇于世家豪族,产生了佃客“部曲制”。西汉时,豪门私客增多,并逐渐被用于农业生产。东汉时佃客地位下降,常与奴连称。到魏晋,“佃客”已丧失国家编户的独立身份。他们被登记在主人的家籍中,不负担国家赋役,租种主人土地,“其佃谷与大家(地主)量分”。这是一种世袭的私属性分成制佃农,并开始与部曲合一。部曲原为军队编制名称,魏晋南北朝时亦称私兵,并逐渐被用于农业生产。佃客在战时也要打仗,成为豪族地主的私兵,同部曲已无严格界限。佃客部曲制成为当时封建主佃关系的基本形式。

封建社会中后期,佃农的身份发生变化,法律和社会地位有所提高,但有反复。唐代以后,契约租佃关系逐渐取代私属租佃关系。到宋代,无论官田民田出租,大多订有文契,图绘疆界,写明田主、佃人及见知人姓名。宋代佃农被称为“客户”,不缴田赋,但要负担身丁钱米和服差役,和有土地的“主户”同具国家户籍。他们已基本摆脱地主私属的地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徙乡易主,比依附农民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但是,佃客和地主在法律上的地位并不平等。按规定,佃客犯主,照“凡人”加罪一等;主犯佃客,照“凡人”减罪一等。南宋时,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和封建宗法制度的强化,佃农地位转趋恶化。尤其是皇室、权臣、武将的大田庄,管庄多系武夫健卒,佃农备受欺凌。在蒙古贵族统治的元代,在大量农民沦为奴隶、半奴隶的同时,佃农的人身依附关系也加重了。元律规定,地主打死佃户,只杖一百七,给烧埋银70两,可见佃户地位的低下。至于地主干预佃户婚姻,任意奴役佃户子女,或将佃户转佃转卖的现象,在一些地区更是严重存在。[63]

长期以来,广大佃农对其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和极其低下的法律与社会是不满的。有关元末浙江黄岩方谷珍醉杀地主的记载,颇能说明问题:

黄岩风俗,贵贱等分甚严。若农家种富室之田,名曰佃户,见田主不敢施揖,伺其过而复行。谷珍父为佃户,过于恭主。谷珍兄弟四人既长,谷珍谓父曰:田主亦人,尔何恭如此?父曰:我养赡汝等,由田主之田也,何可不恭。谷珍不悦。父卒,兄弟戮力,家道渐裕,酿酒以伺田主之索租。一日,主仆至其家,盛馔宴主,先以美酝醉死其仆,而主亦醉死焉。[64]

所谓“田主亦人,尔何恭之如此”,充分显示了广大佃户要求获得人格尊严和平等地位的强烈愿望。

明清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一方面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佃农加强了同市场的联系,迫切要求人身解放和发展个体经济;另一方面,由于人口增加,地权垄断,农民对土地的需求日甚。同时,封建地主阶级日趋奢靡,物资和货币需求不断增大,频繁增租夺佃,加重了对佃农的经济剥削,使地主同农民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在这种情况下,广大农民特别是佃农争取自身解放、反对封建压迫和剥削,特别是为保障土地耕作、发展个体经济而进行的反增租、反夺佃斗争,也就空前广泛和激烈。

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既是自然经济必要的补充,又是作为封建经济的对立物而出现的。因此,不论商业资本与土地如何结合,商人和地主如何结合和转化,也不论商人如何依附于封建制度,商品经济的发展从理论上和实际上都是对封建制度,包括封建伦理、道德、宗法关系的冲击,它总是促使人们用货币交换的、契约的关系,取代原有的封建宗法和其他形式的封建依附关系。表现在农民同地主的关系上,则是农民包括佃农、佃仆等在内,要求人身解放,要求用契约关系取代原来的封建依附关系,要求发展有更大自主权的小农经济。过去,封建统治者认为,“君子怀德,小人畏刑”,一向使用欺骗奴化和严刑峻法的手段对农民进行统治。但是,在商品货币关系的影响下,物质利益观念和货币关系开始冲击和取代传统的封建礼教,以致一部分农民“不惟不知德之可怀,亦复不知法之所在”,一个个变得“愚而诈悍,而贪利之所在,虽性命不顾;又多背弃诗书,罔知礼义”。[65]无论是礼教还是酷刑,都失去了它原有的威力。本来,在封建地主看来,“买田收租”是“不废清修、不染市道”的“儒家捷径良方”,但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业主佃户莫不以狙诈相尚,实与市道无异”。[66]封建宗法和礼教掩盖下的主佃关系逐渐蜕变为赤裸裸的利害冲突关系。

明清两代,又都是在大规模农民起义的基础上建立的。在元末和明末农民起义中,封建地主阶级受到程度不同的冲击。在元末农民战争中,山东青州一带的地主状况是,“屋化飞尘灰,莽莽草木茂;往年大姓家,存者无八九”。[67]大江南北,“巨姓右族,不死沟壑,则奔窜散处”。[68]至于明末农民起义,明确提出“均田免赋”、“割富济贫”的斗争口号,推行扶助贫困农民、打击官僚豪绅地主的政策,李自成起义失败和明朝覆亡后,一些地区的农民又长期进行抗租、争取佃权和人身自由的斗争,对封建统治势力和地主阶级的冲击更大。

闽赣交界福建汀州(今长汀)、宁化、沙县和江西宁城、雩都(今于都)、石城、瑞金等地的农民反抗斗争,最具代表性。

明正统十三年(1448),邓茂七在沙县发动佃农起义。这是明代首次大规模武装起义,也是中国历史上佃农首次反对封建地租剥削的武装起义。邓茂七(?—1449)原名云,江西建昌(今南城)人,出身佃农,“豪侠为众所推”,因在老家杀死地主,偕弟逃至福建宁化,后移居沙县,“依豪民陈正景,易名茂七”,其弟易名茂八,靠佃种为生。邓茂七极具组织能力和号召力,聚众为墟,“常数百人,远近商贩至,皆依之,渐恣横,颐指杀人”,为其反对封建地租剥削的武装起义做好了组织和人才准备。当地惯例,佃农不仅要为地主挑租入库,还要加送鸡鸭鱼肉,谓之“冬牲”。佃农负担沉重,生活困苦。正统十二年(1447),福建官府为防叶宗留义军,令村落自建“隘门望楼”,乡民编为“什伍”,茂七与弟茂八皆被编充为什、伍之“长”,率领民兵负责村落防务。邓茂七趁机动员和联络佃农,反对“冬牲”等额外剥削,也不再为地主送租,令“田主自往受粟”,深得佃农和民众拥戴。地主状告到县,茂七不理,杀死前去拘捕的弓兵,并伏击延平府派去镇压的300名官兵,将其“杀伤略尽”。正统十三年(1448)二月,邓茂七与陈正景等在沙县陈山寨杀白马祭天,“歃血誓众”,宣告举兵起义,众兵“举金鼓器械应之”,迅即聚众“至万余人”,自称“闽王”(一说“铲平王”),设官署,杀富民,“缔置里图甲役”,并与活动于闽浙赣边界的叶宗留领导的矿徒起义军相互声援,协同作战,相继击败各路官军的讨伐,连陷20余县。义军所到之处,群起响应,聚众数十万。“控制八闽”,还攻占江西石城、瑞金、广昌等地,发展为明朝开国以来最大的一次农民武装起义。明政府采取剿、抚兼施,招降分化的策略,叛降义军首领罗汝先等诱茂七攻延平,遭官军重兵合击,茂七身中流矢阵亡。其侄邓伯孙等率余部退至沙县山区,继续坚持斗争,明景泰元年(1450),因寡不敌众,起义失败,邓伯孙与将士、兵卒等被“斩首无算”。[69]

邓茂七起义失败了,佃农和贫苦农民更加难以为生,荒年尤甚。嘉靖四十年(1561)二月,因为年岁饥荒,上杭山背李占春,率所部罗秀廷、李迺瑄、卜廷诏、张节、张宪等,发动武装起义,打出“平谷”的旗号,要求平粜米谷,反对地主、商人的囤积贵粜,并统众万人,攻打永定、连城,以暴力手段要求对所交地租、田赋进行再分配。官府采取抚、剿并用的镇压手段,署永定县令黄震昌遣“义民”赖一凤等招抚,兵备道金淛督永定、连城、上杭三县官兵合剿,义军顽强抵抗,重挫官军。上杭兵“死半”,义军乘胜追奔,直抵城下,连城兵渡河“溺死不可胜计,被杀者数千人”,赖一凤亦死。金淛又令武平知县徐甫率主员李琛招降。李占春虽降“旋复叛”,而后几经激战,义军退至广东边界,最终被官兵镇压。[70]

明末李自成起义、明亡清兴的社会大变动期间,佃农斗争再次爆发,掀起新的高潮。

顺治三年(1646),宁化黄通率领“田兵”,奋起反对地主大斛收租和各种名目勒索盘剥。斗争一直持续到康熙十三年(1674)。

黄通原系县城“巨族”,崇祯年间,其父黄流名因兴讼、动乱,先是惹怒官府,后以祭祖归宗,“雄视其族”,被族人诱杀。黄通为集结队伍,以报杀父之仇,转而站到佃农一边,创立“较桶”之说。按宁化惯例,地主收租以20升为一桶,谓之“租桶”;粜卖则以16升为一桶,谓之“衙桶”。黄通“唱谕诸乡,凡纳租悉以十六升之桶为率,一切移耕、冬牲、豆课、送仓诸例皆罢”。黄通的“较桶”主张一出,“乡民欢声动地,归通唯恐后”。是年六月,黄通率田兵千数百人攻入县城,“杀其族衿黄钦镛并侄黄招,掠殷户百数十家”,没收其浮财。然后迅速撤兵出城,扩大队伍,废除原有的封建基层政权和行政、司法,建立兵、民一体的地方政权,为长期战斗做准备。黄通将各里连结为长关,指派乡豪有力者为“千总”,乡之丁壮悉听其调拨。黄通有事即通报千总,“千总率各部,不逾日而千人集矣”,迅速建立起一支组织严密而又灵活机动的义军,严密封锁县城:出外贸易者,“皆困之”;四乡薪米输县者,“皆禁阻之”,随后黄通率田兵数千袭击县城,摧堕城垣,拆走城门,“杀仇掠富,诸佃客快报其睚眦”,对地主大户的压迫、剥削行为进行清算。[71]义军势力并迅速扩大到邻县清流,同月下旬,黄通部将黄吉、黄泰率清流杨家店、暖水塘、左右龙坊“田兵千人”两度袭击清流县城。[72]

官府面对声势浩大、目标明确的“田兵”暴动,十分震惊而又无计可施。七月,巡道于华玉率兵赶至宁化,但不敢贸然行动,即使“宁民汹汹,夜出谤书”,地主阶级对于华玉的暧昧态度极为不满,于“亦不为意”,并未立即讨伐,而是出驻城外,“遣牌招抚”。不过黄通态度强硬,率众从中沙直奔县城,“碎其牌,不受抚”,并趁于同朱墀对弈、未有防备之机,将于捉拿而去,对朱则脱其衣、伤其足才让其逃走,诸役从作“鸟散”,城中沸然。次日由署县及诸绅衿措设1500两赎金交付黄通之“族好”,于华玉始被放归。

十月,偏将田国泰领兵二百来宁围剿,各乡起兵接应,但黄通“负隅不为动”。十一月,知府李友兰至宁化,亲自到中沙招抚,与黄通盟誓,“馈送如平交”,并授以“守备札”。黄通借机造势,不仅自出札授与千总,而且声势浩大,每授一札,“鼓吹旗导至合,俨如受朝命”。千总受札后,复买札馈送异乡豪户,清流、归化、泰宁、永安、沙县诸县村落,“千总令旗往来如织”。义军阵容达于鼎盛,不过内部也开始分裂。顺治四年(1647)四月,义军中离间计,黄通为部将所杀。六月,副总兵高守贵和知府李友兰、总镇于永绶率马兵、马步兵攻占中沙,义军“谋主”黄居正和多名千总被杀,部分千总“就抚”。不过反抗并未因此停息,义军其他头领、千总,包括“就抚”千总,采取真真假假、虚虚实实、机动灵活的战略战术,率众坚持战斗,攻占村寨、土围,打击官军、乡兵,没收地主、大户资财。顺治十年(1653),清军王总镇以黄通之弟黄允会为“标官”,允会佯言“弛旧约、复旧桶”,与城中大户“议和”,将田主40人诱至中沙拘押,“勒索赀产巨万”,并将邑中“谋主”、恶毒咒骂田兵的诸生赖朝会处死。顺治十二年黄允会战死,次年,允会之弟素禾投降,所部解散,义军重挫,不过起义队伍并未完全瓦解,而是隐蔽等待,伺机再起。康熙十三年(1674)闽藩叛变,时局混乱,长关“田兵”乘机攻打县城。县令率乡兵开城抵抗,相持旬余,未有结果,城中诸生联名求助官兵扑剿。官兵将军刘应麟抵达宁化后,未用武力镇压,而是以“游守千总”札劝说。义军首领“皆喜”,旋即率部投降,“田兵”起义最终失败。[73]

“田兵”起义与邓茂七起义相比,斗争目标更高、更全面,除了邓茂七要求取消的冬牲、送仓等额外负担,黄通外加废止租桶、豆课、移耕等苛索。其中废止租桶、移耕对地主阶级利益和封建租佃制度的冲击最大。废止租桶使地主每年的地租收入减少20%,所谓“移耕”,则是地主通过定期换约批佃,确定租佃关系。但换约批佃,佃农必须缴纳礼金、备办酒席、挽请和酬谢中人,费用不菲。罢黜“移耕”恶例,不仅卸掉佃农的沉重负担,更重要的是无形中褫夺了地主换佃增租的权利。换言之,废止“移耕”就是将传统租佃改变为永佃。黄通提出“较桶”、罢黜“移耕”诸例的主张,或含私利成分,但在客观上满足了佃农的迫切要求,得到了广大佃农的拥护和支持。正因为如此,以佃农为主体的“田兵”起义,虽然规模不大,却坚持了28年之久。这在中国历代大小农民起义中是绝无仅有的。

康熙三十二年(1693),宁化又爆发反对大斗浮收的抗租运动。罗遂与罗石养、罗通等七人为首,倡议“较斗”,恃倚乡众,“欲改小斗还租”,并纠集多人,“横扰集场,抢夺财物”。宁化知县委派驿丞查拿,罗遂等持械堵截,刺杀驿丞,杀死差役。古田坑罗七禾,亦自称“长关令”,发动乡众,要求“校斗减租”,并抗捕杀死署典史。[74]罗遂、罗七禾“较斗”、“校斗减租”是黄通“较桶”的延续。

除了宁化,上杭的佃农反抗斗争也频发而激烈。康熙十三年(1674),当宁化长关“田兵”余部乘闽藩之乱攻打县城时,上杭佃农也掀起了反对地主大斗收租的斗争。王士百、胡天明等提出自设小斗的主张,不许地主大斗浮收。这一主张得到佃农的广泛拥护和追从,很快被付诸实施。他们“强抑田主,凌辱百端,众佃始则听其操纵,继则恣其科敛,随又霸分田租”。封建阶级形容其为“一方憝恶”,当时正在浙江平定闽藩叛乱的康亲王命臬司审理,但乡民代其请求官府宽恕。对此,康亲王仍坚持对王士百、胡天明等“各拟罪追赃”,同时下令“较准升斗,发县遵照”,防止地主大斗收租。[75]

不过官府“校斗”并无下文,大斗浮收仍是地主盘剥佃农的重要手段。宁化、上杭等地田主,为了额外浮收,“乃制大斗收租,每斗外加四五升不等”。佃农抗租斗争的主要目标仍然是校正斗、桶,反对地主大斗(桶)收租。康熙三十年(1691),上杭林章甫串联佃农,“私立斗头,一呼百应,以抗田主”。[76]康熙四十年(1701)前后,不知从何时开始,上杭又掀起群众性的抗租斗争。资料记载,该县主政者“从前夜窃不禁,盗贼滋众,乡民倡众减税,号称‘斗棍’,勒租掯税,不可胜数”。看来这种打着斗、桶旗号的抗租斗争,已经发生和延续了一段时间,而且规模不小。直到康熙四十一年(1702),新任知县翁大中以消弭盗贼、斗棍为“先务”,特别是对斗棍“严加惩治”。自此,“盗风息而斗棍戢”,佃农抗租斗争方才转入低潮。[77]

乾隆十一年(1746),上杭因为蠲免钱粮的利益分配,又爆发佃农抗租斗争。因为灾歉,清廷“诏免本年钱粮,行令业佃四六分沾”。[78]从行文看,业佃“分沾”的比例很明确,即业主四成、佃户六成,但“分沾”的标的物:是蠲免的钱粮,抑或佃农应交的地租,却不清晰,业佃分歧。佃户认为“分沾”的应是地租,濑溪隘佃农罗日光、罗日照等“鼓众勒令业佃四、六分租”。地主则认为“分沾”的是钱粮,并图谋独吞,急忙鸣官缉凶。罗日光等“殴差拒捕,复纠党积石列械,把守横坑”。知县梁钦如临大敌,会同千总、把总发兵剿拿。罗日光等“公然迎敌,鸣锣放炮,掷石如雨”,英勇抵抗。但因力量悬殊,罗日光、罗日照被缉拿解审,“从重究处”,斗争失败。[79]邵武、汀州、兴化等府属佃农,还借助“铁尺会”等帮会组织,反对和制约地主的压迫、剥削。乾隆十八年(1753),邵武佃农杜正祈、杜正连联络“无赖子数十人,屡与田主构难。恃拳勇,入市强横。久之,党渐众,遂阴蓄异谋,人给一铁尺,号铁尺会”。但正准备“竖旗”,公开暴动,即被官府侦破、镇压,杜正祈、杜正连等多人被杀害,反抗斗争夭折。[80]

现将闽西佃农几次较大佃农反抗斗争的口号与斗争目标、方式,列如表1-3:

表1-3 闽西佃农斗争的斗争口号、目标与方式(1448—1753)

表1-3 闽西佃农斗争的斗争口号、目标与方式(1448—1753)-续表

表中8次较大的佃农反抗斗争,基本上都是经济斗争,主要内容是反对残酷的封建地租剥削,特别是大斗(桶)浮收和其他勒索,但并未拒绝纳租或强行减租。所谓“私设小斗”、“改小斗收租”,都是当地民间通用的乡斗,并非另设但用于纳租的“小斗”;所谓“私立斗头,横抽租谷”,抽的也只是地主大斗多收的租谷,而并非地租正额。所有这些,都是承认传统封建租佃制度、承担交租义务前提下,佃农所表达的最低限度的经济诉求。当然也有小部分反抗的斗争目标或随后的发展,已经超越了反对地主浮收勒索的范畴。如黄通提出的罢黜“移耕”恶例,不单单禁止地主在租佃存续期间又定期批佃、反复收取批佃银,以减轻佃农负担,更重要的是褫夺地主的换佃增租权,租佃一经成立,佃农即持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永久耕种。同时,黄通在“田兵”武装的基础上,还建立了自己的基层和地方政权,设有“千总”等职衔,“词讼不复关有司,咸取决于通”。[81]其作用和震撼力更甚于“较桶”。

与闽西、粤北相邻的江西赣南,从明代后期到清代前期,佃农反抗斗争一直彼伏此起、延绵不断。

同闽西、粤北相比,赣南明清时期的社会环境和佃农结构有所不同,佃农斗争也有相应的特点。

明代初叶后的相当长一个时期,江西全境尤其是赣南地区,户口剧减[82],劳力缺乏,土地荒芜,地主主要依靠外来劳力垦耕、佃种田地。而明中期后赋税徭役苛繁,一些地方的中小土地所有者为躲避田赋差徭,或将土地投献豪富,充当佃户,或流徙他乡,另谋生计,地旷人稀的丘陵山区,自然成为逃赋或破产农民流徙的首选。于是,赣南的豪绅、大户乘机兼并农民田产,招徕流民佃垦。如成化年间(1465—1487)的南安、赣州二府,“地广山深,居民颇少”,一些豪富、大户“吞并小民田地,四散置为庄所。邻境小民畏差徭,携家逃来,投为佃户,或收充家人”。同时,“各屯旗军”亦“多有招集外处人民佃田耕种”。[83]这类“邻境小民”或“外处人民”,邻近赣中等地农民仅占少数,[84]主要还是闽、粤流民。随着时间推移,流民数量不断增多。加上明末清初长时间的兵燹、动乱,土著流亡,户籍一空,田地抛荒加剧,清政府招民垦荒、佃耕,外来流民数量加速上升。到康熙年间(1662—1722),一些县区的人口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流民不仅成为佃农的主体,而且在数量上超过土著,呈现“土著凋零”、“主常不胜客”、“佃强主弱”的态势,使原有的租佃矛盾和社会问题呈现出新的特点:租佃关系在形式上表现为土客关系,主佃阶级矛盾在形式上表现为土客之间的习俗差异和族群冲突。

流民佃农与一般土著不同,他们阅历较广,刚悍侠义,更富于反抗精神,加上赣南峰峦叠嶂、深山长谷的地理环境,形成明显的刚悍民风。如赣州府属,瑞金地界闽粤,“环山带川,山多田少”,县民“五方杂处,流寓半于土著”,康熙之初,民俗已“颇不近古”,旋经甲寅(1674)闽藩之乱和频繁兵燹,经济凋敝。“俗承丧乱之余,变为浇漓剽悍,民皆犷狠好斗,轻讼生事,暴寡弱,睥睨绅士,以拳勇为强”,风俗“大坏”。[85]其他各县也大同小异。兴国,“民多固陋,兼有闽粤流民侨居境内,客家异籍,礼义罔闻”,“民风近悍尚斗”;[86]会昌,“山峻水驶,民质刚劲”;[87]安远,“山峻水激,人多好胜”;[88]龙南,“在万山中,其人亢健而任侠”;[89]长宁,民俗“果而侠气,勇而喜争”;[90]定南厅,地处南岭南北,民风“有吴粤之染”,“人情好任侠而少容忍,睚眦小衅必与校”,“近龙南者多强悍”,原龙南地域更是“刚悍负气”。[91]整个赣州府,“地险俗悍,五方杂处,染侨户蛮蜑之息”。[92]南安府的情况也差不多。上犹,“士果而朴,民直而刚”。[93]等等。这都显现出流民习性的突出特点。

在租佃关系中,流民佃农也不同于土著佃农,他们所受的压迫、剥削更为残酷。和其他许多地区一样,赣南土著也大多聚族而居。如赣州府属,“诸邑大姓,聚族而居。族有祠,祠有祭”。[94]土著主佃关系和地租剥削或多或少受到族规、乡规民约、乡土情谊的影响和制约。流民佃农同土著地主之间既非宗亲,亦无乡土情谊,主佃之间是一种纯粹的经济利害关系,基于封建地主的贪婪本性,地租负担更加沉重。流民佃农“种伊田土,则不论荒熟,一概逼取租谷”。正租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附租、浮收、苛索。诸如桶面、批赁、白水、移耕、冬牲、豆粿、送仓、行路,等等,不一而足。地主榨取地租的同时,又放债取利。佃农“借伊钱债,则不论有无,一概累算利息。少弗其意,或横加捶楚;或强准孽畜;或逼卖子女,以致小户贫苦,存活不得”,被迫沦为盗贼,四散劫掠。一些豪强、大户,又上下其手,罔顾法纪,包庇窝藏,坐地分赃。[95]

佃农强悍、侠义的习性,地主苛重、残酷的压迫、剥削,必然引发主佃之间的激烈对抗和斗争。事实上,早在成化年间,一些被沦为盗贼的流民佃农,即“勾引原籍盗贼,劫杀主家”。[96]这是早期佃农反抗、报复地主的主要形式和手段。到明末清初,新出现的两个因素引致佃农反抗斗争的扩大和变化:一是土著凋落,而流民迁入达于高峰,流民成为一些地区佃农和居民的主体,人口结构和阶级力量对比发生重大变化,流民成为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和制约当地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二是山区加速开发,蓝靛、烟草、甘蔗、花生等经济作物,以及油茶等经济林的种植迅速兴起、扩大。经济作物生产促进商贸、市场的发育成长,打破了地区的封闭性,密切了与闽粤相邻地区的商贸交流,加强了佃农同市场的联系,开阔了佃农的眼界。同时,山区经济作物的种植比传统粮食作物耗费更多的工力,正如《赣州府志》所言:“贛农皆山农也,力作倍于平原,虽隙地无旷。其以茶梓为业者,则有铲岭摘子诸工,劳苦尤甚。”[97]茶梓、果树等经济林的种植,工力大、收益慢,但结果获益期较长,租佃稳定、佃农持有佃种权是最基本的生产条件。也因为如此,争取永佃权成为佃农反抗斗争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之一。

江西赣南各县农民先是响应李自成起义,打击了明朝统治势力,明朝覆亡后,旋即趁明清交替的政权空隙,转入抗租或争取人身自由的斗争。

顺治元年(1644),吉州奴婢、佃农率先奋起反抗。史载,顺治元、二年间,“吉州一大变化。苍头蜂起,佃甲厮役群不逞者从之”。奴婢下人领头造反,佃农、杂役、苦力等平日难得一逞者紧随其后。他们杀猪宰牛,聚众集会,“睢盱跳梁”,扬眉吐气,并组织队伍,“每千百人,各有渠魁,裂裳为旗,销锄为刃,皆僭号‘铲平王’”。所谓“铲平”者,就是“铲主仆、贵贱、贫富而平之也”。原来低人一等的佃农,一齐穿上主人的服饰,闯入地主家中,占据宅院,打开谷仓,向穷人发放粮食。又将地主捆绑在梁柱上,加以鞭笞。每逢群饮,则命地主下跪斟酒,并扇其脸颊,数之曰:“均人也,奈何以奴呼我?今而后得反之也。”据称,“此风滥觞于安福、庐陵,其后乃浸淫及永新”,其暴烈程度更甚于安福、庐陵,地主豪强受到沉重打击。大户左姓秀才,家世贵显,残忍成性,“好以法绳下,诸奴皆切齿”,群起反抗,几乎将其全家杀光,幸存者“惩羹吹齑,饮血忍隐廿余年不敢发”,直至康熙七年(1668)腊月,“始得泄其冤于县”,而此时杀人者“已耄且死矣”。[98]可见此次奴、佃反抗斗争对地主威势、心理方面的打击颇大。

顺治二年(1645)九月,石城吴万乾举事,组织佃农武装,名为“田兵”,以“倡永佃,除桶面”相号召。石城旧例,每石租谷加收“耗折”一斗,谓之“桶面”。吴万乾“除桶面”的主张一出,佃农群起响应。斗争的内容很快由废除“桶面”发展为强行减租。正租一石只纳七八斗。“稍有忤其议者,径掳入城中。”因邑中大户多为土著豪强,根底雄厚,仅当地佃农力量,难以取胜,于是联络县内“客纲”首领郑长春、李诚吾、连远候及王振初等,组成“集贤会”,又与宁都、瑞金、宁化等处“田兵”联合行动,一年内先后六次围攻县城,摧毁巡检署,惩办地主豪强,城外广大乡村尽为田兵势力范围。次年五月,吴万乾集结田兵万余人,向县城发起总攻。无奈火器不及官兵,田兵损失惨重,退守石马寨筑城屯兵,继续开展斗争。顺治四年五月,清将侯天宠率马步兵万余猛攻山寨,吴万乾之子吴鹤中箭阵亡,吴万乾退走宁化,被宁化官兵擒杀,起义失败。[99]

不过“田兵”不止一支。吴万乾领导的宁化、石城“田兵”斗争,很快得到瑞金佃农的响应。该县张胜、何志源、沈士昌、范文贞等,“效宁化、石城故事”,也在顺治三年组织“田兵”,以张胜为“田总”,攻入县城,“旗帜号色皆书‘八乡均田’”,具体方案是“三分田主之田,而以一分为佃人耕田之本。其所耕之田,田主有易姓,而佃夫无易人,永为世业”。佃农的这一主张,得到了当地某些官吏的支持:瑞金知县刘翼“利其赂而主之”;总兵周之蕃“自吉安归,悉徇田贼所欲”。于是田兵“悍者倡先,懦者陪后,皆蚁聚入城,逼县官印‘均田帖’以数万计”,又“收五门钥匙,将尽掳城人”,南明县吏被迫责令粮户与佃户“立盟,捐额租,除年节等旧例。粮户不敢出一言,唯唯而已”。田兵将所得成果,“竖碑县门,勒以为例”,后又与石城、宁化田兵联合,声势更大于石城、宁化。顺治四年,清朝知县徐珩到任后,赣州府调来马步军5000人,攻克田兵山寨,“剿杀五六千人”,[100]田兵瑞金起义也被残酷镇压。

顺治五年(1648)二月,赣县人曾斌,广东人罗聚奎、李德元、李时、李其、李思甘等,在禾丰组织千余人成立“农民军”,攻打县城,后遭赣州抚军镇压。顺治十三(1656)年二月,雩都何辉明和兴国曾拱辰、刘元谷等又聚众起事,攻占雩都、永丰、万安、泰和诸县,后被赣州虔院佟国器军镇压。康熙九年(1670),石城佃农以吴八十(一说“吴十八”)、陈长先、孔昌等为首,再次组织“田兵”,发动起义,要求“永佃”,并将其主张刻石立碑,定为乡规。康熙十三年(1674),吴八十先后同福建汀州贾振鲁,建宁宁早,广东尚之信联手,攻打、攻陷石城、宁都,攻陷南安、南康,威胁赣县,起义斗争坚持了多年。[101]

康熙二十七年(1688),佃农斗争又掀起高潮。宁都李矮、李满、王瑛等发起佃户抗租,“踞寨行劫,名曰田兵”,并得到“邑令李聘袒护”。不过很快遭到地主武装的镇压。康熙五十二年(1713),兴国佃农李鼎三联合福建、广东流民佃农,“创田骨、田皮许退不许批之说,统众数千,赴县门挟官长,要求勒石著为例”。[102]在雩都,康熙五十二年诏令“除赋蠲租”,但县府当局只免田主钱粮,不减佃户租额,佃长“倡为除赋则除掌田者赋、蠲租则蠲耕田者租之说,一唱百和”。佃民邱兰秀、陈万余、丁介卿及粤人马天祥等,以“除赋蠲租”为口号,汇集千余人起事,田租“颗粒不纳”,并在县内小溪、禾丰一带“劫富济贫”。县衙“票拘差拿”,暴动者“蚁聚蜂屯于邑南之某处,据险拒捕,歃血磨刃,囚拘田主,几酿大害”。后被官兵镇压。[103]虽然这些暴动都很快失败了,但仍是对封建地主阶级的一种警告。

雍正七年(1729),瑞金佃农反抗再起,斗争目标仍然是“革批赁、桶子、白水为词”。这次起义又得到赣州新任知府高遐年的同情,“郡守信之,檄行各县,悉行革除,以致主佃相狱,累年未已”。官绅地主攻击知府“偏袒下户”,高遐年上任不足一年即被赶走。[104]佃农斗争又一次失败了。

赣南佃农多为闽、粤流民,三地人员、经济往来密切,赣南佃农斗争有不少受到临近闽西佃农斗争的影响,两地佃农斗争有其相似之处,但又不完全一样,赣南佃农斗争有自己的特点。现将赣南佃农斗争的基本情况,摘要列如表1-4:

表1-4 江西佃农斗争的斗争口号、目标与方式(1644—1753)

同闽西一样,反对地主浮收勒索的抗租斗争,是赣南佃农斗争的内容之一,但主要目标是争取“永佃”。8次反抗斗争中,除两次明确提出要求“永佃”,另外3次如“八乡均佃”、“田骨田皮许退不许批”、“革批赁、桶子、白水”等,其目标也是要求“永佃”。“八乡均佃”要求佃农“所耕之田,田主有易姓,而佃夫无易人,永为世业”,固然是“永佃”。所谓“田骨田皮许退不许批”,指的是佃田只许佃农顶退下手,不许地主收回和批佃他人,亦即地主没有撤佃权,佃农可以世代耕种;“革批赁、桶子、白水”中的“批赁”、“白水”,是地主在租佃关系存续期间,认定佃农耕作而收取的礼金或押佃银。革除“批赁”、“白水”既是反对地主巧立名目进行经济压榨,更是一次确立租佃关系后,即可永远耕种。相对而言,赣南佃农要求“永佃”的斗争比闽西佃农反对地主浮收勒索的斗争,更加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大规模的农民战争和各地此起彼伏的农民反抗斗争,虽然都相继失败了,但也迫使封建政权和地主阶级作出局部让步,某些地区的地主经济盘剥有所减轻。农民战争后,元代数量庞大的奴婢和“驱户”(亦称“驱奴”、“驱丁”、“驱口”)获得了自由,佃农的身份也有了较大的提高。这一点,从元、明、清三代有关佃户的律例条文,可以清楚地看出。元律规定,地主和佃户之间的关系是主仆关系,佃户对地主“拱侍如承官府”,路上遇见地主,“不敢施揖,伺其过而复行”。[105]地主打死佃户,仅科杖百七,征烧埋银50两了事。[106]明洪武五年(1372)明太祖下诏规定,“佃户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之礼。若在亲属,不拘主佃,则以亲属之礼行之”。[107]明制,父辈曰“尊”,兄辈曰“长”。佃户与地主的关系,由奴和主的关系上升为“少”和“长”的关系,应该说是农民地位的一种提高。清律除了承袭明代的上述规定外,又给佃户以法律上某种程度的人身保护,规定:“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乡绅照违制律议处,衿监吏员革去衣顶职衔,杖八十。地方官失察,交部议处。如将妇女占为婢妾者,绞监候。地方官失察徇纵及该管上司不行揭参者,俱交部分别议处。”[108]康熙、雍正、乾隆年间,地主打死佃户而被处以极刑的案例为数不少。这比起元律关于地主打死佃户只科以“杖一百七,给烧埋银七十两”的规定[109],当然是一个大的改变。

就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农民的群体和阶级意识增强,政治地位和人身自由有所提高,即所谓“王公甘久辱,奴仆尽同升”。[110]一些地区的农民性情和社会风气开始发生变化,由温顺、驯良变得桀骜不驯。如位于皖南山区的祁门,人稠地稀,农田高亢,“依山而垦,数级不盈一亩,快牛利剡不得用”。收入微薄,口粮紧缺,“岁祲,粉蕨葛佐食,即丰年,谷不能二之一”。[111]原来等级贵贱分明,地处僻壤,社会闭塞,“往来鲜送迎,亦无修筑征调事,民只知供正赋,其应公家者皆故家子弟,非有包头雇役及细民窜入版图者”。立籍入册供赋皆官宦、世族之后,“包头”黔首、佣工佃仆,不得单立户册,入籍“版图”(赋役黄册)。虽然“人性椎鲁”,争气好胜,山墓田宅之讼,“事起渺忽,滋蔓不休”,毕竟“无巨恶大憝”,未对封建秩序构成冲击。康熙初年后,情况发生变化,“近缘剿防驻兵,呼庐博雉,年少效尤矣”,乡民性情大变。至于“下户贱厮”,原本温顺“奉法,不敢望见官府,今则越分跳梁者比比,是为厉阶”。[112]不仅民风习俗、社会治安变异,“下户贱厮”、“包头雇役及细民”等社会底层的僭越、骚动、反抗,更对封建秩序和作为封建生产关系主体的租佃关系开始构成某种威胁与冲击。

更重要的是,佃农直接抗欠地租和反对封建剥削的斗争愈加广泛、坚决。康熙年间的赣南信丰,往昔民风淳朴,“今也业不由主,一任奸佃混霸,巧其名曰赐、曰退。始则强踞赖租,继则公然转卖。迨控理到官,或假数百年之退纸一条,或抄两三朝之无稽批照,以为祖业历耕多年,狰狞强辩则工本之说悮之也。……工本之害,向之操其名色,惟图占耕,今则竟成一业两主,甚至佃田主之田而抗不立赁,纳租则以潮湿秕稗充偿。岁值丰稔,尚有顽良之不齐,稍愆则共同画一定为分数,绳田主以必从,而田主竟无如之何矣”。[113]这种情况当然不止信丰一地。其他州县亦大同小异,嘉庆年间有记载称,江西各属佃户,“或因田主懦弱,故意欠租不完”,迨田主“欲起田另佃,即逞强阻挠,无人敢耕”。[114]湖南一些地区的情况也相仿。据乾隆三年岳州府同知陈九昌称,他前任豫省,见田主如主人,佃户如奴婢,有事服役,不敢辞劳,有唯恐不当田主之意者;后任江南,见佃户亦送租上门,从未有霸种。但任职楚南,却发现“人情变幻,愈出愈奇,竟有佃户仍自称原主者”。也有一种佃户,“名为祖遗之佃,祖孙父子,世代相传,任意欠租,累年拖抗”;又有一种佃户,“附近业主之田,在伊门首,无人敢种,任意欠租”;更有一种“最衰者,名为原主之佃,游惰之农,将田卖与别主,而自己仍认佃户”。陈九昌复称,“卑职前任澧州,调任宝庆,今任岳州,此风此俗,如出一辙,则湖南各处勿问也”。[115]事实也确实如此,如郴州,若“招佃不慎,始则年清一年,久则改塍骗产、典卖踞庄、强耕强获之事至于滋讼”。故有“久佃生奸”之谚。[116]面对佃农抗租强获、典卖踞庄等日常反抗斗争,官府软硬兼施,除了凭借封建法律进行制裁,又张贴歌谣进行告诫、劝谕:

田主差粮岁有征,租来耕管莫持横。

他人财产非吾业,自己妻孥托彼生。

骗赖不思将谷扌焉(音yin),刁蛮强欲把田耕。

如炉官法难为恤,怎似平情有路行。[117]

这首题为《劝佃户》的打油诗,一方面颠倒黑白,硬说佃户的妻子儿女要靠地主养活,另一方面又以“官法如炉”相恫吓,最后劝谕佃户“平和心情”给自己留一条后路。这充分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理屈和无奈。

明清时期的赋役制度和地租形态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对加速封建依附关系的松弛和佃农的人身解放,起了重大的作用。

封建社会中后期,随着均田制的逐渐破坏,土地分配不均,人口流亡严重,赋役制度逐渐由以人丁为本向以土地为本的方向转化,由丁税向地税演变。隋代和唐代中叶以前,一直推行均田制,在此基础上实行称为“租庸调”的赋役制度。唐初在实行租庸调的同时,对民户征收户税和地税。唐中叶后,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被破坏,人口大量逃亡,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难以推行,被“两税法”取代。“两税法”是将“租庸调”和户税、地税归并,并以户税、地税为基础。“两税法”简化了税制,扩大了征税面,税额负担以贫富为差,不再以人丁为本,使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轻。从宋代开始,不立田制,“不抑兼并”,不限制地主富户的占地数量。赋役制度初期沿袭“两税法”,继而先后施行“方田均税法”、“免役法”、“青苗法”。免役法是将民户直接服役改由州县官府募人应役,募役费由州县人户按户等高下分摊。原来服役者缴纳的叫“免役钱”。原享优免特权的官绅、形势户和僧道等,亦须照例交纳,谓之“助役钱”。由直接服役改为缴钱募役,意味着作为服役者的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应减轻,农民同官僚豪绅之间的等级鸿沟也有所收窄。元政权具有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的双重性质,全面加强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但差役可用蚕丝和银两代替。

明清两朝政府接续对赋役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赋役制度发生了更大的变化。明初,官府曾对户口、土地进行全国性普查,分别编制户经地纬的赋役黄册和地经户纬的土地鱼鳞册,制定了相对较轻的田赋税率;又将民户编为里甲,作为官府催粮和民户轮流服役的基层组织。形成了封建社会后期比较系统和周密的户口管理和赋役征收制度。明中叶后,土地兼并加剧,吏治日益腐败,豪强富户瞒田逋赋,贫民相率逃亡,国家纳赋田亩、人户和赋役征收额剧减,国家财政危机日趋严重。在这种情况下,首辅张居正全面清丈土地,对原有赋役制度进行根本性变革,于万历九年(1581)在全国实施被称为“一条鞭”的新税法,“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将所有额赋、摊派、杂费、贡物、差役等“并为一条”,按亩征银,故谓之“一条鞭法”。[118]一条鞭法将原来的实物、货币、力役三者并行征收,变成了单一的货币税,税种项目减少,纳税手续简化,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也继续松弛。

不过一条鞭法尚不完善,实施也不顺利。突出的问题是赋役摊派不公,赋役折银给商人压价盘剥以可乘之机,在那些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赋役折银更难以施行。加上吏治日益腐败,“一条鞭”法推行十余年后,已是“规制顿紊”,完全走样。清朝开国之初,在继续推行“一条鞭”法的同时,开始为新的赋役改革作准备:先后编制完成《赋役全书》、土地鱼鳞册和《简明赋役全书》;田赋征收实行分期输纳、滚单、三联票和自封投柜四法,赋役征收逐渐制度化和规范化。在此基础上,康熙晚期逐步实施“摊丁入地”,实行新的赋役改革。康熙五十一年(1712)宣布,“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119]即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课丁赋的标准数,此后新增人丁,不再加征丁赋。从五十五年起,又开始在广东、四川等地施行“摊丁入地”,雍正年间推广到全国。即将康熙五十年的固定丁银,按各地的原征数额,平均摊入该地田赋银中。这种赋役制度称为“地丁制度”,它是“一条鞭”法的完善和继续发展。至此,封建赋役制度的改革基本完成。“摊丁入地”标志着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又有进一步的松弛。同时,“摊丁入地”是以土地占有及其数量多寡作为地丁征课依据,基本上废除了官绅地主的优免特权,缩小了农民大众同官僚豪绅的等级差距,也有利于减轻中小自耕农和贫苦农民的赋役负担。

封建社会中后期,地租形态和剥削方式也在发生显著变化,对租佃制度中的主佃关系和佃农人身自由产生重大影响。

唐宋时期,实物分成租仍是基本的地租形态,但定额租已经兴起。唐代租佃文契中有每亩租额的规定,官吏职分田也采用定额租制。宋代的分成租制称“合种”,定额租制称“出租”,无论官田民田都有采用定额租的。学田租中还出现了货币地租。明清时期,定额租更为普遍。定额租制和分成租制在全国租佃关系中各自所占比例,明代两者不相上下,清代大体为4∶1。定额租已占主导地位。货币地租也有所发展。在清代,学田、官田和旗地中,货币地租已占有较大比重。

在不同的地租形态下,主佃关系和佃农人身自由大不一样。在劳役地租制中,地主直接占有佃农的活劳动,佃农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分开的,亦即佃农有一半以上的生产劳动是在地主直接或间接监督下进行的。地主为了防止佃农偷懒、耍滑,驱使佃农在单位时间内创造更大的价值,总是尽可能监视佃农劳动的全过程,并不断加大佃农的劳动强度。在这种情况下,佃农对地主的封建依附关系强烈,人身自由受到极大限制。

实物地租制与劳役地租制不同,地主占有的是佃农的物化劳动而非活劳动,佃农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不可能分开的,地主无需也不可能监视佃农劳动的全过程,亦即佃农的生产劳动是在地主土地上以相对独立的形式进行的。这样,佃农同地主的日常联系减少,封建依附关系减弱,人身自由程度相应提高。不过在分成租制下,地主占有的地租数量同土地产量成正比。为了增加地租收入,地主仍可能通过某种方式监督或干预佃农的生产劳动。如果地主提供部分种子、农具,干预的程度就更高。故此,宋代的分成租制谓之“合种”。显然,佃农生产劳动、农业经营的相对独立性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如果采用的是定额租制,地租数量是固定的,与土地产量高低无关,地主也就没有必要和理由直接监督和干预佃农的生产劳动,佃农在生产劳动和农业经营方面有着更大的独立自主性。

在货币租制下,情形又不一样。如果缴纳实物地租,不论分成租还是定额租,都有一个实物品种和质量问题。因此,各地的租佃契约中,不仅写明物租的品名、种类,如稻谷、稻米、小麦、棉花等,而且详细规定了品种、规格和质量:稻谷必写明干谷、黄谷或湿谷,或上午谷、下午谷;稻米必写明糙米或熟米。江浙一带,有的租佃契约更明确规定,佃农必须缴纳“上等圆粒米”,地主拒收糙米,也不要口感较差的籼米或次等粳米。在多种农产品均可纳租的情况下,则会写明各种农产品的纳租比例,如在以高粱、小麦(或玉米)、大豆纳租的东北地区,因三者市场价格高低悬殊,契约都会载明“三色均纳”,佃农无权选择地租实物品种和自行确定比例。地主为了获得自己需要的农产品,往往直接干预佃农耕作,强制佃农种植某些农作物。因此,在实物地租制下,佃农在农业经营尤其是植物品种安排上,并无完全的独立自主权。货币租制则不同,佃农缴纳的是现金,而不是农产品,免除了地租的品种、规格、质量以及种类比例等矛盾和争拗,地主无权也没有必要干预佃农的农业耕作和作物安排,佃农可以按照土地条件和家庭、市场需要安排作物种植,在农业生产和作物安排上有了更大的独立自主性。同时,佃农为了缴纳地租,必须将农产品出售,换取现金,从而加强了同市场的联系,而同地主的联系则相对减弱了。这都意味着佃农对地主封建依附关系的松弛和人身自由程度的相应提高。

封建社会晚期,租佃关系和地租剥削形态还有一个重要变化是押租制的产生和兴起。随着封建赋役制度和租佃制度特别是地租形态的变化,农民对国家和地主的封建依附关系逐渐松弛,社会和法律地位有所提高,地主对佃农的超经济强制力相应减弱。在实物定额租制和货币租制下,地主很难单凭超经济强制管束佃农,保证地租收入。加上商品经济的发展,地主物质贪欲膨胀,家庭开支增加,需要更多的现金。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区开始征收押租,一方面以经济强制补充或取代超经济强制,保证地租收入;另一方面,押租本身又为地主增加了一份收入,收回了出租土地的相当一部分价格,降低了土地出租成本,对地主来说,一举两得。

押租制是封建依附关系松弛、地主超经济强制力减弱的产物,押租制的兴起和发展,又反过来导致封建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因有押租作抵,地主无佃农欠租之忧,自然放松了对佃农生产、生活的监督和干预,佃农在生产经营方面的独立自主性相应提高。为了避免因欠租而被地主扣吞押租,势必加大生产投入,设法改良土壤,兴修或完善排灌设施,提高土地产量。同时,在佃农看来,既已缴纳押租,也就花钱买下了土地的耕作权,或认为对所租土地拥有某种形式的权利,从而在长期租佃过程中,出现了土地的转租、顶退,既使传统租佃关系发生某种形式的变化,又引发了新的阶级冲突和社会问题。

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某些地方官府不再一味偏帮地主,而是扮演“仲裁人”的角色,尽量平衡地主、佃农两方面的利益。如江西宁都,有关田山“批赁”问题,先是雍正七年(1729)经知县祖秉震具详禁革立碑,继而民人曾顺周于乾隆三十三年(1768)具呈,“田主于额租之外,杂派多项,扰累难堪,恳准赏示严禁”。最后,乾隆三十五年江西布政使司专门就“田山批赁”、“田皮退脚”等民间习惯,进行规范和限制。对田山“批赁”,一方面肯定批佃手续存在的合理性,认为“田主按赁收租,佃户照批掌耕,彼此借以为凭,原不可废”;另一方面,规定“批赁”只限于文字手续,不得向佃户索取“批礼银”,更不准“十年一批”,重复索取“批礼银”,所谓“十年一批之说,殊属额外多取。嗣后凡遇易主换佃,方许换立批赁;如主佃仍旧,则将初立批赁永远为照,不许十年一换”。至于“批礼银,无论初批、换批及苛索入学贺礼、帮纳差漕,一概禁革”。对田皮“退脚”,一方面承认“佃户之出银买耕,犹夫田主之出银买田,上流下接,非自今始,不便禁革”;另一方面鉴于佃农顶退,辗转相承,“退脚银两渐次加增,以致退脚贵于田价,往往蔑视田主,抗租私退,讼端由此而起”。因此不准私相承顶和提高顶价,规定“嗣后顶退时,前佃应协同新佃向田主说明立赁,不许私退,其退脚银两悉照上手退字所载数目收受,不许任意加增”。[120]革除批赁、争取佃权是赣南佃农斗争的中心目标,众多佃农和反抗者为此付出了血的代价。江西官府明确禁革批赁,强调“初立批赁永远为照,不许十年一换”,是对佃农作出的重大让步。这无疑会对永佃制的形成、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1] 关于玉米、番薯的引进和传播情况,参见陈树平:《玉米和番薯在中国传播情况》,《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3期。

[2] 参见冯家昇:《我国纺织家黄道婆对于棉织业的伟大贡献》,《历史教学》1954年第4期,第19—20页。

[3] 参见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22—26页;韩大成:《明代商品经济发展与资本主义萌芽》,见中国人民大学历史教研室编:《明清社会经济形态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3页。

[4] 如乾隆年间,奉天铁岭县一带,即有来自山东海丰、青州、禹城一带的农民和织布匠从事棉花种植和织布业的商品生产。(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上册,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37—239页。)

[5] 秦佩珩:《明代经济史述论丛初稿》,河南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2、7页。

[6] (明)谢肇淛:《五杂俎》,中华书局1959年版,卷之三,地部一,第72页。

[7] 乾隆《乌青镇志》,乾隆二十五年刻本,第32卷,形势,第1页。

[8] 秦佩珩:《明代经济史述论丛初稿》,河南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6页。

[9] 《明英宗睿皇帝实录》,卷177,正统十四年四月癸卯建阳耆民林惠言三事。

[10] 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60—65页。

[11] 康熙《宁化县志》,卷7,寇变,同治八年重刊本,第57页。

[12] 廖庭奎:《海阳记录》,卷下,转见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8页。

[13] (明)周之夔撰:《弃草集》,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7年刊本,文集卷之五,第11页。广积谷以固闽圉议。

[14] 咸丰《邵武县志》,卷之四,田赋志。所述为康熙时情形。

[15] 张英:《恒产琐言》,见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思补楼光绪十二年补校本,卷36,户政十一·农政上,第46—47页。

[16] 《金陵梵刹志》,第50卷,转见纪庸:《苏南永佃制起源试探》,《中学历史》1980年第3期。

[17] 乾隆朝刑科题本中有关地租形态案档888件,其中劳役地租7件,占0.8%,实物地租628件,占70.7%,货币地租253件,28.5%(刘永成:《清代前期的农业租佃关系》,《清史论丛》,第2辑,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78页)。嘉庆朝刑科题本中有关地租形态案档272件,其中实物地租177件,占65.1%,货币地租95件,34.9%(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70页)。

[18] 中国第一历史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上册,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36页。

[19] 刘永成:《清代前期的农业租佃关系》,《清史论丛》,第2辑,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78页。

[20] 江太新:《清代前期押租制的发展》,《历史研究》1980年第2期。

[21]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99—900页。

[22]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99—900页。

[23] 咸丰《南浔镇志》,卷21,同治二年刻本,农桑,第1页。

[24] 乾隆《泉州府志》,卷20,同治九年重刊本,风俗。所述为明代和清代前期情形。

[25]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98页。

[26] 《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45页。

[27] 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72页。

[28] “对那些和土地不同的劳动条件(农具和其他动产)的所有权,在以前各种形式中就已经曾在事实上,然后又在法律上,转化为直接生产者的所有权;这一点对货币地租来说,更是先决条件。”(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898页。)

[29] 《乾隆朱批奏折》,乾隆四年八月初六日两江总督那苏图奏。

[30] 《明史》,卷155,列传第四十三·蒋贵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260页。

[31] 张居正:《张文忠公文集》,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书牍六,第319页,《答应天巡抚宋阳山论均粮足民》。

[32] 《明史》,卷203,列传第九十一·欧阳铎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5363页。

[33] (明)谢肇淛:《五杂俎》,卷之四,中华书局1959年版,地部二,第116页。

[34] 吴铤:《因时论十·田制》,见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5,光绪二十三年刊本,户政·赋役二,第2页。

[35] 叶梦珠撰、来新夏点校:《阅世编》,卷1,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田产一,第23页。

[36] 沈寓:《治崇》,见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第23卷,思补堂光绪十二年补校本,吏政九·守令下,第61页。

[37] 光绪《庐江县志》,第2卷,光绪十一年活字本,第5页。

[38] 杨锡绂:《陈明米贵之由疏》,见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39,户政十四·仓储上,第23页。

[39] 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7—69页。

[40] 赵振业:《吴江占水私议》,见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38,户政十三·农政下,第27页。

[41] 《大清十朝圣训·圣祖仁皇帝圣训》,卷44,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版,饬臣工,第2页。

[42] 杨锡绂:《陈明米贵之由疏》,见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第39卷,户政,第9页。

[43] 民国《桂平县志》,民国九年铅印本,卷29,食货(中)。

[44] 黄炎:《限田说》,见(清)罗汝怀纂《湖南文征》(三),岳麓书社2008年版,卷18,第25页。

[45] 叶梦珠撰、来新夏点校:《阅世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卷1,田产一,第22—23页。

[46] 吴铤:《因时论十·田制》,见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5,光绪二十三年刊本,第2页。

[47] 黄炎:《限田说》,见(清)罗汝怀纂《湖南文征》(三),岳麓书社2008年版,卷18,第25—26页。

[48] 明代人口和耕地统计,存在诸多漏洞和问题。如洪武十四年(1381),全国人口已达59873305人,而到万历三十年(1602),反而减至56305050人。222年间,人口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300余万,根本不太可能,这只能用大量人口逃亡脱籍来解释。相反,在某些邻近年份,人口数字却相差悬殊。如永乐元年(1403),全国人口为6659万,而次年陡减至5095万,下降23.5%。此后至永乐九年,全国人口一直停留在5100余万的水平。到永乐十年(1412),又突然增加到6537万,一年之间上升27.1%。成化二十二、二十三年(1486、1487)两年的人口数字也有同样的情况。二十二年全国人口为6544万,次年突然降至5020万,减少23.3%。这种人口的大起大落,说明统计数字本身的不可靠性。耕地面积统计也有类似的问题。如洪武二十六年(1393)和万历三十年(1602),全国耕地面积分别高达8507623顷余和11618948顷,以及弘治朝(1488—1505)的全国耕地面积数字(600余万顷),均难以令人置信,而400余万顷的数字则可能较为切合实际。

[49] (明)谢肇淛:《五杂俎》,卷之四,地部二,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14页。

[50] 明《安徽地志》,见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上海涵芬楼1936年影印昆山图书馆藏稿本,第9册,凤宁徽,第75页。

[51] 转见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79、188—191页。

[52] 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明清史料丙编》,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版,第1000、653页。

[53] 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武进盛氏思补楼光绪二十三年刊本,卷43,户政八·赋税上;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960页。

[54] 罗尔纲:《太平天国革命前的人口压迫问题》,见前中研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编:《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1949年1月,第8卷第1期,第20页。

[55] 同治《赣州府志》,同治十三年刻本,第20卷,风俗,引康熙张尚瑗志。

[56] 《清史稿》,志第一百一·食货一·户口,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5页。

[57] 王庵简:《临汀考言》,卷6,康熙间刻本,谘访利弊八条议。

[58] 福建省地方志编篡委员会整理:乾隆《永定县志》,卷之五,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兵刑志,第309页。

[59] 《浙江通志稿》,转见王兴福:《太平天国革命后浙江的土地关系》,《史学月刊》1965年第5期。

[60] 乾隆朝刑部题本:乾隆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刑部等衙门经筵讲官管理吏部、户部、刑部三库兼翰林院事阿桂等题。

[61] 乾隆朝刑部题本:乾隆十九年七月十六日刑部尚书阿克敦等题。

[62] 乾隆朝刑部题本:乾隆四年十二月六日刑部题。

[63] 参见刘克祥:《简明中国经济史》,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6、44—46页。

[64] (明)黄溥撰:《闲中古今录摘抄》,见沈节甫辑:《纪录汇编》卷129,上海涵芬楼民国二十七年影印万历景明刻本,第10页。

[65] 《朱批奏折》,乾隆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署山西巡抚德沛奏。

[66] 咸丰《南浔镇志》,同治二年刻本,第21卷,农桑。

[67] (元)李继本:《一山文集》,卷1,第5页,“送李顺文”。

[68] (明)贝琼:《清江文集》,卷8,第6页,“送王子渊序”。

[69] 《明史》,第165卷,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467页;(清)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中华书局1977年版,卷31,“平浙闽盗”。

[70] 乾隆《汀州府志》,卷45,同治六年刊本,兵戎,第11—12页;《永定县志·大事记》,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上杭县志·大事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71] 康熙《宁化县志》,卷7,同治八年重印本,寇变,第57—58页。

[72] 民国《清流县志》,卷4,民国三十六年刊本,大事记,第7页;乾隆《汀州府志》,同治六年刊本,卷45,兵戎,第15页。

[73] 康熙《宁化县志》,卷7,同治八年重印本,寇变,第59—67页。

[74] 民国《宁化县志》卷17,民国十五年刻本,循吏传·黄浩,第30页。

[75]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98页。

[76] 王简庵:《临汀考言》卷18,“批上杭县民郭东五等呈请较定租斗”。王简庵(廷抡)康熙三十五年至四十一年曾任汀州府知府。

[77] 民国《上杭县志》卷33,民国二十七年刊本,名宦传·翁大中,第19页。

[78] 一说“业佃分成由业主酌定”(参见《上杭县志·大事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

[79] 民国《上杭县志》,卷1,民国二十七年刊本,大事志,第31页。

[80] 光绪《重纂邵武府志》,卷13,光绪年二十四刊本,寇警,第25页。

[81] 康熙《宁化县志》,卷7,寇变,同治八年重刊本,第58页。

[82] 洪武初,赣州府“户以八万二千计,口以三十六万二千计,永乐减其半,成化再三减其一”。(同治《赣州府志》,卷首,旧序,同治十二年刻本,第6页。)成化末年的人口只及洪武初年的1/3。

[83] 《皇明条法事类纂》下卷,转见王毓铨《〈皇明条法事类纂〉读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编:《明史研究论丛》第一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6、17页。

[84] 据称,赣中流民“佃田南赣者十之一,游食他省者十之九”。((明)海瑞:《兴国八议》,《海瑞集》,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03页。)

[85] 康熙《续修瑞金县志》,卷之二,风俗,第9、10页;康熙《瑞金县志》,卷之二,地舆·风俗,第27、28页。

[86] 同治《兴国县志》,同治十一年刊本,卷37,请禁时弊详文;同治《赣州府志》,卷20,风俗,同治十二年刊本,第2页,引《郭知章记》。

[87] 同治《赣州府志》,卷20,风俗,第2页,引《会昌县志》。

[88] 同治《赣州府志》,卷20,风俗,第2页,引《安远县志》。

[89] 同治《赣州府志》,卷20,风俗,第2页,引《龙南县志》。

[90] 同治《赣州府志》,卷20,风俗,第2页,引《杨万里记》。

[91] 道光《定南厅志》,卷6,道光五年刻本,风俗,第3、4页。同治《赣州府志》,卷20,风俗,第2页,引《定南厅志》。

[92] 同治《赣州府志》,卷20,同治十二年刊本,风俗,第6页,引道光《赣州府志》。

[93] 康熙《上犹县志》,卷5,康熙三十六年刻本,风俗附,第4页。

[94] 同治《赣州府志》,卷20,风俗,第4页,引康熙张志。

[95] 《皇明条法事类纂》,下卷,转自王毓铨《〈皇明条法事类纂〉读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编《明史研究论丛》,第一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6页。

[96] 《皇明条法事类纂》下卷,《明史研究论丛》第一辑,第16、17页。

[97] 同治《赣州府志》,卷20,同治十二年刊本,风俗,第5页。

[98] 同治《永新县志》,卷15,同治十三年刊本,武备志·武事,第7—8页。

[99] 道光《石城县志》卷7,武事,转自《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4—75页。

[100] 乾隆《瑞金县志》卷7,乾隆十八年刻本,艺文,杨兆年“上督府田贼始末”;卷1,兵寇。

[101] 乾隆《石城县志》卷7,兵寇;同治《赣县志》,民国二十年重印同治十一年刻本,卷24,武事,第16—17页。

[102] 同治《兴国县志》卷46,同治十一年刻本,杂记。

[103] 宋启传:《对策》,见同治《雩都县志》卷之十三,同治十三年刻本,第70—71页;《于都县志》,新华出版社1991年版,大事记,第22—23页。

[104] 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7,武事志;同治《赣州府志》卷34,职官表·府秩官表,第55页。

[105] (明)黄溥:《闲中古今录摘抄》,见沈节甫辑《纪录汇编》,上海涵芬楼民国二十七年影印万历景明刻本,卷129,第10页。

[106]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刑部卷之四·诸杀,“主户打死佃客”,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影印元刊本。

[107] 《明实录·太祖实录》,卷73,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刊本(无出版年份),第9—10页。

[108] 《大清律例通考》,乾隆四十三刻本,卷27,第44页;又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00,上海商务印书馆光绪三十四年石印本。

[109] 《元史》卷105,志第五十三·刑法志四,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677页。

[110] (明)贝琼撰:《贝清江诗集》卷之八,“黄湾述怀二十二韵寄钱思复”,康熙间刊本。

[111] 同治《祁门县志》卷5,疆土志·风俗,同治十二年刊本,第1页。

[112] 同治《祁门县志》卷5,疆土志·风俗,同治十二年刊本,第3页,引康熙志。

[113] 乾隆《信丰县志》,乾隆十六年刻本,卷1,疆域上,第17—19页。按:资料引自康熙志。

[114] 《为严禁顽佃抗租霸田之积习以安民业事》,嘉庆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藏谕告文件抄本。

[115] 《湖南省例成案·工律·河防》,嘉庆十八年湖南按察司衙门刻本,卷1,“禁止召佃不许田主索取进庄规礼”。

[116] 嘉庆《郴州总志》,嘉庆二十五年刻本,卷21,风俗,第7页。

[117] 嘉庆《郴州总志》,卷之终,附考,嘉庆二十五年刻本,第24页。

[118] 《明史》卷78,志第五十四·食货二,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905页。

[119] 《清史稿》卷121,志第九十六·食货二,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546页。

[120] 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一),第424页,附录乾隆“宁都仁义乡横塘塍茶亭内碑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