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药卫生法律适用全书(第六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1271字
- 2020-08-27 17:01:52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关联规定 《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4月12日 卫政法发〔2004〕112号),福建省卫生厅、黑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在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对象是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农村地区“撤村改居”作为城区的组成部分后,原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三、在“撤村改居”前已经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继续执业;有效期满,不再进行注册。对这部分乡村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可以鼓励其通过正规医学教育取得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学专业学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此复。
[2]关联规定 《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9月14日 卫监督发〔2004〕312号),山东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管所遇问题的请示》(鲁卫字〔2004〕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有适合的场所和与开展医疗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为非法行医。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乡村医生不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理。乡村医生未经注册行医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理。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有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填写相应的执法文书等。对社会举报的案件,可以填写案件受理记录文书,卫生监督机构核实后立案查处。对举报人坚持匿名举报的,不必需制作询问笔录,可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说明情况。此复。
[3]关联规定 《卫生部关于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的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2009年9月21日 卫农卫函〔2009〕415号),福建省卫生厅:你厅《关于乡村医生行医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卫农社〔2009〕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内地居民在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后,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在内地行医期间,如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