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做空VS反做空:信息披露维度的观察
- 陈汉文 林勇峰 鲁威朝
- 768字
- 2020-07-09 17:23:57
引言
所谓基于信息披露的做空手段,既不同于简单地作为价格接受者、基于对未来价格下跌的预期进行交易,也区别于操纵二级市场、拉低股价的做法,而是做空机构主动披露上市公司的负面信息,引起投资者的负向市场反应。其中,负面信息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财务虚假披露的质疑。同时,做空机构事前大量卖空,在发布报告、股价下跌后,以低价买入股票并从中获利。这就是基于信息披露的做空手段。
在整个看似简单的做空流程中,事实上涉及多个方面的前提条件,而这些条件在我们看来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但是,理解这些条件背后的理论内涵,能帮助我们更好地洞悉做空机制和做空手段,同时也能深入思考不同市场中做空所表现出的不同作用及其衍生出的问题。做空机构能够通过做空来实现获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市场上的投资者会对做空机构所发布的信息做出反应。在大多数情形下,做空机构发布的信息是关于上市公司虚假披露的行为,而投资者对虚假信息的反应通常是负面的。其次,市场允许卖空——先借入股票再事后平仓,只有这样,做空机构才能利用前后的价格差、通过反向操作获利。再次,投资者无法判断和获取关于公司真实价值的信息,只能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和市场上其他的公开信息确定股票价值。最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有动机披露虚假信息,以便进行正向财务操纵。如果管理层自身缺乏这样的动机,做空行为也就是无根之木、无水之源,不存在做空的根本基础。本篇要回答的问题是:
上述条件背后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这些理论如何为市场上存在的基于信息披露做空的现象提供解释?
此外,不同市场存在制度性差异,信息披露管制的不同也会影响做空的成本和可行性,因此我们有必要回顾不同市场的整体信息披露框架。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选取最具代表性的美国和中国两个市场进行比较,讨论两个国家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如何影响做空机制的产生,以及做空机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