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疫情之下,承租人的租金应否减免?如减免其数额如何确定?

【兰台观点】

在合同有约定或者虽合同无约定,但疫情已影响承租人的合同目的实现或继续履行对承租人明显不公平的,承租人可以主张减免租金。

“非典”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有关文件(现已失效,仅作参考)所表明的处理思路也提供了实践支持,根据《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第3条的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在没有明确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租金减免数额需由法院结合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等因素进行酌定。值得一提的是关于疫情影响期间的确定问题。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对疫情影响期间的起止时间产生较大的争议。兰台认为,影响租赁合同的有关政府禁令的持续期间应可以被认定为影响期间。从承租人一方利益考虑,承租人还可以结合行业特点及自身特殊情况,在提供相关证据的基础上,适当主张向前与向后扩展一段时间,兰台倾向于认为法院将结合个案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