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质权人竞争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动机

2013年5月,《业务办法》的出台加剧了股权质押市场质权人之间的竞争。首先,券商的进入加剧了券商和银行之间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业务办法》的推行拓宽了可供公司选择的质权人范围,券商和银行之间难免展开“客户资源争夺战”(Takaoka and McKenzie,2006),使得相对垄断的股权质押市场逐渐向竞争型市场转变。其次,券商的进入加剧了券商和券商之间的竞争。《业务办法》的推行使得股权质押业务成为券商行业亟待开发的“新大陆”,引发券商之间对于客户资源的激烈竞争。最后,券商的进入加剧了银行和银行之间的竞争。作为股权质押场外交易的质权人,在专业性、便捷性、及时性等方面,银行及信托等机构与券商相比劣势相对明显。为减轻券商蚕食市场带来的损失,银行之间很可能展开客户资源的“争夺战”。可见,《业务办法》将券商引入股权质押市场,强化了股权质押市场的质权人竞争,增加了股权质押市场的质权人供给,为出质方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质权人,进而提高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动机。因此,《业务办法》实施后,控股股东更偏好进行股权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