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知识产权本质合一

第一节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战略

一、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为“Gestiges Eigentum”,其原意是“知识(财产)所有权”或“智慧(财产)所有权”。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1]后来,比利时学者皮卡第发展了这一理论,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并以此区别于物的所有权。[2]在民事权利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类型,涵盖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内容,并且随着时代的演进、社会的发展,各种新型的知识产权类型不断出现并被纳入其中,诸如地理标志、软件数据、遗传生物资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等。

和多数民事权利不同,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3]所谓特权,对应英文为“privilege”,《美国传统词典》对于“privilege”的解释是:优惠给予个人、某一阶层或某一社会阶级或为其享有的特别的好处、豁免、权利、利益或优惠。可以看出,特权并不属于权利,而更类似于一种“权力”。早在中世纪,欧洲的君主就钦赐给特定的工商业者在某些商品上垄断经营的特权,只不过,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前,诸如此类的专利独占、垄断经营以及类似的“知识产权”,本质上都是主权者与市场参与者合谋通过权力垄断市场,所得垄断利益由主权者与特权者分赃的特殊利益分配机制。[4]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世界范围内的胜利,封建制度下的特权被革命所涤荡,市场经济模式兴起,原初形态作为特权的知识产权完成了向私权形态知识产权的转变。时至今日,“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已是法学界对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基本认识并已为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TRIPS)序言所确认。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并且是一种有别于建立在有体物之上的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的“知识财产所有权”[5]

关于知识产权的本质,吴汉东教授有着十分深刻的分析。吴汉东教授(2001,2006)认为,知识产品是公开的,但知识产权是垄断的;换言之,“知识产品属于公共产品范畴,而知识产权则是私人产权属性”[6]。既为公共产品,为何法律上配置私人产权?这是一个悖论。“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远不是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的简单问题,而是涉及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多个层面的复杂问题。”[7]知识产权政策不仅仅是个人权利保护的问题,而是包括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全方位制度体系。一国在作出知识产权制度安排时,必须从国家利益出发,综合衡量知识生产与知识传播运用,个体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持,国际科技、经济竞争与国内保护等诸多因素。换言之,知识产权制度已不仅仅是一种法律科学的产物,还是一国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工具。正如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报告所指出的那样:“无论怎样称呼知识产权,我们最好将它视作公共政策的一种手段,授予个人或机构的一些经济特权,以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而这些特权只是一种目标实现手段,而非目标本身。”[8]正因为如此,在知识这种公共产品之上配置以私人产权,不单纯是法律科学逻辑的产物,更多的是公共政策选择使然。也因此,可以从两个维度来界定知识产权的本质:在民法理论层面,它是“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也即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所宣称的“知识产权为私权”;在公共政策理论视野中,知识产权则是“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度选择”。[9]唯有如此,才能解释公共产品与私人产权这一悖论。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政府公共政策选择这一本质,揭示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共政策内涵。根据政策学理论,所谓公共政策是指社会公共权威部门为解决社会公共问题或社会矛盾、调整社会经济关系而建立的社会生活依据,是提供给社会经济领域的行为规范、基本准则和行动指南,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和工具。[10]同物权、债权一样,知识产权也是一种私权,但同时具有超越私人属性的公共政策属性。既为一种公共政策,知识产权制度就成为政府进行知识财产利益分配与调整的政策工具。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合理确定人们对于知识及其他信息的权利,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依赖于以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知识,“知识已成为生产力和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可以说,“新的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也是知识产权的时代”。[11]在这种时代背景下,知识成为生产要素,而知识产权制度则成为“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12]。知识产权为后发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了技术支持,知识产权制度为后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之路提供了制度支撑。知识产权制度是“制度文明的典范”[13]。作为法律制度的知识产权,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智力创造者的权利,促进知识广泛传播,有效配置智力资源。吴汉东教授谓之“正义与效益的双重价值目标”。知识产权的各项基本制度,围绕着上述法律价值目标,发挥着保护权利、平衡利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社会功能,具体表现在:第一,为创新活动进行产权界定并提供激励机制;第二,为创新产业进行资源配置并提供市场交易;第三,为创新成果进行产权保护并提供市场规范机制。[14]

从管理学角度剖析,知识产权在资本形态上表现为一种独立的无形资产。[15]在管理学中,资产是指企业或个人拥有或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并能够给企业或个人带来收益的经济资源,所谓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没有实物形态并能够带来或保证经济利益的,内生和外购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各行各业的必备资源,它在单位总资产中的比重有超过有形资产的趋势。世界上当前单项价值最高的是无形资产,经济技术寿命最长的是无形资产。”[16]在知识经济时代,资本家让位于“知本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成为创造财富的主体资源。[17]

二、知识产权战略

正是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属性,使得知识产权“不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更多的是与国家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文化政策、教育政策等相关的公共政策选择问题”[18],知识产权始作为一项战略进入到国家决策者的视野。知识产权战略是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政府公共政策工具的具体体现。

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上升为战略,即是“主体通过规划、执行、评估等战略举措,谋求战略目标实现而采取的全局性、整体性的谋略和行动安排”。进言之,“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具有活性的动态系统,包括战略规划、执行、评估等;同时又是一个服务特定战略目标,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正效应的公共政策体系”。[19]张勤、朱雪忠(2010)认为,知识产权战略是战略主体为实现自身目标、取得竞争优势、谋求最佳绩效,通过规划、执行和评估一系列战略措施以推进与己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发挥知识产权管理、创造、保护和运用中的正效应,遏制其负效应的总体性、根本性和规律性的策略和手段。[20]徐明华(2003)认为,所谓知识产权战略,就是以知识产权制度为基础,健全和完善知识管理体系,激励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的转化与应用,提高知识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行动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21]知识产权战略是在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础之上,“从宏观性、全局性和战略性出发,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实现国家政策的重要工具和手段”[22],纳入到经济社会科技总体发展战略当中。

知识产权战略包括四大部分的内容,分别是知识产权创造战略、运用战略、管理战略和保护战略。其中,知识产权创造战略是基础,知识产权运用战略是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是关键,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是保障。除此以外,以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为内容的知识产权人才战略则是以上所有战略顺利运行的人才支撑。知识产权创造战略包括自主创新、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激励等基本内容,它要求从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两个层面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推动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文化产品和品牌的生成。知识产权运用战略包括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知识产权融资等内容,倡导知识成果的产业化,鼓励“产学研”一条龙的发展道路。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包括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社会团体及协会等第三部门管理、企业管理等内容,强调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资源进行规划、整合、运营和组织,提高知识产权资源的利用效率。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包括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行政和司法的联动保护以及国际保护等,通过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多机构、多层次的联动执法机制,强力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按照战略主体层次的不同,知识产权战略又可以划分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区域知识产权战略、行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以知识产权作为强国富民的战略资源,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的法制环境、市场机制、知识产权服务和人才培养体系,谋求社会经济良性发展、增强国家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全局性、总体性国家策略。[23]本书主要是站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一宏观角度来使用“知识产权战略”这一词汇的。相较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观层面的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以及微观层面的行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战略目标、组织保障、战略资源和手段、具体实施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此不予展开。

在此有必要理清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政策、知识产权战略这三个近似概念。抛开此处知识产权的限定,单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政策通常是为了实现某一目标而制定的权宜性对策;制度也好战略也罢,均是政府公共政策体系中的一种政策工具。从规范性角度来说,制度的规范性程度最高,战略次之,政策最次;从稳定性角度而言,制度和战略均具有长期稳定性,而政策多具有可变性。吴汉东教授认为:“在政策科学领域,知识产权制度亦是一项知识产权政策,即政府以国家名义,通过制度配置和政策安排对私人知识资源的创造、运用、管理进行指导和规制”[24],“通常表现为一系列的法令、条例、规章、规划、计划、措施、项目等”[25]。知识产权战略是从战略高度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战略模式,是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政府公共政策工具的具体体现。据此,关于知识产权制度、政策、战略三者的关系,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知识产权制度是有关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知识产权政策是国家为实现社会发展目标而制定的知识产权行动准则。第三,知识产权战略是推行知识产权政策的基本纲领。[26]

徐明华(2003)认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要加速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知识产权综合能力的提高,并通过提升本国或本地区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能力;二是要适应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发展,与世界知识产权制度接轨,扩大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调整与制定,维护自身利益,保障经济安全。[27]

纵观当今世界各主要科技和经济强国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凡是科技发达经济繁荣的国家,无一不是知识产权制度健全完善的国家。这些国家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与其科技、经济的发展程度一样在世界上都是处于领先地位。从一定意义上讲,“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客观上反映了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水平”[28]。当前,各国知识产权知识水平的差异,实质上反映了各国科技、经济水平的差异。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主要国家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参与国际竞争的战略性资源。在知识经济凸显、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新一轮科技革命势在必行的新形势下,制定和推行知识产权战略成为各主要国家提高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其经济、科技发展目标的一致选择。可以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成功与否,将影响21世纪中国社会发展的最终走向”[29]

三、境外各主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概观

到目前为止,自国家层面明确提出“知识产权战略”的国家只有日本和中国,其他国家,如美国、韩国、欧洲各国等,虽然学界常论及其知识产权战略,但实际上这些国家并没有专门出台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及类似的规范文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就没有在国家战略意义层面上的知识产权政策。名实之辩,素来重实而轻名,因而本书使用“各国知识产权战略”这一提法并无不妥,尚请读者明辨。

(一)美国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战略是美国最为重要的长期发展战略之一。20世纪70年代,在越南战争、石油危机的拖累下,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美元走弱,美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急剧下降;与此同时,欧洲国家的战后复兴和新兴工业国家地区特别是日本在经济上的强势崛起,在汽车、电子等产业生产率超过美国,这让美国产业界感到了巨大的竞争压力。面对严峻挑战,朝野上下进行了深刻反思,结论之一就是美国在经济竞争中最大的资源和优势在于科技和人才,而由于当时社会的反专利倾向,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严重滞后制约了美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同时,弱知识产权保护使得外国能够轻易模仿,并凭借劳动力成本优势在国际市场上挤压美国企业的空间,实现本国经济快速发展。这一反思让美国意识到,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国际竞争的有力武器。[30]为此,美国总统卡特在1979年10月31日提交国会的“产业技术革新政策”国情咨文中提出,“要采取特殊的政策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振奋企业家精神”,从而将知识产权政策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从此,利用长期积累的科技成果,巩固和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以保持美国在全球经济中的霸主地位,成为美国企业与政府的统一战略。[31]

美国知识产权战略主要在三个方面着力[32]:一是不断完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例如为了激励技术创新,制定颁布了《发明人保护法》《技术创新法》;二是大力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健全产权激励机制,促进知识成果转化,制定例如《政府资助研发成果商品化法》《技术转让商品化法》,从法律上明确成果归属、鼓励成果运用;三是在国际上力图主导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以便在国际贸易中维护美国利益,例如TRIPS嵌入国际贸易体系,成为WTO规则体系的重要一环。

1. 知识产权立法概况

美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可以追溯到建国之初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又称《1787年宪法》)。该《宪法》第1条第8款明确规定,“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其著作和发明在限定期间内的专利权,以促进科学与实用技艺的发展”。1790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第一部专利法,基本奠定了美国专利制度的基础,该法后来经过了1836年、1870年、1952年的三次修订,适用至今。同年,国会通过了第一部《联邦版权法》,将书籍、地图、期刊纳入版权保护范围;后历经1835年、1870年、1909年特别是1976年修订,版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有作品,并且无论作品发表与否。商标立法以各州立法为主,1870年颁布了第一部联邦商标法——《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商标条例》,至1946年,《兰海姆法》的出台,美国形成了以州法为主、联邦法与州法并存的商标法体系。近年来,美国为了维护其国家利益和适应企业需要,修改并完善了专利、商标、著作权法等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出台了1998年《千禧年数字化版权法》、1996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等新型法律,扩大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形成了严密的联邦和州知识产权法律系统。

2. 知识成果转化

知识成果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显现知识产权政策效果。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矢志加强调整知识产权利益关系、立法鼓励转化创新。1980年《拜杜法案》规定联邦财政资助产生的专利权归属于被资助的研究机构或发明人所有。1986年的《联邦技术转移法》以及1998年的《技术转让商业化法》《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案》《国家技术转移与升级法案》,使美国大学、国家实验室在申请专利,加速产学研结合及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主动性。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随后在2000年10月参众两院又通过了《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进一步简化归属联邦政府的科技成果的运用程序。这一系列法案极大地激励了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创造性,有力促进了知识创新和知识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

3.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将知识产权作为抵御国外竞争、保住经济霸主地位的战略手段[33],从法律和政策的层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力图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体系。“特别301条款”和“337条款”是美国对竞争对手予以打压的具体表现。1988年,国会通过了《联邦贸易和竞争法案》,该法案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对外贸易挂钩。法案增设了“特别301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署对列入“特别301条款”名单的国家或地区进行调查,直至采取贸易制裁等报复措施。“特别301条款”意味着,任何商品或服务要想进入美国市场,必须接受美国认可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除此之外,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美国于1994年修正了《关税法》第337条“关于不公平竞争的规定”(简称“337条款”)。“337条款”授权美国贸易委员会和海关对国外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进口和销售进行审查,并有权采取有效的边境措施。

在国际贸易方面,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与对外贸易直接挂钩的知识产权强保护政策。美国积极推动WTO《知识产权协定》的达成,甚至不惜以退出国际贸易组织来威胁。1994年,美国断然退出了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专利国际协调会议,另起炉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促成了以美国标准为基准的TRIPS,把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和保护范围提高到了空前的高度。[34]在美国的强力推行之下,嵌入了TRIPS的国际贸易体系成为了一套更有利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新的国际贸易规则[35],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受损。同时,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等多边或双边贸易协定中都突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地位。

(二)日本知识产权战略

20世纪90年代是日本“失落的十年”,其国际竞争力急剧下降,经济增长停滞,国民收入长期徘徊。根据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发表的各国竞争力排名,1989年到1992年,日本连续4年在50个国家中位居榜首,而从1993年起,日本的排名一路下滑,到2001年跌落至第26位,此后持续低位徘徊,2010年甚至跌落至第27位[36],远远不及美国、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甚至落后于韩国、马来西亚、中国等新兴经济体。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其囿于曾经十分成功的传统工业经济发展方式,没有及时对“日本模式”进行改造。总结教训,日本政府提出了“信息创新时代,知识产权立国”的方针,力图通过知识产权驱动发展,走出“失落的十年”。

2002年2月,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在施政演说中提出:“把研究和创造活动的成果作为知识产权从战略上给予保护和利用,把加强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作为国家的目标”,从而将知识产权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以此为契机,经过半年的草拟、制订,2002年7月3日,内阁政府通过了了《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提出从创造、利用、保护三个战略以及人才基础和实施体制等方面抢占市场竞争制高点。大纲阐述了日本解决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和建设知识产权示范国家的基本战略,包括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战略以及作为基础的人才战略。第一,知识产权创造战略,该战略是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和核心,其目的在于促进大学和企业的发明创造,同时在教育方面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第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该战略的目的在于改革现行体制,简化知识产权申请、审查环节和程序,强化对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的保护,强化海外保护。如在海外保护方面,特别强调重视对国际上的技术、设计、品牌的伪造以及音乐、电影、广播节目、游戏软件非法复制的问题。第三,知识产权应用战略,该战略的目的在于合理推进知识产权向产业的转化,合理评价和应用知识产权,通过使受保护的知识产品充分地运用,使其迅速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第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战略,知识创造主要依靠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因此人才培养成为知识产权战略成功的保障和基础。该战略的目的在于提高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快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37]

和美国知识产权战略不同的是,日本突出政府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的作用,把有关战略措施直接落实到政府部门,试图通过行政目标管理的方式,把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转变为政府机关的具体行为,进而全面实现战略目标。[38]《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在第四章明确规定了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作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主导机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由日本内阁设立,由首相任本部长,作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机制的核心;在知识产权战略本部之外,一并设立了“知识产权推进事务局”,每年发布一次“知识产权推进计划”,对国家主管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各类企业的相关任务与目标都作了规定。以《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为蓝本,2003年7月8日,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公布了《有关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及其利用的推进计划》(日本知识产权界称之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该推进计划是根据《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和《知识产权基本法》制定的,由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利用、发展多媒体素材产业、人才培养和提高国民意识等五大部分组成,包括270项具体措施,着力打造一个“官、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国家创新体系,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大纲》。

不仅如此,日本还将知识产权战略法制化;在保护上,推行知识产权案件统一审理。2002年11月27日,日本国会通过了政府制定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共有4章33条,2003年3月1日生效,为“知识产权立国”提供了法律保障。2005年,日本成立了“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以简化程序,优化司法审判资源配置,从而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三)韩国知识产权战略

韩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直到1961年才开始运行自己的专利法案。1961年,韩国制定实施《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新专利法》,至此,韩国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初步形成。20世纪70年代,韩国开始将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作为发展重点。然而,石油危机造成全球经济衰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韩美之间发生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争端。[39]以此为契机,韩国开始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协作活动,1979年加入国际知识产权组织,1980年签订《巴黎公约》,1984年签订《专利合作条约》(PCT),1986年开始对化学物质授予专利权,按照国际标准建立现代知识产权体系。为了适应TRIPS,韩国进行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法律修订工作:1995年建立知识产权法庭;1997年将专利保护期限延长为20年;1998年修改外观设计法,对纺织品设计等实行形式审查;1998年修改商标法,规定对与国内外知名商标相似的商标及恶意注册不予批准;1999年采取实用新型快速登记制度;2001年进一步修改7部知识产权法律及其相关法律。[40]此外,简化并完善了专利和实用新型的复审程序。

面向新世纪,韩国政府实施了21世纪知识产权战略。2004年,韩国知识产权局颁布了“知识产权管理的愿景与目标”,该文件明确提出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强国作为韩国21世纪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其21世纪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是:将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成为对创新知识和技术的创造、产权化、商业化具有促进功能的系统化社会基础结构[41];同时,为全面应对经济全球化和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的知识产权新问题,积极参与全球高效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

2004年,韩国内阁将原属于贸易工业和能源部的知识产权局转属科技部,并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协议会”,负责协调所有的知识产权国家政策。2008年,韩国着手实施“知识产权实现战略”,致力于推进韩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和经济、科技、文化的快速发展。[42]目前,韩国的知识产权战略重点已转移到“为配合经济政策中以创造更高附加值为目的的高新技术本土化战略和企业的产业竞争力发展战略,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发展”[43]

四、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背景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出台有其深厚的国内和国际背景:

第一是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持续三十多年的高速增长使得我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位,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科技实力迈上了一个新的大台阶。但同时,我们持续三十多年的高速增长是以牺牲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获得的。必须认识到,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整体上仍然处于“资源依赖型”而非“创新驱动型”阶段,经济增长过于依赖物质资源投入和简单劳动的增加,这种发展模式导致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越发突出,人口、资源、环境压力越来越大,要素驱动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难以为继,与此同时,投资驱动日显艰难,外贸出口持续疲软,整个中国经济面临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课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实施对于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是世界知识产权发展变革、各国知识产权战略兴起是国际大势所趋。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大趋势下,世界知识产权制度正经历着重大变革,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趋于国际化、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展,保护水平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挂钩。面对这样的国际大势,美国、欧洲各主要国家、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纷纷修正完善本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调整本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导向并积极制定、出台本国知识产权战略,力图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国外各主要国家纷纷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此同时,国内经济转型升级的巨大压力倒逼着经济转型升级,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有着强烈的公共政策需求。2005年1月,国务院成立了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吴仪同志为组长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启动了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版权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等三十三家中央部委办局共同推进。经过三年多的反复酝酿和精心准备,2008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获得国务院原则通过;6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纲要》,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正式确立并付诸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出台,标志着知识产权战略成为国家战略,中国也与各主要发达国家一道,步入了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快车道。

(二)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内容

《纲要》从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四个方面予以展开,主要包括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专项任务、战略措施四个部分的内容:

1. 战略目标

要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实现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的过渡。远期目标是,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知识产权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和拥有量能够有效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近五年的目标是:(1)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大幅度提高,拥有量进一步增加。本国申请人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进入世界前列。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核心版权产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明显提高。拥有一批优良植物新品种和高水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2)运用知识产权的效果明显增强,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比重显著提高,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和核心知识产权,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势企业。(3)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显著减少,维权成本明显下降,滥用知识产权现象得到有效遏制。(4)全社会特别是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初步形成。

2. 战略重点

包括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培育知识产权文化五个方面的内容:(1)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强化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政策中的导向作用。加强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2)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修订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惩处力度。提高权利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4)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5)培育知识产权文化。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在全社会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

3. 专项任务

分别在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国防知识产权以及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诸如地理标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方面提出了专项任务要求:(1)专利专项任务,主要包括: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在生物和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等技术领域超前部署,掌握一批核心技术的专利,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制定和完善与标准有关的政策,规范将专利纳入标准的行为。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和利益分配机制。正确处理专利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关系。完善强制许可制度,保证在发生公共危机时,公众能够及时、充分获得必需的产品和服务。(2)商标专项任务,主要包括:切实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厉打击假冒等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充分发挥商标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加强商标管理。提高商标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保证审查质量。(3)版权专项任务,主要包括:扶持版权相关产业发展。完善制度,促进版权市场化。进一步完善版权质押、作品登记和转让合同备案等制度。依法处置盗版行为,加大盗版行为处罚力度。妥善处理保护版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版权,又要促进信息传播。(4)商业秘密专项任务,主要包括: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依法打击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5)植物新品种专项任务,主要包括:建立激励机制,扶持新品种培育,推动育种创新成果转化为植物新品种权。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技术支撑体系。合理调节资源提供者、育种者、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注重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6)特定领域知识产权专项任务,主要包括: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防止遗传资源流失和无序利用。建立健全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加强民间文艺保护,促进民间文艺发展。加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效利用,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7)国防知识产权专项任务,主要包括:建立国防知识产权的统一协调管理机制,着力解决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有偿使用、激励机制以及紧急状态下技术有效实施等重大问题。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国防知识产权安全预警机制,对军事技术合作和军品贸易中的国防知识产权进行特别审查。促进国防知识产权有效运用。

4. 战略措施

从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转化运用、法制建设、执法水平、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九个方面制定了具体的战略实施措施。(1)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支持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把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2)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引导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产业化,缩短产业化周期。(3)加快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建立适应知识产权特点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加快立法进程。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前瞻性研究,增强立法透明度,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和立法解释。(4)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改革专利和商标确权、授权程序,研究专利无效审理和商标评审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的问题。(5)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制定并实施地区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及登记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构建国家基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6)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执业培训制度,加强中介服务职业培训,规范执业资质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市场的作用,构建信息充分、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7)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统筹规划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建设若干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大规模培养各级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完善吸引、使用和管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相关制度,优化人才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8)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建立政府主导、新闻媒体支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体系。完善协调机制,制定相关政策和工作计划,推动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9)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对外信息沟通交流机制,鼓励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对外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的构建,有效参与国际组织有关议程。

(三)《纲要》简要评价

总体来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取得了突出成就,主要表现在:首先,《纲要》第一次构建了整体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图景,为实现以国家利益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提供了一种可能[44];其次,《纲要》抓住了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整合了知识产权制度与创新政策、发展政策,实现了政策激励与知识产权创造的紧密结合以及创新行为与创新成果转化、运用的紧密结合;再次,《纲要》把新兴的知识产权领域纳入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范畴,包括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遗传资源的开发、传统知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等;最后,《纲要》把知识产权问题作为一个科技、政治、经济、文化的全方位、体系化问题来看待,从文化、人才、中介服务、公共实施等方面作出了全方位部署。

不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不足也是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5]

一是把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确定为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对知识产权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的关注不够。这一点在对外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上表现得尤其明显。如果不能充分利用外国企业知识产权实现技术的扩散和运用以增进公共福利,对外国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就缺乏说服力。

二是尽管《纲要》关注到了知识产权与市场的关系,但是,其重点在于对企业市场控制力的关注,而没有把知识产权问题摆到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的高度来看待,对建立以真实商业信息为核心的有序市场缺乏必要的关注。

三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问题缺乏必要的关注。当前国际联合研发、业务外包和知识产权贸易方兴未艾,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应当具有国际视野,鼓励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推进业务外包、技术许可、版权许可、品牌授权等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同时,知识产权国际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知识产权贸易争端等,均需要我国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进程。

四是对于一些急需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缺乏回应。例如,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呈现多头管理、九龙治水的局面,知识产权局、海关、文化、工商、科技、发改委等部门均不同程度享有一定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权。分散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还对我国统一的涉外知识产权协调机制构建形成重大掣肘,而《纲要》对此并无回应。

不过,无论如何,我国的《纲要》“为建立完整的、体系化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实现整体化的知识产权法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使我国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道路上实现了从掌握技术能力到掌握知识产权的战略性转变”[46],从而必然促进我国科技实力、文化软实力和品牌影响力的提升,对实现中国由制造业大国向创新型国家转变、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中国创意”“中国形象”转型升级的历史性变革,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1] 吴汉东:《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2] 〔苏〕E.A.鲍加特赫等:《资本主义和发展中国家的专利法》,载《国外专利法介绍》,知识出版社1980年版,第2页。

[3]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4] 张志成:《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页。

[5] 吴汉东:《知识产权的多元属性及研究范式》,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6] 吴汉东:《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7] 王先林:《从个体权利、竞争工具到国家战略》,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8] 参见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2002年9月发布的《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相结合》报告。该报告中文版本网址:http://www.iprcommission.org/papers/pdfs/Multi-Lingual-Documents/Multi-Lingual-Main-Report/DFID-Main-Report=Chinese-RR.pdf,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12月19日。

[9] 吴汉东:《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10] 张勤、朱雪忠主编:《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化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0页。

[11] 吴汉东:《科技、经济、法律协调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机制》,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12]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13]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

[14] 吴汉东:《科技、经济、法律协调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机制》,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15] 参见刘京城:《无形资产的价格形成及评估方法》,中国审计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16] 蔡吉祥:《无形资产学》,海天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17] 吴汉东:《知识产权的多元属性及研究范式》,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18] 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的国际战略选择与国内战略安排》,载《今日中国论坛》2006年第Z1期。

[19] 参见张勤、朱雪忠主编:《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化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

[20] 参见张勤、朱雪忠主编:《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化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8—29页。

[21] 徐明华:《关于知识产权战略与国际竞争力的理论探讨》,载《中国软科学》2003年第8期。

[22] 冯晓青:《美、日、韩知识产权战略之探讨》,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23] 参见张勤、朱雪忠主编:《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化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6页。

[24] 参见张勤、朱雪忠主编:《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化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

[25] 吴鸣:《公共政策的经济分析》,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26] 参见张勤、朱雪忠主编:《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化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13页。

[27] 徐明华:《关于知识产权战略与国际竞争力的理论探讨》,载《中国软科学》2003年第8期。

[28] 参见李顺德:《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载《知识产权》2000年增刊。

[29] 吴汉东:《知识产权的多元属性及研究范式》,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30] 参见张勤、朱雪忠主编:《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化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9页。

[31] 杨起全、吕力之:《美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及其启示》,载《中国科技论坛》2004年第2期。

[32] 参见张志成:《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2页。

[33] 冯晓青:《美、日、韩知识产权战略之探讨》,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34] 参见张勤、朱雪忠主编:《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化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4页。

[35]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美国及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http://www.sipo.gov.cn/dtxx/gw/2005/200804/t20080401_35282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12月20日。

[36] 参见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历年发布的《世界竞争力年鉴》。

[37] 冯晓青:《美、日、韩知识产权战略之探讨》,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38] 参见张志成:《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8页。

[39] 邓仪友:《美、日、韩三国知识产权政策评述》,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08年第7期。

[40] 朱国华、倪天伶:《韩国知识产权战略与经济发展探析》,载《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8年第11期。

[41] 徐明华、包海波等:《知识产权强国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176页。

[42] 吴汉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国际环境与中国场景——纪念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知识产权协议〉10周年》,载《法学》2012年第2期。

[43] 冯晓青:《美、日、韩知识产权战略之探讨》,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44] 参见张志成:《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0页。

[45] 参见张志成:《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0页。

[46] 参见张志成:《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0—1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