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组织”城市贫民的生存行动
- 陈云
- 3306字
- 2020-12-10 17:02:00
行动的逻辑
“生存行动”这一概念实际上包含了行动及其背后蕴涵的逻辑。之所以把城市贫困群体的抗争行动定位于“生存”水平,主要缘于对该群体生活水平的经济学考量。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从低到高可以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交往需求、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其中,生理需求是最低级、最基本的需求,是个体生存权利的具体体现。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2001:226)中指出,生存权利的操作性推定是:在当地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社会上所有成员都可以享有既定的生存权利。这种生存权利是以关于人的需求层次性的普遍观念为道德基础的,它认为对维持肉体生存资料的需求天然地优先于对其他资源的一切要求。
为了获得必要的生存资源,任何人都不得不采取一定手段来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过程。对于其他阶层而言,生存经济的行为人有很多行动和行为动机是难以理解的。但是,对于生活在生存边缘的人们而言,他们采取的行动方式有其自身的内在逻辑。
斯科特在描绘农民社会的生存与秩序图景时,提出了著名的“生存伦理”,以此来说明东南亚地区农民经济的道德意义。他指出,在农民社会的经济实践和社会交易中,存在一种极为重要的道德原则,人们强调行动的安全性,总是力图在最低风险下追求生存权的平等。斯科特将之总结为“生存伦理”,并认为它是一项基本的生存权利(斯科特,2001:226)。
受到斯科特的启发,国内学者在研究农民工的生存状况和维权抗争时,提出了“生存理性”的概念。“生存理性”首先考虑的是安全第一的生存原则,而不是追求效益的合理化和利益的最大化。文军认为“生存理性”是农民外出就业的最根本动因,也是当今中国民工潮形成的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生存理性的产生源于巨大的生存压力,人地关系的紧张和城乡壁垒的松弛都使得外出就业谋求生存成为农民工的理性选择(文军,2001)。杨正喜则用“生存理性”解释劳资博弈下的农民工集体行动。对于农民工而言,收入最大化并不是他们追求的首要目标,较低的风险分配和较高的生存保障才是最重要的。一旦资方破坏了“安全第一”的规则,就从根本上违反了生存规则的道义理念,就触犯了农民工认可的公正合法观念,就触动了农民工的生存底线,被推向生存边缘的农民工必然会奋起反抗,以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利(杨正喜,2008:94~132)。
无论是“生存伦理”还是“生存理性”都表达着弱势群体的生存原则:强调安全的重要性,最大可能地降低风险,以及生存权利人人平等。在此基础上,本书所研究的城市贫困群体之生存行动背后所蕴涵的行为逻辑与前两者有相同之处,更有内涵上的丰富性。相同之处在于,它也表达着一个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原则:“安全第一”“规避风险”以及“人人都有维持生计的基本权利”。但是,鉴于这一群体与众不同的历史经历和阶层记忆、阶层情感,笔者认为“生存逻辑”还应当有更丰富的内容,例如“维持最低水平的身为城市人的体面生活”“政策面前人人平等”等道德观念。
为了维持最低水平的体面生活,人们会采取不同的生存行动选择,而行动的面向,不仅仅是针对政府及其政策作出抗争,还包括向比自己生存能力更差的人们转移施加在自己身上的生存压力。这些行动的实施,不仅要遵循“安全第一”“规避风险”的基本原则,还要经受具有社会公正观念的周围人的监督,因此,人们总是审慎地采取行动以谋求最有利的生存条件。其中,行动的权宜性、选择性、策略性一览无余。
表2-2 “失组织”城市贫民的行动选择
由表2-2可知,“失组织”城市贫民的行动选择根据行动针对的对象和行动的实施效果被划分为四种类型。其中,面向公共权力的积极行动反应是“顺应行为”,面向公共权力的消极行动反应是“侵蚀行为”,面向贫困邻里的积极行动反应是“互助行为”,面向贫困邻里的消极行动反应是“内耗行为”。每一种行动选择的具体内涵如下:
·顺应行为——积极利用国家各项扶贫、助贫政策,接受培训、自我就业等,对造成自身境况的原因有客观公正的认识和评价;
·侵蚀行为——钻国家政策的漏洞,利用各种“小动作”侵占公共资源,或者实施语言攻击,认为国家和社会对自己的不公正对待是造成自身困境的主要原因;
·互助行为——贫困群体内部的互助互惠,建立在朴素的“同病相怜”的群体认同感的基础之上;
·内耗行为——为了利用有限的生存资源为自己争取更多份额,向比自己生存能力低的更弱者转嫁生存压力,相互倾轧,相互排挤,建立在“强者生存”的命运认知的基础之上。
不同的行动选择对国家相关政策的实施效果会产生附加作用,笔者认为,现有的扶助政策实施效果之所以不太理想,既有政策本身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贫困群体生存行动的意外后果。
·这些行为都是日常抗争式的集体行为
关于集体行为的认定,泰勒等强调把行为背后的动机或意图作为衡量的标准。如果行动是基于改善或纠正不公正待遇对个人处境的影响而作出,那么,该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如果行动是基于改善或纠正不公正待遇对自身所属群体的影响而作出,那么,该行为属于集体行为(Tyler,1997)。
另一些学者则强调人数和集体认同感。皮文和克劳沃德(Piven and Cloward,1979:3-4)对穷人的抗议行动进行了深入研究,他们指出,对于抗议者而言,把自己视为某个群体的成员并分享该群体的抗议信念是非常重要的。只要满足了这个条件,那些以个人身份作出的抗议行动就是集体行动的体现。
周雪光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制度安排会把人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变得很相似,这就使集体行动具备了可能性。面对强大的国家控制,人们会不约而同地采取一些相似行为来表示抗议,例如,工作没有积极性、逃避公共义务、对国家发起的政治运动漠不关心等。虽然这些不顺从行为表现在原子化的个人身上,但是由于很多人采取了共同的行动而成为一种“大批现象”,这也应当是集体行动的一种表现(Zhou,1993:66-67)。
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赵鼎新教授认为,集体行动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制度外政治行为。本书认为,集体行为应当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有许多个体参加,无论是自发的还是自觉的、是个体性的还是有组织的;其二,行动者分享着某种信念,无论是出于类似“同病相怜”的心境联结还是明确的阶层意识。
“失组织”城市贫民的生存行动是寓于日常生活之中的,由于受到结构和情境的约束,很多人心照不宣、不约而同地采取相同或相似的方式行动。这种集体行为也是以“日常抗争”的形式体现出来。“日常抗争”这一概念一经提出,就得到不少学者的推崇,在中国被用来解释农民、农民工甚至工人的抗争行动。但是,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一种价值判断和选择,即对于研究者而言,他们更倾向于研究一些非常态的事件,认为它们更能够反映社会系统存在的问题。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不参加有组织的集体行动是其社会生活的常态,这种习以为常、一以贯之的行为模式只是传统、惯性的体现,不具有积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游正林,2005)。简言之,“集体行动何以成为可能”是一个更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这一结果既缘于对集体行动的界定存在差异,也有中国学者认识上的问题。
在大部分学者看来,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各阶层、群体因利益受损而展开的各种公开的“集体行动”具有更大的研究价值。但笔者认为,在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而且普遍认识到“只有组织起来闹事才能带来最大回报”的基础上,人们为什么不采取公开的、有组织的集体抗争行动也是一个具有同等价值的研究主题。
笔者认为,“失组织”这一特征决定了该群体的行动性质。首先,在转轨和改制过程中,破产、倒闭的经济组织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且往往是私营企业,这些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缺乏辉煌的历史和骄人的业绩,职工对组织的认同感、归属感比较薄弱,组织性不强,在下岗失业以后很容易陷入散乱状态,难以组织和动员起来实施集体抗争行动。其次,“组织消失”使得群体成员产生强烈的“无家可归”“无所依靠”的孤独感、不安全感,个人及其家庭所需要的一切资源全凭个人努力取得,对于集体维权行动的参与无心也无力。最后,对城市运动的历史记忆也增强了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愿意轻易卷入抗争运动之中,增加自己的风险。因此,对于这一群体而言,日常式、低姿态、持续不断的抗争才是最为适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