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监控范围

12.3.1 计算机监控范围应包括下列设备:

1 发电厂电力网络及变电站输电线、母线设备、330kV~750kV并联电抗器。

2 变电站主变压器和联络变压器。

3 站用电系统。

4 变电站消防水泵的启动命令。

5 35(66)kV及以下并联电容器、并联电抗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