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用版)(2013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99字
- 2021-09-10 14:59:35
第六条 监管部门权责一致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条文参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条文参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