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监管部门权责一致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条文参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