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原经营者与人合并后,一旦权益受损该向谁索赔?
【问题】2002年2月,罗某在兴达商城购买了一部手机。当年四月份,兴达商城与友谊商店合并为兴友商厦。2002年5月,罗某发现手机经常自动关机,而且通话效果不好,想提出修理或更换手机,但是不知向谁提出。请问:罗某应该向谁提出这个要求?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因此,罗某可以直接向兴友商厦提出这些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如果兴友商厦不承担自己的责任,罗某可以以兴友商厦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