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展销会上买到劣质产品,应当向谁索赔?

【问题】2002年9月,王某在当地文化广场举办的“迎国庆商品展销会”上购得西服一套,花去2000元。一个月后,王某才发现西服系假冒伪劣产品,但此时,展销会早已结束,展销商也不知去向。请问:王某应当向谁索赔?

【解答】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还未结束时或者能够找到销售者时,应当向销售者索赔;如果展销会结束,消费者无法找到销售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索赔。换句话说,无论展销会的举办者对销售者或服务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负责直接责任,他们均负有先行赔偿消费者所受损害的义务。

本案中,王某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索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