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终前立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现实困惑

某集团公司总裁胡某遭遇车祸,到医院抢救时已经奄奄一息,临终前对身边的人交代后事,要次子接替自己的位置,掌管公司。胡某去世后,长子以父亲临终前的口头遗嘱无效为由,要求接管公司,遂发生纠纷。临终前的口头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说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在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本案中胡某在临终前的紧急时刻,在身边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情况下,设立了口头遗嘱,应该被认定为是有效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第五款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