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
- 这些年我在律师直播间吃的瓜
- 钱七曜好运连连
- 6268字
- 2025-02-26 19:06:07
今天我要分享的第一个案例来自于任律师直播间。这个案例不仅对于女性朋友个人有借鉴意义,且对于80后、90后甚至00后父母都有警醒作用。
来直播间匿名连线的这位女士年龄35岁,月收入8000,独生女,父母是退休双职工,结婚五年,当初是大学谈的自由恋爱,男方是她的大学同学,男方是地地道道的偏远农村考出来的小镇做题家,父母是大字不识的农村人,在城市务工,家里好几个兄弟姐妹,从女方口述中得知,女方父母之所以同意她嫁给这样条件差的穷小子,是因为女方父母知道她不孕这一缺陷,男方愿意接受她这一缺陷,而女方非常喜欢男方,加上男方在女方父母面前谈恋爱的几年表现得很好,去女方家里洗衣做饭帮忙、孝顺女方父母甚至给女方父母洗脚捏脚捶背等,因此女方父母很满意,给女儿结婚的时候,陪嫁50万,陪嫁一辆20多万的车,还给首付买了婚房,女方父母不知道的是,女方之所以不孕,就是跟男方恋爱期间导致的,被查出不孕这事跟男方有关,女方隐瞒了这一事实。
婚后五年,女方一直觉得自己很幸福,婆婆不催生,也接受她的不孕,还不用跟公婆一起住,老公除了不给钱,说不怎么挣钱,还要女方养着家以外,情绪价值给满,洗衣做饭,女方一直觉得自己很幸福。直到今年开始,一个女的带着五岁的孩子闹上门来,女方才惊觉,男方已经背叛她五年了,且有了5岁的孩子,还给这位闹上门的第三者买了房子,婆婆甚至都给第三者伺候了其坐月子,逢年过节公婆、老公、第三者及其孩子,人家一大家子还齐聚一堂!
女方真是晴天霹雳,咨询过程中,声音都哽咽,问任律离婚的话,如何才能维护好自己最大的权益,能不能起诉第三者,追回财产。
高潮部分来了,经过任律对女方财产相关沟通得知:
婚后女方父母出资首付购买的婚房写了男方和女方名字,且婚后是女方一人还的房贷,而女方陪嫁的车写的是男方的名字,且过户给了男方,且是婚后购买的,钱又是现金直接给男方买的,没有证据证明这买车的钱是女方父母出资买的,这就意味着陪嫁车20万女方父母肯定是要不回来的了,退一万步来说,就算证明是女方父母出资,车已经过户给男方,就已经视为赠予给男方的财产了,就算按照今年2月份最新婚姻法21条司法解释,5年了,车也贬值了,判给女方,女方也得补差价给男方,何况没法证明购买车的钱是女方父母给的,按照最新婚姻法,反而是男方拿着现金购买的,车判给男方的可能性更高,谁出资,就属于谁的,就算婚内购买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也有限。至于女方陪嫁的50万,男方在五年内各种借口创业,女方陆陆续续五年内全给了男方,而男方把这50万现金给了自己父母,男方父母再把这些钱购买了房子给第三者。整个过程下来,算计得女方明明白白一点不留,而女方毫无戒备之心。男方赚的工资现金给父母,再让父母给了第三者购买的房子还贷款。而女方父母给女方购买的房子,还贷部分还要给男方分一半,房子判给女方,女方还得补差价给男方。总而言之,五年婚姻,女方倒贴70万打了水漂,自己赚的工资还的房贷还得分男方一半。
最后律师只能建议女士线下找个本地律,查一下男方名下还有没有别的财产以及转账给第三者的钱,看能不能追回一些钱以及起诉离婚的时候,男方过错方少分共同财产和给女方一些精神赔偿费。不过律师最后也补充,以这一家的算计程度,从一开始结婚就算计,估计人家也做好了财产转移准备了,宽慰这女士认赌服输,从新开始。当然如果实在不甘心,可以线下找个律师,查找一下。
通过这个案例,我个人最深的感触是:
1·女性一定不要被感情和恋爱冲昏头脑,恋爱脑严重。谈恋爱可以是风花雪月,但是婚姻不是,婚姻就是柴米油盐酱醋茶和责任人品,伴侣的赚钱养家能力和人品担当很重要。
2·女性一定要学会保护好自己,不要被男性甜言蜜语或者为了享受就不顾自己身体健康,享受恋爱的甜蜜很正常,但一定要做好措施保护自己,女性是自己身体健康第一责任人,别幻想让伴侣替你考虑,自己都不爱惜自己,别人怎么会爱惜你呢。
3·作为父母,给自己孩子最大的兜底应该是智慧和认知,否则再大的物质,就相当于一个小孩带着巨宝,毫无保护自己和宝物的能力,反而惹来一大堆秃鹫,被害而分食之。正所谓匹夫无罪,怀璧其罪。
4·父母认知和智慧也得有,如果父母有,懂得规划陪嫁,保护好陪嫁也很重要。所以父母懂法或者提前找律师安排陪嫁事宜也是好的。
最后希望每个步入婚姻的人是为了幸福和相濡以沫而不是算计,希望步入婚姻的每个人,不管男女都要擦亮眼睛。
附上最新婚姻法相关一些条例和解释的颁布内容,以便由于时间问题,我个人记忆不好,陈述案例细节搞错了法律层面东西,给大家造成误导。欢迎法律专业指正,以上案例是普通吃瓜群众在律师直播间得到的。
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法释[202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第九条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第十二条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
务。
第十四条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第十五条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条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这些相关条例俗称新婚姻法21条,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经济实力更强的一方,明确各自财产的归属,同时也对家务劳动和婚姻忠诚进行了更合理的法律考量。对于女性而言,新婚姻法强调经济独立和个人价值的提升,不再依赖婚姻来改变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