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容量产权理论与应用
- 陈国兰
- 9097字
- 2025-04-08 20:21:29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及相关述评
国内外对环境容量产权制度的系统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但关于排污权交易、碳汇、生态补偿机制等研究为本课题提供了有益参考和借鉴。
一 国外研究综述
1.关于科斯定理对于环境问题的适用性的研究
1960年科斯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成为西方产权理论发展的重要标志。他提出通过产权手段解决外部性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科斯的产权理论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提供了思路和方向。至此,围绕运用产权问题来限制市场主体对环境资源的自由获取,国外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了三种观点,即自由市场环境主义(Free Market Environmentalism)或“纯市场”环境保护主义、公共池塘资源(Common Pool Resources,CPRs)自主治理制度和市场社会主义(Market Socialism)。
(1)自由市场环境主义或“纯市场”环境保护主义
针对环境问题,国外许多学者对传统的政府干预进行了批判,认为虽然存在“市场失灵”,但政府不必直接进行环境管制或干预。因为在生态环境与资源利用中,并不存在庇古所说的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差异,一种商品的价格体现了该商品的全部社会成本。[10]有的经济学家甚至认为,即使政府以经济杠杆进行宏观干预也是多余的。他们认为,造成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是产权不清晰,环境资源没有价格,或者定价太低或有补贴,因此主张用纯市场来解决环境问题。美国一些经济学家将这一环境产权界定与市场交易的自由放任管理方式称为“自由市场环境主义”。[11]
由泰瑞·安德森(Terry Anderson)和唐纳德·利尔(Danald Leal)所著的《自由市场环境主义》(1991),1997年由台湾学者肖代基翻译的《从相克到相生:经济与环保的共生策略》一书是自由市场环境主义的代表作。在该书中,作者研究了包括牧场土地利用、矿物及能源开发、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垃圾及污水处理等大量资源环境案例,说明通过产权处理,便可消除环境资源外部性问题,其基本思想是:环境是一种资产,可以对环境资源建立一种完善的产权制度,这样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可以通过自由市场机制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共生。作者认为,自由市场机制是替代环境管理中“专家战略”与“政府控制战略”的有效途径。其代表人物除了安德森和利尔外,还有博斯拉普(M.Boserup)、达斯古普塔(R.S.Dasgupta)和史密斯(F.L.Smith)等人。
自由市场环境主义认为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产权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其核心是建立一种完善界定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它强调只有产权得到清晰界定,良好执行并能转让,才能使天性利己的主体对稀缺性的资源做出权衡取舍。因此,自由市场环境主义者认为,要充分发挥自由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有效率的市场,其关键是能够确立界定清晰又可以市场转让的产权制度。如果产权不清晰或得不到良好保障,缺乏资源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利益激励,就会出现资源被过度使用的现象。
汪新波进一步将自由市场环境主义分为以安德森和利尔为代表的“强自由市场环境主义”和以罗伯特(Nelson Robert)为代表的“弱自由市场环境主义”,并认为前者强调环境物品的私有化,后者认识到最好的产权形式取决于制度和技术因素,因为以罗伯特为代表的“弱自由市场环境保护主义”认为,私有化是合理的(有时也是最佳的)选择;制度的选择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需要随技术和制度环境加以改变。[12]因此,笔者认为,事实上,罗伯特等应该属于市场理性学者的代表。
自由市场环境保护主义过分夸大了科斯定理的适用性,走到了过分夸大市场机制作用的极端面,认为产权手段可以解决所有的环境问题,从而否定了政府和公众的作用。事实上,环境由于兼具公共产品和作为资源的私人物品的属性特征,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环境保护从来没有也不可能脱离政府的管制,而必须依靠政府与市场的作用共同完成。
(2)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制度
“公共池塘资源”最初是由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印第安纳大学艾丽诺·奥斯特罗姆(E.Ostrom)提出的,是指一种人们同时使用资源系统但却分别占有资源单位的物品类型,它既不同于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纯粹公共产品,也不同于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私人物品,公共池塘资源具有两个属性——非排他性和竞争性。正如她在1990年出版的《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中所描述的:公共池塘资源是一种人们共同使用整个资源系统但分别享用资源单位的公共资源,在这种资源环境中,理性的个人可能导致资源使用拥挤或者资源退化的问题。[13]针对公共池塘资源,以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在政府与市场之外发展自治组织对公共池塘资源进行自治管理也许更能取得良好效果,她从博弈的视角,探讨了自主治理公共池塘资源的可能性,提出了“自筹资金的合约实施博弈”,认为没有彻底的私有化,没有完全的政府权力的控制,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者可以通过自筹资金来制定并实施有效使用的合约。在制度分析与经验研究相结合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公共池塘资源要长期成功地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其自治组织应遵循的8项设计原则:清晰界定边界;集体选择的安排;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有效监督;低成本如论坛式的冲突协调机制;分级制裁;对组织权的认可;分权制组织。[14]其他的学者如韦德(Robert Wade)、巴兰(Jean-Mairie Baland)和普拉特(Jean-Philippe Platteau)对公共池塘资源的自主治理也做出重要贡献。
(3)市场社会主义
安德森(Terry L.Anderson)等将诸如被政府严格限制的排污权交易这样的不完全私有化方式称为某种形式的“市场社会主义”。[15]市场社会主义倡导者认为产权手段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甚至在某些领域更具优势,但并不排斥和否认政府的作用,相反认为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产权手段必须结合政府并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完成。利用产权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最先出现的一种环境治理政策被称作排污权交易。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J.H.Dales)首次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设计,并在1973年的《污染、财富和价格》一文中,提出:让排污权像股票一样卖给最高的投标者,政府作为社会代表和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可以出售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排污许可证、排污配额或排放水平上限等),污染当事人可以从政府这里购买这种排污权,或与持有这种污染权的其他当事人彼此交换污染权。[16]1972年,蒙哥马利(Montgomery)从理论上研究证明了基于市场机制的排污权交易与传统的环境治理政策具有显著优势。[17]艾克曼(Burce Ackerman)和斯图尔特(Richard Stewart)主张用可交易许可权代替以往的命令和控制型监管。[18]汪新波把这种治理手段称为“可交易的环境许可”。[19]何德旭、史晓琳将运用产权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称为“排放权限额——贸易”,有的称为污染权交易。关于排污权的称谓,学者采用的具体规则不同或传统不同,但无论这一环境治理手段的名称如何,都一致认为对于环境资源施加产权的前提是政府先要定出一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然后政府将排污的权利分配给企业,企业再将这种权利进行买卖,从而成为运用市场方式解决污染问题的一个重要创新手段。[20]
运用产权方式解决环境之类公共产品问题,国外学者也持有不同观点,布罗姆利(Bromley)认为,由于所有权结构会影响跨时间选择,共有环境资源产权私有化不具有可操作性,也无法通过市场手段来解决此类问题。[21]巴泽尔则认为,由于界定公共产权和保护产权的成本极高,有时甚至会高于界定产权所获得的收益,所以将资源留在公共领域是合理的。[22]斯蒂格利茨等认为即使某些外部性的问题可以通过产权明晰的方式解决,但不完全信息和不完全市场会导致“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因此科斯倡导的产权手段在解决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上并不一定具有现实性。[23]
2.关于产权结构的研究
关于产权结构,国外学者也具有不同的观点。戈登(H.S.Gordon)在他开创性的渔业经济学论文中,按照持有权利的主体性质,将产权结构划分为私有产权和共有产权。[24]20世纪70~80年代,简单的两分法受到了批评,许多学者认为非排他性产权都归为共有产权过于粗糙,不能涵盖政府拥有的产权、有限群体拥有的集体产权等情形。这就导致了产权结构的进一步细分。比较流行的是布罗姆利的四分法,即将产权分为国有产权、私有产权、共有产权和开放利用。[25]
3.关于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制度的研究
国外学者关于环境容量产权的研究,更多的是对于排污权交易的研究。自戴尔斯1968年将产权手段应用于水污染治理后,国外学者从排污权交易的内容、排污权的价格及影响因素、排污权的制度涉及等角度开展了研究。斯塔文斯(Stavins)对排污权交易的制度进行了探讨,认为完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应包括以下八个要素:总量控制目标、排污许可、分配机制、市场定义、市场运作、监督实施、分配与政治性问题、现行法律及制度的整合。[26]哈恩(R.W.Hahn)对排污权的拍卖进行了研究,认为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初始分配会影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效率。因此,制定合理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方案至关重要。他认为与排污权免费分配方式相比,排污权拍卖方式具有诸多优势:如可提高环境管理部门的财政收入用于环境治理;拍卖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拍卖可以减少扭曲性税收,降低无谓损失,提高社会福利;拍卖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减少免费分配所产生的各利益集团之间的争执。[27]克兰顿(Cramton)和克尔(Kerr)认为,当不存在明显的市场势力时,单价拍卖的效率更高,其优点是拍卖方式简单易行。此外,弱势竞标人能从强势竞标人价格隐瞒的行为中获利,它能激励弱势竞标人积极参与拍卖活动。因此,单价拍卖是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最合适的方式。除密封式拍卖外,排污权拍卖还可以采用增价拍卖,这种拍卖的最大特点是具有较好的价格发现机制。排污权的增价拍卖又包括需求计划式拍卖和上行时针式拍卖。[28]戈德比(Godby)则从实验经济学角度,检验了市场势力的存在性。他研究表明,市场结构影响排污权交易,具有市场势力的企业可以利用市场势力来降低自身成本或提高竞争对手成本。企业的战略性操作降低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分配效率。当市场受到垄断企业的控制时,市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效率显著降低,最终的市场效率由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大小和经济体系中的其他竞争条件所决定。因此他认为,政府应该通过管制来减少垄断企业市场势力的影响。市场势力还可以导致企业污染治理中的市场欺诈行为。[29]蒂坦伯格(Tietenberg)对排污权交易中的市场势力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由于市场势力不影响排污治理的成本,但影响排污权的价格,因此市场势力使得新排污企业偏重污染的治理。新排污企业的进入增加了对排污权的需求,从而促使排污权价格上升。在新排污企业没有获得补偿来源时,排污权交易就可能给卖方提供了一个成为市场垄断者的机会。当市场存在排污权价格被操纵时,管制者就要行使对财产的支配权,以适当的补偿来收购这些排污权,这样就可以鼓励新排污企业去争取排污权,同时防止出现市场势力和新排污企业偏重治理的倾向。[30]
二 国内研究综述
1.关于运用产权解决环境问题适用性方面
运用产权解决环境问题,在我国同样也有不同的声音。常永胜认为,由于环境资源属于公共产品,具有消费不可分性和非专有性特点,难以对环境资源明确私人产权,因此不可能通过市场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而且环境资源的使用和补偿还会产生大量“机会主义者”,大量存在的“搭便车”行为将会导致私人解决办法总是归于失败。[31]张生、付建华认为,由于技术、政治和环境资源公共性等方面的原因,环境资源的范围不易确定,环境资源产权失灵是一个普遍现象。产权界定固然是解决资源耗竭的环境问题的政策手段之一,但并非最佳手段,也并不一定是最佳手段,也不一定是唯一的手段。由于资源与环境产权的范围不明确,产权激励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对于环境问题更应在产权问题之外寻找更有效的方式。[32]白平则认为在有完善自然保护法律限制的条件下,私有产权制度比公有产权制度更有利于实现自然资源的环境生态效益,但以发挥环境生态效益为主的自然资源以及因资源自身特点无法由私人所有的自然资源,实行共有产权制度可能更好。[33]
但是,近年来,随着环境恶化和资源短缺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环境的稀缺性和外部性问题,主张在环境保护领域更多地引入市场机制,产权手段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的呼声日渐高涨。李云燕认为,环境资源产权界定不清是产生环境外部不经济性的主要原因。建立环境资源产权制度是实现市场机制对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条件和根本要求,环境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需要市场和政府的共同作用。[34]长期研究产权问题的学者常修泽认为,按照“环境有价”的理念,应尽快建立现代环境产权制度,以平衡环境外部经济的贡献者、受益者以及相关方面之间的利益关系,并探讨了我国建立现代环境产权制度有四个现实启动点:一是做好环境产权的贡献界定和损害界定工作;二是促进环境产权公平交易;三是落实环境成本的科学还原;四是实施环境产权严格保护。[35]马中、蓝虹对解决环境问题的科斯手段和庇古手段进行了对比分析,认为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办法就是通过环境资源的产权明晰,导致市场形成价格,从而在价格机制作用下诱发技术创新,引导生产消费,扩大资源基础存量,从而得出环境资源明晰是必然趋势的结论。[36]孙世强研究了环境资源产权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他认为,产权是制约经济增长的内在变量,环境资源产权同样也是经济有效增长的主要变量。私有环境资源产权的界定可以彻底解决环境好坏是否有人关注的问题;具有正外部性的公有产权有相当一部分是无偿提供给生产者的,具有“溢出效应”;溢出效应的结果使公有环境资源利用者降低成本,直接增加厂商利润,促进经济增长。[37]曾先峰认为,矿区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根源在于资源环境产权制度的缺失,主要涉及两种产权,矿产资源产权和环境质量产权。只有从改革资源环境产权制度着手,才有望建立完善的矿区生态补偿机制,从而彻底解决矿区生态环境问题。[38]
对于自由市场环境主义,我国学者也有不同的观点。徐嵩龄对自由市场环境主义持批判态度,认为简单地把传统的“自由市场”概念移植于环境管理未必成功,因为它忽视了一般商品和环境资源之间的根本区别,即环境资源中不可分割的公共性,它的不可穷尽的多价值性,以及环境资源总量随交易而递减的特征。[39]因此,大部分学者都比较理性地认为,在处理环境问题上,政府和市场都有可能出现失灵,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的关键是找到政府与市场发挥作用的最佳结合点,而非在两者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周宏春认为,生态要素同时具有资产和公共产品的双重属性。其资产属性要求尽可能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而其公共属性要求更多发挥政府的作用。他认为,对于可以界定所有权主体的生态要素,应更多地发挥市场的作用,而不易界定的则需要更多地发挥政府作用。市场是提高生态效率的有效途径,但不可忽视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40]
2.关于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的产权方法
环境物品由于具有公共性和在传统意义上难以分割性等特征,极少数学者将其视为环境资源领域引入产权手段的最大障碍,从而否定了产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使用。但更多的学者针对环境资源特殊性的特点,创造性地运用产权来解决环境问题的外部性,主要有产权分割和创建新产权两种。
(1)产权分割
许多学者认为产权与所有权有区别,产权是一组权利束,可以通过对环境资源产权的使用权、收益权等进行分割,从而进行产权交易。环境产权的交易,主要指的是将使用权分割出来进行交易。汪新波引用了Merryman(1974)对罗马法中土地所有权概念和盎格鲁美国“财产”或“权益”之间差异的描述,认为:所有权可以是个空盒子,而其中的内容才是产权,英美普通法系所指的产权是一束权利,彼此可以拆分,这样,产权主体的实际权利就是多样化的。[41]颜敏认为,产权并非铁板一块,而是可以分别出不同的成分:处置权、收益权、使用权、管理权等。[42]唐克勇等指出环境产权是行为主体对某一环境资源所具有的所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各种权利的集合,是一种包含多种权能的权利束,在此基础上,他将使用权和收益权分割出来,对于环境产权与生态补偿进行了融合性研究,探讨了环境使用权和收益权与生态补偿的本质联系。[43]林海平认为环境产权的实质是对环境资源的使用权。[44]
(2)创建新产权
制度经济学认为,“财产包含着一个无限期的权利束,这些权利是由需求和人的创造性来创立和划分的。可分割性使具有不同需求和知识的人们能够将某项独特的资产投入他们所能发现的最有价值的用途上去”[45]。自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戴尔斯(1968)创建了一种有关环境资源的新产权——“污染权”后,排污权交易被美国环保局用于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排污权交易的应用及在污染控制方面的有效性,印证了产权是一个包含着无限期的权利束。随着新的信息的获得,资产化的各种潜在有用性被技能各异的人们发现,并且通过交换他们关于这些有用性的权利而实现其有用性的最大价值。[46]创建新产权这一做法,也被应用于全球应对气候变暖的行动中,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同时提出了三个灵活的减排机制,并创建了“温室气体排放权”这一新的产权形式,通过清洁发展机制等为工业化国家实现其减排义务提供灵活措施,允许各国依据实际情况对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交易。
金雪涛、刘祥峰还将产权弱化、自愿合作基础上认知产权的调整作为除产权分割及创建新产权外解决环境外部性的两个手段或方面。他们认为产权弱化一般是政府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对环境进行直接管制,自愿合作基础上的认知产权调整主要是在解决跨界污染问题上国家间的协商谈判。[47]
3.关于环境容量产权交易及相关制度设计的研究
国内学者关于排污权交易及制度方面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自90年代我国政府开始对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污染物的排放量实行总量控制以来迅速发展。国内学者在充分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排污权交易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总量控制、市场结构、厂商和政府行为、定价机制及制度设计等进行了研究。林红对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进行了研究,主要研究了大气排污权交易,提出了实施排污权交易的一些原则。[48]肖国兴指出政府是资源环境供给者而不是资源环境的生产者,厂商才是资源环境的生产者,产权交易是厂商显示意愿的动力源泉,中国资源环境的改善最终取决于资源环境产权交易制度的创新。[49]尹岳群从经济学角度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了探讨和研究,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有效办法之一,并提出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环保教育、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法规等建议。[50]相震、吴向培对森林碳汇减排项目现状及前景进行了分析,认为通过森林碳汇交易市场可以实现全球范围成本低、效益好的二氧化碳减排效果,为实现全球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51]郭银霞从排污权交易区域、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排污权交易主体、客体、对象以及实施模式、政府监督和服务信息系统的建立、基本原则、相关制度的协调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阐述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建。[52]胡明对排污权交易制度做了理论阐述,全面梳理了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要从法律角度明确排污权的产权归属并完善市场体系建设、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环境监测等建议。[53]冯薛全面分析了中国电力行业引进排污权交易的可行性,并提出了中国电力行业构建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构建模型。[54]常修泽认为环境资源产权制度主要包含的内容:一是环境资源产权界定制度,主要是对环境资源产权体系中的诸种权利归属做出明确的界定和制度安排,包括环境归属的主体、份额以及对环境产权体系的各种权利的分割或分配;二是环境资源产权交易制度,主要是指环境资源产权所有人通过一定程序的产权运作而获得产权收益;三是环境资源产权保护制度,就是对各类产权取得程序、行使的原则和方法及其保护范围构成的法律保护体系。[55]在环境资源产权制度设计上,王万山对我国资源环境产权制度安排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资源环境产权制度建设路径应包含三个层次:一是建立市场化的资源环境公共产权规制模式;二是在现有资源环境产权所有权安排条件下实现资源环境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市场化;三是实行多元化和市场化的资源环境所有权制度,形成公私产权对接的完善的资源环境产权混合制度。[56]马中、蓝虹研究提出应将西部地区环境资源的收益权界定给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应收取环境税以补偿西部地区,从而激励西部地区保护环境的制度安排。[57]林海平对我国的环境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了设计,提出了我国环境产权交易市场要建立“五统一”制度: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资金结算、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监督管理。[58]任海洋对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产权路径进行了研究,认为有效解决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环境路径,一是通过环境产权有效界定促进农村生态利益协调;二是通过环境产权合理配置统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工作;三是完善环境产权交易制度发挥市场生态调节治理机制;四是通过创新环境产权保护机制,推进农村环保建设的进程。[59]马永喜等从生态环境产权界定视角探讨了流域生态补偿标准,认为通过流域生态环境产权的明确界定,可以从理论上厘清流域生态补偿的对象和内容,能够兼顾各方权益,补偿内易被各方接受。[60]温军、史耀波认为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权益的市场交易机制,是新时期环境治理的必然要求,并基于政府、市场与企业三方视角,探讨了构建一个全国区域性的碳交易市场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对策建议。[61]
三 对相关文献的述评
关于环境领域的产权,近年来随着市场机制的深入发展,尤其是排污权交易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治理污染方面表现出成本和效率方面的优势,因此近年来国内外越来越多的学者都主张用产权使环境问题外部性内部化。且国内外大部分学者都走出了产权安排不是私有就是公有的两极观点,主张采用一种公产产权和私人产权相结合的产权结构,但中国的学者更是难以从环境资源归国家所有的理论中摆脱出来。[62]因此,国家拥有环境资源所有权是无可置疑的,但忽略了有效率的产权是可以分割的,环境资源的某些产权项被进一步分解成更加具体的权能,通过市场机制对这些权能进行交易和配置,这就为通过创新产权来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方向。
目前,关于产权在环境领域的应用,关于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不断增多。但将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或碳汇机制割裂开来探讨研究的居多,鲜有学者将从本质上系统探讨其作为不同环境容量产权交易形式的本质特点及内在运行规律及制度建设。因此,不难看出,关于环境容量产权制度建设,现有研究呈现出条线演进、各自为战的特点。如何统筹研究起点、研究范畴、研究尺度,将各种环境容量产权制度的实现方式纳入统一分析框架进而提升研究的系统性、整体性、前瞻性、综合性,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
因此,本书力图从环境容量产权的角度,对不同产权形式的特点、内在运行规律及制度建设方面做较为系统的探讨,以期对产权在环境领域的运用进行较为系统和统一的研究,并在总结我国环境容量产权实践经验基础之上,提出在市场经济主导中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