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评传》再版序言

在20世纪90年代的“国学热”中,学术界的几位著名学者与广西教育出版社合作组织出版了一套“中华历史文化名人评传”丛书,当时分配我撰写“改革家系列”的《商鞅评传》。我对此并无准备,而且我对法家思想基本上持批判的态度。不过,我倒是愿意就此清理一下我思想中对儒法关系的认识。

我初识“商鞅”这个名字,是在“文革”的“批林批孔”或“评法批儒”时期,那时我曾参加过一次这方面的“学习班”,后来仍留下印象的是“商鞅车裂而死”等等。在我参加1977年高考而进入北京大学哲学系学习后,以前的那段经历就都作为蹉跎岁月的“陈迹”而任其遗忘了。但是学习哲学史,特别是考上中国哲学史专业的研究生后,商鞅、韩非等法家人物的思想作为哲学史上的一个思想环节而要有所认识,当然这远非学习的重点。大约在1987年,我偶读了商务印书馆新出版的马基雅维里著《君主论》,这本书的思想使我很容易联想到中国的韩非子,于是就写了一篇《马基雅维里与韩非子》[1]。《君主论》在中国曾被译为《霸论》,它的思想与法家思想相通,应是学术界很早就有的认识。马基雅维里宣扬君主应当同时效法“狐狸”与“狮子”,这与韩非子的“法、术、势”结合的思想相比,可谓小巫见大巫。马基雅维里思想的一大特点是使政治学脱离了道德,在这一点上韩非子当然也有过之而无不及。两人所不同的是,马基雅维里生活在15—16世纪的欧洲,而韩非子则生活在公元前4世纪的中国,由此而带来对两人悬殊不同的评价:马基雅维里被认为是西方近代使政治学挣脱中世纪神学的束缚而与道德彻底分家的奠基者,而韩非子则被认为是中国古代建立君主集权制度并将其与君主的权谋、权术相结合的集大成者。这实际上正反映了中西历史发展不同的特殊性:西方历史从古希腊罗马进入中世纪是以基督教的统治为其特征,而中国历史从春秋战国时期的分裂战乱实现国家的统一是以君主集权为其制度的保障。与此相连带的是:西方文化的近代转型首先是表现为挣脱基督教统治的束缚,而中国文化的近代转型则需要逐渐从君主集权制度中解放出来。如果因为马基雅维里与韩非子都主张君主集权,也都主张政治与道德分家,就认为中国文化在两千多年之前就已进入了近代,那就太无视中西历史发展的特殊性了。

我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而开始了对商鞅、《商君书》和商鞅学派思想的研究。商鞅的生卒年(约公元前390—前338年)比韩非子的生卒年(约公元前280—前233年)早一百余年,这一百余年正是从战国中期的商鞅变法而秦国崛起到战国末期的强秦以其“虎狼之师”而即将完成统一“帝业”的过程。汉代的王充说“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论衡·书解》),这是对那段历史的一个客观评价。关于法家人物的著作,《汉书·艺文志》以李悝所作“《李子》三十二篇”为首,其后便是“《商君》二十九篇”。李悝的著作早已失传,从传世的史书记载看,他曾在任魏文侯相期间推行新政,主要是“作尽地力之教”,实行平衡粮价的“平籴”法,并著有《法经》(也早佚),他确实可作为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先驱。而商鞅则是继承了李悝、吴起之“遗教”,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把“重农”与“强兵”密切结合起来,在秦国实行了两次变法,乃致“秦人富强”,商鞅实为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真正开创者。韩非子说“秦行商君法而富强”,“此臣之所师也”(《韩非子·和氏》),但他批评商鞅“虽十饰其法,人臣反用其资……主无术于上之患也”(《韩非子·定法》),又说“势重者,人主之爪牙也”(《韩非子·人主》),“势者,胜众之资也”(《韩非子·八经》),他之所以被称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是因为他在商鞅重法的基础上又综合了君主的权术和权势的思想。

商鞅变法无疑是中国历史上的大事件,本书的第一章至第五章已对商鞅两次变法的内容和成效,及其前后背景和“商君虽死,秦法未败”的结局,作了较详细的论述。第六章说明《商君书》在战国中后期已普遍流传,对秦国政治影响深远,《商君书》中传世的二十六篇有商鞅所自撰和疑为自撰的,也有商鞅后学所作的,《商君书》可视为以商鞅为首的商鞅学派思想的总集。第七章至第十二章则分别对商鞅学派的哲学思想、政治思想、经济思想、军事思想和文化思想展开论述,并最终从“制度与文化”的角度评价商鞅学派的历史功过,讨论儒法的冲突与合流,以及对现代人的几点启示。

本书在写作过程中,是严格按照“中华历史文化名人评传”丛书的要求,对传主的历史事实不作“子虚乌有的夸张演义”,而是“本着科学、严谨的学术态度,对传主的活动作尽量生动活泼的叙述”,“虽然各位传主卓然成家,足以彪炳史册,但却并非一定是完人”,在他们身上“或多或少地表现出历史和个人的局限,甚至不无糟粕”,因此对他们的评价也要采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态度。应该说,这样的要求至今仍是正确的。这次本书再版之际,我将此书重读一遍,因书中的论述都是以史料为依据的,所以对这本二十多年前的旧著只作了个别文字的修改,而保留了旧版的原貌。但这毕竟是二十多年前写的,所以我也借这次再版之机略谈几个问题。

关于“商鞅三试秦孝公”,即商鞅先后向秦孝公说以“帝道”“王道”和“霸道”,最终是以“霸道”而君臣契合。历史上对此有不同的议论,本书没有一一评说,而权以严万里的“彼不过假迂远悠谬之说,姑尝试之,而因以申其任法之说”作结。值得注意的是,在《论语》的记载中并没有关于“帝道”和“王道”的明确划分,而在1993年出土的郭店竹简《唐虞之道》中却有“唐虞之道,禅而不传”的思想,尤其是此篇说“不禅而能化民者,自生民未之有也”,这就指出了若想“化民”只能实行禅让而不能世袭。后来发布的上海博物馆藏《容成氏》和《子羔》两篇,具有与《唐虞之道》同样的思想倾向(如《子羔》开篇说“昔者而弗世也,善与善相授也,故能治天下,平万邦”,“弗世”即不是父子相传)。郭店竹简和上博馆藏竹简都属于战国中前期的文献,也就是“孔孟之间”、顾炎武所谓“史文阙轶,考古者为之茫昧”的那个时期的文献。应该说在战国中前期,曾经流行过崇尚禅让而反对世袭的一种思潮。与此相应的是,在《商君书·修权》篇有“论贤举能而传焉”的禅让思想,在《战国策·秦策一》也有秦孝公“疾且不起,欲传商君,辞不受”的记载,在《吕氏春秋·不屈》篇也有“魏惠王谓惠子曰:‘上世之有国,必贤者也。今寡人实不若先生,愿得传国。’惠子辞”的记载。商鞅、惠施都是战国中期的人物,那时已是禅让思潮的末流,在君主的绝对权势之下他们不敢接受禅让也是当然的。最终结束这一思潮的是公元前318年在燕国发生的“让国”悲剧事件,孟子曾亲临此事,应是鉴于这个事件的悲剧性质,说明禅让在当时的情势下已无现实的可能,所以孟子在回答“人有言:至于禹而德衰,不传于贤而传于子,有诸”时,才说“否,不然也。天与贤,则与贤;天与子,则与子”。(《孟子·万章上》)也就是把“禅而不传”改成了“禅”与“传”两可。[2]

如果明白了上述背景,那么商鞅分别以“帝道”和“王道”试探秦孝公,可能就不是“假迂远悠谬之说”来试探,而是以尧舜禅让为“帝道”,以世袭而实行德政为“王道”。从儒家方面说,就可以看出儒家对于政治制度的主张是可以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作调整的:在燕国的“让国”事件之前,儒家曾一度有“禅而不传”(欲“化民”就只能禅让而不能传子)的思想;在燕国的“让国”事件之后,孟子将其调整为“禅”与“传”两可。

商鞅最终是以“霸道”而达到了君臣契合,这说明秦国最终以“霸道”完成统一“帝业”,不仅是商鞅个人的主观思想作为,而更是被战国时期的客观形势,特别是战国时期的君主制度所决定的。当时结束分裂战乱而实现国家的统一已经是时代的大势所趋,而儒、法两家在如何实现统一的问题上分别提出了两条路线,一条是商鞅变法的“霸道”;另一条是孟子提出的“仁政”“王道”。孟子的“仁政”“王道”之说体现了儒家的道德理想主义,而当时的梁惠王、齐宣王认为这是“迂远而阔于事情”,因此,孟子的“仁政”“王道”之说在当时行不通,这也是被战国时期的客观形势,特别是当时的君主制度所决定的。孟子曾肯定齐宣王怀抱着“欲辟土地,朝秦楚,莅中国,而抚四夷”的“大欲”(《孟子·梁惠王上》),孟子设想以“仁政”“王道”的方式可以实现这种“大欲”,但实际上就像秦孝公不能接受商鞅所试探的“帝道”“王道”一样,梁惠王、齐宣王等等也是不能接受孟子的“仁政”“王道”之说的,这主要是被当时的君主制度所决定的。

关于如何评价主要由法家学说建立的君主集权制度,这应从中国历史发展的客观形势和“通古今之变”的两个角度来予以评价。战国时期的分裂战乱、兼并战争是十分残酷的,孟子就已指出当时是“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孟子·离娄上》),“民之憔悴于虐政,未有甚于此时者也”(《孟子·公孙丑上》)。正是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孟子提出了“仁政”“王道”,希望以此而“天下定于一”。但是中国历史最终是选择了以法家学说的“霸道”,即以“农战”的经济实力和军事暴力来统一天下,这就加剧了战国时期兼并战争的残酷性,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灾难。在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已经成为一部“农战”的机器,“故圣人之为国也,入令民以属农,出令民以计战”(《商君书·算地》),“圣王见王之致于兵也,故举国而责之于兵……能使民乐战者王”(《商君书·画策》),在“壹教”“刑赏”的驱迫下,秦民也陷入战争的狂热,“是故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饮食所歌谣者,战也”(《商君书·赏刑》),“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也”(《商君书·画策》),秦国成为以重农为基础而一切为了战争的军国主义国家。因此,就秦国实现统一“帝业”的手段来说,是应受到谴责的。但是秦国毕竟是以“霸道”实现了国家的统一,并以君主集权的郡县制、统一文字、统一度量衡等等巩固了国家的统一,而且“汉承秦制”,这也被汉以后的历代王朝所继承,这从历史的发展来说也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在汉初的郡县制与封建制之争中,贾谊最先提出了“众建诸侯而少其力”(《新书·藩强》),即汉王朝所推行的“强干弱枝”政策,这说明汉初的儒家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免于分裂和战乱,采取了巩固君主集权、拥护郡县制而反对封建制的立场。在此之后,唐代的柳宗元著有《封建论》,较为充分地论述了从封建制到郡县制的历史必然性。而明清之际的王夫之则从另一视角说:“秦以私天下之心而罢侯置守,而天假其私以行其大公。”(《读通鉴论》卷一)所谓“大公”就是说郡县制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从而也有利于人民的生产与生活。但是,君主集权毕竟有其体制上的弊病,虽然汉代开始的尊儒延长了一个王朝治乱兴衰的周期,但历代王朝终不免落入始兴终亡的“宿命”,而每一次改朝换代都给人民造成巨大的灾难。特别是宋代以后,君主集权更向极端发展,而宋亡于元,明亡于清,又给士人留下了深刻的历史教训,故而王夫之说:“生民以来未有之祸,秦开之而宋成之也。是故秦私天下而力克举,宋私天下而力自诎。”(《黄书·古仪》)“圣人坚揽定趾以救天地之祸,非大反孤秦、陋宋之为不得延。”(《黄书·宰制》)对于秦以后所实行的君主集权制,我们应给予历史的、辩证的评价,既要看到它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也要看到它的历史局限性,特别是它在近代辛亥革命以后被民主共和制所取代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就像刘邦曾经刑白马立盟誓“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诛之”(《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一样,孙中山也曾说民国建立之后“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3],这实际上划分了两个不同的时代。

关于商鞅变法的“为田开阡陌封疆”,历来也有不同的说法,这涉及史学界曾作为一个研究热点的中国古代土地制度问题。我对此不可能作专业性的研究,当时只是参酌一些史料,综合采纳了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即认为商鞅变法“铲除田地间原有的疆界,废除井田制,确认土地的私人占有”。这仍然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特别是在云梦秦简、青川木牍和张家山汉简相继出土之后,史学界对此讨论颇多。[4]联系到商鞅第一次变法的“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所谓“名田宅”即按照尊卑爵秩等级占有不同的田宅。这又与当时的“军功授田制”相联系,而“授田制”属于土地国有,而非土地私有。但实际上,土地国有与土地私有在这里不宜作截然的划分。汉代的董仲舒曾主张“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汉书·食货志》)师古曰:“名田,占田也。各为立限,不使富者过制,则贫弱之家可足也”,所谓“限民名田”即主张限制私人占有土地的数量,而“名田”即相当于商鞅变法的“名田宅”。有历史学家指出:“受田制就是名田制”,“秦汉的受田宅制是一种有受无还的土地长期占有制度”,“土地制度有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发展规律,即土地一经确定为长期占有制,必然迅速演变为土地私有制,而土地私有又必然导致土地兼并”。[5]如此说来,商鞅变法的“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就是确立了按照尊卑爵秩等级“长期占有”不同的田宅,这里的“长期占有”当然是指私人长期占有。而“为田开阡陌封疆”,当就是铲除了井田制原有的土地疆界,而按照私人长期占有和新的亩制,建立了新的田界。

《史记·范雎蔡泽列传》记载秦昭王相蔡泽说:商鞅“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劝民耕农利土……”所谓“静生民之业”,当就是明确了土地的私人长期占有。这种“有受无还的土地长期占有制”是通过国家的“受田”实现的,如果说它不是“土地私有制”,那么可以说它是由土地国有向土地私有转化的一种形式。一般认为,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使黔首自实田也”(《史记集解·秦始皇本纪》),是国家承认土地私有的一个标志,而这个标志应就是由国家承认了早已存在的土地私有的现实,这个现实是由商鞅变法开启的。

还有一个问题是,《汉书·食货志》记载董仲舒说:“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这里的“古者”云云是讲古井田制的情况,而说商鞅变法“除井田,民得卖买”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在新出土的云梦秦简、青川木牍中没有“民得卖买”土地的记录,而且当时秦国的土地私人长期占有还带有“授田”的形式,主要是为了“静生民之业”,以奖励耕战,所以当时可能还没有发生“民得卖买”土地的情况。至于在公元前216年“使黔首自实田”之后是否允许民间买卖土地,似乎可以存疑。“汉承秦制”,包括继承了秦国的土地制度,而在汉初就已发生了买卖土地的情况,如萧何为避嫌乃“多买田地,贱贳贷以自污”(《史记·萧相国世家》)。汉文帝时晁错上书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畮,百畮之收不过百石……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汉书·食货志》)随着土地可以买卖,土地兼并也就日益加剧,到汉武帝时“外事四夷,内兴功利,役费并兴,而民去本”,于是有董仲舒的“限民名田疏”,而他所说的“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当主要是针对汉初以来的土地兼并情况,而在商鞅变法时“坏井田,开仟陌,急耕战之赏,虽非古道,犹以务本之故”(《汉书·食货志》),彼时及至秦统一天下可能还没有出现土地的“民得卖买”。尽管如此,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发展规律是土地一经确定为私人长期占有,“必然迅速演变为土地私有制,而土地私有又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这个规律的发端是由商鞅变法开启的。

本书在论述商鞅变法的“为田开阡陌封疆”时,尚不了解史学界根据出土新史料讨论秦汉土地制度的情况,故有些论述失于简单化,不尽符合秦汉土地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这是我在本书再版时需要说明的。由此想到,在本书的其他部分,限于本人的学识,可能也有一些不当之处,尚祈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关于《商君书·开塞》篇的“武王逆取而贵顺,争天下而上让,其取之以力,持之以义”,与汉初的尊儒有着思想上的联系,这在本书中有所涉及,但没有集中的论述。在本书完稿后,我又专写了一篇《〈商君书〉与汉代尊儒》[6],这次本书再版顺便将此文附于后,以便学界同仁参考。

2021年3月


[1] 此文载于《读书》杂志1987年第4期。

[2] 参见拙文《反思经史关系:从“启攻益”说起》,《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3] 孙中山:《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7页。

[4] 参见闫桂梅《近五十年来秦汉土地制度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07年第7期。

[5] 朱绍侯:《论汉代的名田(受田)制及其破坏》,《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6] 此文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后来此文的英译稿被比利时鲁汶大学的戴卡琳(Carine Defoort)教授选入她主编的Contemporary Chinese Thought,Vol.47 No.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