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章 违法出售 购买 利用 运输 携带 承运 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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