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因嫖娼逃避执法坠楼身亡,谁来担责?

案情介绍

王某来到朱某经营的“理疗馆”嫖娼。公安机关在要求王某配合执法检查过程中,王某担心嫖娼被抓,强行打开隔离窗户,并翻越护栏。当时屋内的失足妇女见状,劝阻王某回来。可王某执意要逃走,导致其从酒店8楼坠落至4楼。民警破门后,发现王某已经坠落,迅速将他送往医院就医,但王某于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王某的家属将酒店、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支付赔偿金70余万元。本案中,酒店以及朱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法理分析

本案中涉及依法行使公权力免责、安全保障义务和过错责任等法律问题。其一,公安机关执法是行使正当权力,任何公民都应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而不是企图逃避执法。且在本案中公安机关的执法并无过错和违法行为。其二,王某作为成年人,明知翻越高楼窗户有可能导致死亡,仍强行翻窗,最终导致自己死亡。王某的行为不但是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亦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而自主选择的结果。虽然王某前去嫖娼是违法行为,但其人身安全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且在本案中,王某不顾失足妇女劝阻强行翻窗的行为,明显已经超出了经营者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所以,朱某与王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其三,酒店确实按照标准设置了必要的窗户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酒店也不应对王某的死负责。即使朱某非法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在先,但王某前往非法经营场所,也不会必然导致坠楼丧生,这亦是王某自主选择的结果,因此王某应当对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害负责。

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小贴士

遵纪守法很关键,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