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底线,是否已被突破

一、婚姻家庭的四条底线

任何事情都有底线,任何制度都有规则,任何情绪都有爆发点,婚姻也一样,有着不可突破的底线,这些底线一旦被突破,婚姻注定成为悲剧,解体只是早晚问题。婚姻家庭有四条底线,分别是人身安全底线、财产安全底线、性忠诚底线和自由尊严底线。

(一)人身安全底线

人身安全是婚姻家庭的最低要求,属于四大底线中的底线。在社会关系中,国家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家庭关系中,人的安全感只能得到强化,而不应被弱化。家庭应该提供比社会安全更高等级的安全保障能力,而不应成为法外之徒藏污纳垢的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1)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 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数据显示,有14.86%的夫妻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家暴的离婚案件中,有91.43%的案件是男性对女性实施家暴,家暴方式以殴打、打骂和辱骂为主。

我国法律一直旗帜鲜明地反对和禁止家庭暴力,并将其作为离婚和索要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之一。《民法典》第1042条第3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2项明确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1091条第3项和第4项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是以“爱”为名的一种“控制”,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和发展, 有着周期性模式,并非偶发行为。家暴周期化模式的形成,一般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暴力周期。每个周期通常包括:(1)关系紧张的积聚期(口角、轻微推搡等);(2)暴力行为爆发期(暴力发生、受害人受伤);(3)暴力过后的平静期(亦称蜜月期,加害人通过口头或行为表示道歉求饶获得原谅,双方和好直到下个暴力周期的到来)。加害人往往屡悔屡犯、始终不改。道歉、忏悔只是当家庭暴力暂时失效时,加害人借以达到继续控制受害人的手段而已。暴力周期的不断重复,使受害人感到无助和无望,因而受制于加害人。

最可怕的是,家庭暴力不会因分手或离婚而彻底终结。人们往往以为,离婚后暴力自然就停止了,实际上,引发家庭暴力的内在动机是加害人内心深处控制受害人的需要。一般情况下,这种欲望不仅不会因为离婚而消失,反而会因为受害人提出离婚请求加害人受到刺激而增强。因此,一旦受害人提出分手,加害人往往先是采取哀求原谅、保证下不为例,以及利用子女等手段来挽留受害人。如果哀求不奏效, 加害人往往就会转而借助暴力,或实施更严重的暴力手段来达到控制目的,进而出现“分手暴力”。这种现象在夫妻分居或者离婚后也相当普遍。

家暴实际上是一种危险暴力犯罪行为。遭遇家暴,家庭的人身安全保障职能被破坏,最好选择离婚,越早越好,且离婚后双方离开得越远越好。离婚后,最好也不要和家暴者单独相处或单独见面,更不要轻易复婚,否则两人之间随时可能爆发冲突,引起对方再次控制的欲望。

(二)财产安全底线

《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或妻一方,非常容易私自对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大额共同财产处分,需要经过配偶同意,否则可能构成无权处分,但这种无权处分,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第三人只要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已经取得物权或办理了相应产权登记,则夫妻之间是否经过配偶方的同意,就变成非必要选项。对于银行转账来说,只要配偶有银行卡号和密码,就很容易转移财产。

如果夫或妻一方具有私自转移、隐藏、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念头,实务中很难控制和预防。因此,夫妻间对财务方面的底线,应该是不盗取、不挥霍、不毁损、不转移、不隐藏。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配偶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三)性忠诚底线

《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对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义务的规定。

结婚后,法律对夫妻的“性自由”进行了必要限制,即夫妻要彼此忠诚,不能与婚外异性再发生性行为。这是因为,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后生产出来的子女,可能会对社会中的亲属关系秩序造成破坏。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3款的规定,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国家对非婚生子女给予了必要保护,非婚生子女也属于父母的子女,也属于近亲属范围的一员。而近亲属之间有相应的财产继承权、监管权、监护权以及基于身份关系衍生出来的其他权利。如果夫或妻对婚外的性行为不加以约束,会出现大量的近亲属,对夫妻财产和家庭财产的分配和继承造成巨大影响,进而危及更多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会动摇整个人类社会的人际关系基石和法律经济秩序。

《民法典》第1079条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作为法定离婚情形之一,也作为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就是对夫妻双方性自由的一种法律约束。只要双方结婚,就应该互相忠诚,不得再与他人同居,更不得重婚,这是忠诚义务的底线。

当然,与他人同居和婚内出轨不是一回事,后面章节会详述。

(四)自由的底线

婚姻是两个人自愿的结合,是两情相悦的结合。两个人原本是自由的,有尊严的,独立的,分别的个体。为了爱情,为了婚姻,两人自建城堡,奉献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将两人束缚,这是两人爱的体现,也是两人爱的证明。

但人毕竟是社会人,结婚之后,社会属性并未消失,仍应有社会交往的基本自由和人身自由。《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民法典》第1057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夫妻之间对彼此的自由,应保持足够的尊重,这也是夫妻间相互信任的体现。一个充满控制欲的家庭,无论是控制金钱,控制身体,控制出行,还是控制思想,都代表着夫妻之间存在不平等的地位。地位如果不平等,话语权就会不平等,财产分配就会不平等,从而婚姻的天平就会倾斜,各种婚内不公平、不公正的事情就会发生,家庭就会永无宁日。

二、突破婚姻底线的后果

如前所述,婚姻有底线要求。如果对方突破婚姻底线,就要考虑是否选择离婚。没有人身安全,没有经济能力,没有忠诚信任,没有自由尊严的“四无”婚姻,是可怕的,畸形的,难以为继的。

四大婚姻底线,根据严重程度和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又可分出次序等级:人身安全底线为最低级,其次为性安全和性忠诚底线,再次为财产安全底线,最后为自由尊严底线。

图1.1 婚姻四大底线

1.突破人身安全底线。如果对方突破婚姻的人身安全底线,有家庭暴力或虐待等行为,选择离婚,是对自己的自我保护和枷锁解脱。被施暴者一般无法制止对方的暴力行为,若继续坚持下去,只会让对方的家暴行为越来越稳定,越来越强化,越来越普遍,也会让被施暴者变得抑郁、恐惧、焦虑、优柔寡断和不自信,越来越不敢离开家庭。

2.突破性安全和性忠实底线。如果对方突破婚姻的性安全底线,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的出轨行为,或者有婚内性暴力、性虐待或换妻等行为,或长期分居,几乎没有夫妻间的性行为发生,也需要考虑是否离婚。婚姻中的性价值和繁衍价值,是婚姻的一个底层价值,性也是催生爱情和维系感情的重要手段,这个价值一旦被他人取代或影响,婚姻基石就会被动摇,家庭解体的危险将急剧上升。如果无法阻止对方出轨,又无法接受对方出轨,那离婚就成为不得已的选择。

3.突破财产安全底线。如果对方在财产上有挥霍、转移、隐瞒、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此时并不涉及生命身体安全和情感变故等问题,不一定需要通过离婚来救济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当事人遇到对方侵害共同财产行为时,也可以要求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转变为个人分别财产制,这样可以继续维持自己的婚姻,并非必须离婚。

4.突破自由尊严底线。如果对方在社交自由、工作自由、生活自由和学习自由等方面有些限制,有些并非基于感情破裂原因,而是为更好地维护家庭,维持双方感情,为了让对方回归家庭和二人生活,这可能更多是基于观念和见解的不同,不一定非要通过离婚方式解决。但如果这种行为限制,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社交、学习、工作、生活,体现出严重的枷锁性质,对自由和尊严形成挑战和威胁,此时则需要好好考虑,能否接受这种被束缚的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