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适用提示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婚姻法做出修改。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收养法做出修改。婚姻法、收养法实施以来,对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进一步弘扬夫妻互敬、孝老爱亲、家庭和睦的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关系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1]以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与婚姻法、收养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1.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婚姻家庭编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2.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婚姻家庭编规定了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3.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婚姻法规定了四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为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制裁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婚姻家庭编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婚姻家庭编共五章七十九条,主要规定了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等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制度、离婚的处理原则、程序、条件及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等。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修改原有六个司法解释,因而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主要内容有:

一是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注重引导树立良好的家教、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二是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进一步细化了在法定情形下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再比如,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等等。

三是注重体系协调。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重要成果,相应地,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设计进行了体系化整合。

此外,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等文件。

本书有针对性地进行了遴选收录,希望能够对您处理婚姻法律问题有所帮助。


[1] 为便于阅读,本书中相关法律文件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都予以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