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当作科学看的历史唯物论》:历史唯物论序说
- 新社会学大纲:中国人自己写的第一本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
- 李达
- 17548字
- 2025-05-22 11:09:32
第一节 历史唯物论的对象
一、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的关系
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的关系
本书所标题的新社会学,与现今所流行的布尔乔亚社会学不同。新社会学的内容是历史唯物论。但在研究历史唯物论的各种基本问题以前,我们先要解明下面三个问题。即:(一)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的关系的问题,(二)历史唯物论的对象的问题,(三)关于形而上学及观念论的社会学说或历史理论的批判的问题。本节先说明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的关系的问题。
根据哲学的研究,我们已经知道,辩证唯物论是世界观与方法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这个哲学的对象,是自然、社会及人类思惟的一般发展法则;而在唯物论的认识论上,思惟的一般发展法则是自然与社会的一般发展法则之反映,两者在其内容上是一致的。所以在认识论或论理学上研究的思惟的一般发展法则,是自然诸科学与社会诸科学的成果之普遍化的概括。因而辩证唯物论,是“从人类的历史的发展之考察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诸结论之概括”,是人类一切知识的历史之总计、总和与结论。
当作世界观看的唯物辩证法,当作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成果之普遍化的概括看的唯物辩证法,其中包含着两个部分,两个领域,即唯物论的自然观(=自然辩证法)与唯物论的历史观(=历史辩证法)。唯物论的自然观,以自然现象的发展法则为对象,因而它是自然诸科学的成果的概括;唯物论的历史观,以社会现象的发展法则为对象,因而它是社会诸科学的成果的概括。在这种意义上,唯物论的自然观与唯物论的历史观,是唯物辩证法与自然诸科学及社会诸科学之间的媒介的环。所以唯物辩证法之与唯物论的自然观及唯物论的社会观,具有密切的不可分离的关联。德波林说:“如没有唯物论的自然观及唯物论的社会观,就没有辩证法;如没有辩证法就没有近代的科学的唯物论。”这句话是很正确的(这句话与他的哲学的偏向无关)。所以,历史唯物论,与自然辩证法,同是唯物辩证法之必然的构成部分。
当作认识方法看的唯物辩证法,其一般的法则、原理和范畴,都是从一切个别科学抽象出来的东西,都具有极普遍的性质,所以它不但适合于任何特殊现象的领域,并且适合于一切现象的领域。唯物辩证法在自然领域中具体的适用起来,就成为自然辩证法;在历史领域中具体的适用起来,就成为历史唯物论。所以唯物辩证法,是一切科学的方法论,一切科学只有依据唯物辩证法,才能正确的把握客观的真理。
基于上述的见解,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之间,具有极密切的关联。历史唯物论,如没有辩证唯物论,它本身就不能成立;辩证唯物论,如没有历史唯物论,也不能成为统一的世界观。
所谓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的关联,这句话的本来的意义,就是彻底的把辩证唯物论应用并扩张于历史的领域。只有彻底的把辩证唯物论扩张于人类社会或历史的领域,才能使辩证唯物论更趋于深化和发展;人们才能在世界变动的过程中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
“历史唯物论,是科学的思想之最大的收获。”它给予进步的阶级以正确的历史观=社会观,以理论斗争的武器,使他们能够积极的担负起改造社会的使命。
关于分离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的见解之批判
历史唯物论之积极的意义,“只有阐明在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之间的内的不可分的联系与统一”,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从前,一切形而上学的唯物论者(连费尔巴哈包括在内),根本上不知道唯物辩证法与历史唯物论,也不知道两者之间的关联和统一;他们的唯物论,只是自然科学的唯物论,不知道把唯物论扩张到历史的领域,反而在历史领域中变成观念论的俘虏。
恩格斯说:“费尔巴哈说,单纯的自然科学的唯物论,‘确是人类知识建筑的基础,不是建筑物的本身’,这句话完全是正确的。因为我们不单是生活于自然之中,并且生活于人类社会之中,后者也具有不亚于前者的自己特有的发展史和科学。所以,最重要的事情,是要使社会科学,即所谓历史哲学的科学总体,与唯物论的基础相调和,并在这个基础上重新建筑。但这件事情,不能期望于费尔巴哈,因为他在这方面尽管具有基础,却依然被束缚在传统的观念论的圈子里。这种事实,他自己也承认,他说:‘退后说,我与唯物论者一致,但向前说,却不与他一致。’”
这段说明,是指出费尔巴哈的唯物论的缺陷,及其在历史领域中的观念论的性质,同时主张把唯物论彻底的扩张于历史领域的重要性。所以,辩证唯物论创始者们当时最大的注意,是向着历史的唯物论,在他们的著作中,“极力主张比辩证法的唯物论更为辩证法的唯物论,比历史的唯物论更为历史的唯物论”(列宁)。
历史唯物论,是进步的阶级的实践的理论斗争的武器,同时又是布尔乔亚的最大的敌人,所以布尔乔亚不能不集中注意去攻击历史唯物论。他们或者在认识论的领域中,赤裸裸的站在观念论的立场,从根本上去否认辩证唯物论,因而否认历史唯物论;或者用观念论的哲学去修正历史唯物论,把它改造为历史观念论。这种修正主义的策略,在战斗的唯物论者看来,比较从根本上否认历史唯物论的倾向更为险恶,而必须与它做无假借的斗争。例如修正主义柏伦斯泰因一派,否认辩证唯物论的意义,而用新康德主义来修正历史唯物论。他极力主张历史过程中的精神的契机的意义,否定了历史唯物论所主张的“历史的发展之物质的规定性”;用逐渐的和平的进化的理论,代替历史的飞跃的辩证法。
又如,波格达诺夫,自称是历史唯物论的信徒,却用马哈主义代替辩证唯物论,因而毁坏历史唯物论。玛克时亚德拉,也自称是历史唯物论的信徒,却用新康德主义代替辩证唯物论,因而修正历史唯物论。
还有,被称为“现代社会法西斯的罗马法皇”的考茨基,也努力表示着拥护哲学的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承认“历史唯物论是适用于历史领域的唯物论”。可是他把哲学的唯物论当作认识的方法,因而“从哲学的世界观切离历史认识的方法”,而到达于“唯物史观与唯物论哲学无关”的结论。这种结论,引导他站立在分离世界观与方法、分离理论与实践的机会主义的立场。
现代机械唯物论者们,也不能理解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的统一。他们主张用自然科学代替辩证唯物论的哲学,并用自然科学的法则和范畴,来解释历史,造出了社会的自然生长性的历史理论。
上述观念论者与机械唯物论者对于历史唯物论的曲解修正,是拥护历史唯物论的人们的攻击的目标。
社会的存在与社会的意识之关系
历史唯物论,是把辩证唯物论适用于社会的认识的理论,这在上文已经说明了。辩证唯物论怎样的适用于社会的认识呢?关于这一层,列宁这样说明着:“唯物论一般,承认离人类的意识,感觉,经验及其他而独立的客观的实在的存在(物质)。历史唯物论,承认离人类之社会的意识而独立的社会的存在。意识无论在那一方面,只是存在的反映,至多也只是存在之近似的忠实的(适应的、观念上正确的)反映。”他又说:“唯物论总是由存在说明意识的东西;如果不是相反,那么,在人类的社会生活的应用上,唯物论要求由社会的存在说明社会的意识。”列宁这几句话,是简单的解释“社会的存在规定社会意识”这个论纲的。这个论纲,是历史唯物论的根本论纲,历史唯物论的全部内容,都是这个根本论纲的说明。
所谓社会的存在,是人类社会的现实的生活过程,是人与人在生活资料的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相互关系。简单点说,社会的存在,即是社会经济的构造。所谓社会的意识,是一定的社会、阶级或职业等集团所具有的、非组织的、或稍稍组织化了的感情、情绪、思想或学说。简单点说,社会意识,即是在意识中被反映了的社会的存在。
所谓社会的存在规定社会的意识,就是说:我们人类生活在社会之中,第一件重要的事情,是取得物质的生活资料来维持自身的存在。所以人们在从事政治生活及其他各种精神生活之前,必要先满足衣食住等项的需要。这类生活资料的生产,以及一个时代的经济发展的阶段,就形成了社会的基础。其他国家机关,法律见解,艺术及宗教表象等,都是在这个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上层建筑。这些上层建筑物,都是要受那个基础所规定,所说明。
二、社会的基础
生产力
说明了历史唯物论的论纲以后,更进而规定历史唯物论的对象。但在规定历史唯物论的对象以前,我们不能不把社会构成的原理作为一个极简括的说明。
人是社会的动物。人的生活,是社会的生活。所以人是生活于社会之中的,一瞬间也不能离开社会而孤立。人类自有生以来,就结成社会而生活着。
人类社会为要继续维持其存在,第一件重要的根本的事情,就是要经常不辍的取得物质的生活资料。为要取得生活资料,就必须从事于劳动。人类当从事劳动时,首先要有劳动的工具即劳动的手段,才能使用其劳动力。有了劳动手段之后,还必须有加工的对象即劳动对象,才能造出生产物,供作消费之用。所以劳动力,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是劳动过程中的三个要素:三者之中,如果缺少了一个,人类的劳动便不可能。但这三种要素,不能分散的各自孤立的存在着。它们必须互相结合起来,即是说,劳动力必须和劳动手段及劳动对象结合起来,而一同运动的时候,人类才能开始生产。这三者互相结合而参加生产过程时发挥出来的制造物资的能力,就是生产力。
这里所说的生产,是社会的人类的生产,是社会上被规定了的人类的生产。所以生产力只有在特定的社会形态中,只有在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框子中,才能存在。因而所谓生产力,只是由特定社会关系给以形式的生产力,即是在特定发展阶段上的社会的生产力。
生产关系
人们当生产之时,不但劳动力要和劳动手段、劳动对象结合起来,同时人与人也必须结合起来。人们“只有共同劳动,并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生产”所以人们“为要生产,就必须结成一定的关系,只有在这种社会关系之内,他们才能作用于自然,才能生产”。这种社会关系,即是人与人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相互关系,称为生产关系。
生产关系,是被给予着的东西,在社会中生活着的人们,无论自己愿意与否,都必然要加入这种生产关系。
生产关系是与特定发展阶段上的社会的生产力相适应的。因为生产关系与生产力,是不可分离的结合着,生产力是生产关系的内容,生产关系是生产力发展的形式。在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对立的统一过程中,生产关系常对生产力斗争,而生产力对于生产关系占据优位。
生产力是不断的向前发展的,适应于生产力的特定发展阶段,就成立特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关系的体系。
生产方法与生产关系
所以当我们说起生产力之时,是意指着特定发展阶段上的社会的生产力,而不是生产力一般;同样,我们说起生产关系之时,是意指着特定发展阶段上的社会的生产关系,而不是生产关系一般。
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许多发展的阶段,各个阶段上各有其特殊的生产关系的体系。各个阶段上的生产关系体系,是由各个阶段上的特殊的生产方法所规定的。所谓生产方法,即是劳动力与生产手段(即劳动手段与劳动对象)结合的方法。
说到生产方法,不能不提起财产关系。在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上,生产手段是属于社会公有的。因而生产手段与劳动力结合的方法即生产方法,是平等的生产方法。由这种生产方法所决定的生产关系,也是平等的生产关系。但是到了生产手段被特殊的社会集团所独占以后,生产手段与劳动力结合的方法,就成为敌对的生产方法。由敌对的生产方法所决定的生产关系,就成为敌对的生产关系,如古代的、封建的、现代的生产关系即是。所以敌对的生产关系,又是社会集团互相对立的生产关系。
社会的经济构造
生产关系,是生产力的发展和作用的形式,是社会生产过程的形式。生产过程之中,包摄着四种过程:第一是生产过程,即是劳动组织和分业或共同劳动的过程;第二是生产手段、劳动力、及生产物的分配过程;第三是生产手段、劳动力及生产物的交换过程;第四是生产手段、劳动力及生产物的消费过程。这四种过程之中只有第一种过程即生产过程是占据支配地位的,所以我们把四种过程的统一,称为生产过程。换句话说,生产过程,是包摄了分配过程、交换过程和消费过程的东西。
因此,生产关系,又分为下述四大类:第一是人与人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第二是在分配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第三是在交换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第四是在消费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这些生产关系,都是与特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力相适应的。这些生产关系的总体,形成了社会的经济构造。这种经济构造,就是社会的基础。
三、社会的上层建筑
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
人类当生产他们的生活资料时,必须在一定的方法之下,共同劳动。因为共同劳动,就不能不维持共同劳动时的一定的规律秩序,并且不能不有维持这些规律秩序的指导者。可是在平等的生产方法支配着的社会的经济构造中,譬如在原始社会的经济构造中,生产手段是归社会所共有,人与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都是平等的。所以这个时代的社会的经济构造及其规律秩序,完全依靠传统习惯去维持,并受种族中的年长而有经验的人所指导,没有用特别权力去实行压迫或强制的必要。因而政治权力那东西,在这样的社会中,是不能想象的。即是说,在原始社会中,政治和法律一类的东西,是不曾有过的。
然而进到敌对的经济构造中,情形就完全不同了。在敌对的各种经济构造中,一方面的社会集团独占着生产手段,另一方面的社会集团,被剥夺了生产手段。前者利用生产手段的独占权,剥削后者的劳动而生活。于是这两种利害不同的社会集团,因为利害的冲突,就进到了互相对立、互相冲突的状态。因此,占有生产手段的社会集团,为谋维持社会上的安宁秩序,就创出了一种公共的强制权力,来镇压那丧失了生产手段的社会集团。这种公共的强制的权力,就是国家。国家的强力装置,是武力的种种组织以及种种强制他人意志服从权力的种种手段。于是占有生产手段的社会集团,通过国家这个机关,变成了支配者:同时丧失了生产手段的社会集团,变成了被支配者。所以国家是在敌对的经济构造之上建立起来的,是一个社会集团统治别个社会集团的工具。社会的各个发展阶段上的国家,依存于各个阶段上的经济构造,如古代的、封建的、现代的国家,是依存于古代的、封建的、现代的经济构造的。
支配者对被支配者实行支配时,单靠掌握国家权力,还是不充分的。支配者还得要组成政府机关,创制种种法律,对被支配者宣布关于权利义务的种种规定,与关于保障财产及维持秩序的种种规定,然后才挟着强制权力,使被支配者奉行遵守。所以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保障财产关系的,而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之法律术语的表现。
随着敌对的经济构造之发展,国家也随而发展,随而扩大其规模,凡属武力的组织、政党、教会、学校等及其他种政治机关,都包摄在内。
统括上述各项,总称为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是社会的上层建筑之一。
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
于是我们进而说到社会意识的领域。关于社会意识,如我们在前章中之所说,社会意识是被反映了的社会的存在,而社会的存在是经济构造。但照本章的说明,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是从敌对的社会的经济构造中分化出来而建立于经济构造之上的东西,所以它仍然隶属于社会的存在。这样说来,社会意识是反映经济构造及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的东西了。
人类在其物质生活的生产过程中,依从于特定的生产方法,形成了一定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同时人们又依从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形成了一定的社会意识。
但是社会意识,必具有种种的形式。社会意识的形式,即是意识形态,在形式与内容的相互关系上,不具形式的任何社会意识,是没有的,不具内容的任何意识形态,也是没有的。
各种意识形态,是按照社会现象的范畴,把社会意识的一定内容采取出来,实行抽象化、普遍化、系统化的精神生产物。这些意识形态,更分为法律上的意识形态、政治上的意识形态、宗教上的意识形态、哲学上的意识形态等部门。
社会意识与意识形态,是随着经济构造的变动而不断变化的,都是历史的、暂时的、无常的产物。
在敌对社会中,社会意识和社会意识形态,也是敌对的。大体上,在特定的敌对的社会中,支配者的意识形态,常占据支配的地位。这是支配的物质关系之观念上的表现。但是随着各个社会集团间的对立和冲突,被支配者的意识形态就成立起来,而与支配者的意识形态相对立。这种精神的冲突,实是物质的冲突之反映。
一定社会的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是社会的上层建筑之二。
上层建筑对于基础的作用
如上所述,经济构造是社会的基础,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都是树立在这个基础之上并受这个基础所规定的。可是这两种上层建筑虽受基础所规定,而对于基础却又给以一定的反作用。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不单是受动的社会现象;两者互生作用,并影响于经济构造的发展而成为能动的社会现象。这就是上层建筑对于基础的反作用。但是上层建筑对于基础的反作用,从其发源与结果看来,是决不能与基础对于上层建筑的作用相同的。上层建筑反作用于基础的可能性,是由于上层建筑从基础得到的发展力量而来的。可是这些上层建筑的作用的结果,只在它没有和基础发展的倾向相矛盾之时,才能持久,才有意义。在相反的方面,反作用虽也能延缓并障碍经济发展的过程,却决不能变更这发展过程的倾向,而经济的必然性,结局是必须打开它的进路而前进的。以下分别说明各种上层建筑对于基础的作用。
先说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对于基础的反作用。
“政治是经济之集中的表现”,即是说,政治是在经济的基础之上成长起来,而表现经济的东西。政治对于经济取得了一定的独立性之后,就立即反作用于经济发展的进行。政治对于经济的发展,可分为两个方向:第一,当政治作用于合法则的经济发展的方向时,它和经济相调合,经济就能向前发展。譬如新建的国家,支配者厘订种种适合于经济的新法律制度,这确是能够助长经济的发展的。第二,当政治违背于合法则的经济发展的方向时,它和经济相冲突,经济的发展就被阻碍。譬如陈腐的国家,支配者为保持自己的利益而利用政权以苟延残喘,这确是能够障碍经济的发展的。所以政治权力的作用很大,它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也能破坏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情形,政治对于经济占据优势。但这种优势,仍是从经济发生,并受经济所规定。
总之,在阶级社会中,一切经济上的问题,要在政治的形式上,才能解决。阶级社会中,一切社会事变,都通过阶级的行动而出现,而构成这些阶级行动的顶点的东西,即是政治。所以历史唯物论,对于政治在社会发展上的积极的作用,是非常重视的。
其次,意识形态虽是反映经济构造及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的东西,同时它对于两者有很大的反作用。这样的反作用,也分为两个方向:(一)正确的反映了经济构造及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之意识形态,能够暴露出经济及政治的发展法则,使人们能顺应这些法则去改造经济与政治,以促进社会的进步。(二)如果曲解了经济构造及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那就曲解或否认政治与经济的发展法则,徒使人们陷于心理的游戏。这样的意识形态,至多也只是颠倒事实的真相,以为特殊的社会集团的利益说法,结果只能暂时阻碍社会的进步,而社会发展的必然性,终究要暴露出这种意识形态的反动性。
一切革命的学说、思想或哲学,只是当时社会的物质生活的矛盾、阶级的斗争等社会变动的事实之观念的反映。这种学说、思想或哲学,无疑的是革命的阶级的实践的契机,能够促进社会的改造。但是意德沃罗基这种促进社会改造的作用的原动力,仍然潜伏于社会的存在的根柢中。所以历史唯物论在考察社会的变革时,必须区别“物质的变革”与“意识的诸形态”,而主张意识形态“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从社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去说明”。
四、社会的发展法则
社会的构成形态及其发展
基于以上的说明,可以把社会构成的原理,作下面的概括:“人类在其生活之社会的生产上,加入于一定的、必然的、离其意志而独立的诸关系,即适应于物质的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诸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体,形成社会之经济的构造,是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在它上面树立与一定社会的意识形态和它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法,决定社会的、政治的及精神的生活过程一般。不是人类的意识规定他们的存在,倒是人类之社会的存在规定他们的意识。”
因此,社会的构成形态(即社会形态),就是处于特定生产关系总体以及由它所生的特定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之下的社会。并且这个社会,是一定历史的发展阶段上的社会,是有其特殊的,固有的特质的社会。因为“生产关系的总体,是构成称为社会关系,称为社会的东西”,所以社会形态,就是当作特定的生产关系总体看的社会,譬如先阶级社会,古代社会,封建社会,现代社会,未来社会,就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体;这各种的社会,同时又造成了人类社会全部历史上的各个顺序的特殊的发展阶段。
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如上面所划分的一样,共分为五种构成形态。但是各种构成形态,都是继承先行的社会形态的积极的结果而发展起来的,同时又包含着种种复杂的经济制度。这些经济制度,是和构成形态有区别的。各种构成形态,是由特定的生产方法所决定。如封建社会的构成形态,受封建的生产方法所支配;现代社会受资本制的生产方法所支配。至于经济制度,可以在特定的构成形态中杂然并存。因为特定构成形态中的各种经济制度,除了占据支配地位的东西以外,有的是先行的构成形态的遗物,有的是同一构成形态内部的发展阶段。这些经济制度,都是特定构成形态的复杂的成分,不过这些成分,都受特定构成形态中的支配的生产方法所规定、所包摄,都是被支配的东西,是附属的东西。例如现代社会中,资本制生产方法占据支配地位,所以现代社会的构成形态,是资本主义。但在这个构成形态中,仍包含封建的经济制度(如家长制的农民经济与小商品生产)的遗物。这就是经济制度与构成形态的区别。
社会发展的意义
所以历史唯物论所研究的社会,必须是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构成形态,即是当作特定生产关系的体系看的社会。于是我们更进而说起社会的发展法则。
人类社会是不断的向前发展的。人类社会之所以发展,也和世界一切东西的发展一样,是由于它内部包含着矛盾。社会内部所包含的矛盾,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在敌对的社会中,显现为阶级间的矛盾)。由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社会就不断的往前发展。因为人类在其物质生活的生产过程中,不断的获得新的生产力。人类一旦获得了新的生产力,就变更了劳动力与生产手段结合的方法,即成立了新的生产方法。由于新的生产方法之成立,就改变旧的生产关系而成立新的生产关系。于是新生产关系体系代替了旧生产关系体系,随着社会的基础之变动,那些树立在旧生产关系体系上的上层建筑,就或缓或急的随着变革。于是崭新的社会构成形态,起而代替了陈旧的社会构成形态。这是社会发展的最一般的意义。以下先说明各种社会构成形态内部的发展法则的特殊性,再说明由一种构成形态转变为别种构成形态的转变法则的特殊性。
特定社会内部发展法则的特殊性
社会是一个发展的过程,社会的发展法则自身也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在过程中的各个阶段上的社会形态各不相同,因而在过程中各个阶段上的社会的发展法则,也是各不相同的。各个历史的时代,各自有它特殊的法则。如同古代社会、封建社会、现代社会等各种社会的有机体,也和各种动植物的有机体一样,在根本上是互不相同的。一个阶段上的社会当发达到一定高度而转变到次一阶段时,就开始受另一种发展法则所支配。各时代的社会的发展法则所以各不相同的原因,从根本上说来,是由于物质的生产诸力不断的发展。人类间的生产关系,是和一定社会的生产力相适应的。人类依存于一定社会的生产力,造出一定的生产关系,同时又依存于那一定的生产关系,形成一定的原则、观念、及范畴。因而一定社会的发展法则,就支配这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支配着那一定的时代的社会。人类一旦获得了新生产力,生产关系就随着改变,因而那支配这新生产力和新生产关系的社会的新发展法则,就代替过去的发展法则来支配社会了。所以各个时代的社会发展法则,各自有它的特殊性,适用于过去的,决不能适用于现在,即是说,无条件的适用于一切时代而都妥当的社会的发展法则,只是一个抽象,实际上是没有的。
社会形态由低级到高级的转变法则的特殊性
依照前面的说明,人类社会全部历史的发展过程,可以列成下述各个顺次的发展阶段:(一)先阶级社会,(二)古代社会,(三)封建社会,(四)现代社会,(五)未来的新社会。这些社会各自有其内在的、固有的特殊发展法则,这是刚才说过的。现在再说到由低级社会形态到高级社会形态转变的法则。这些社会形态之间的转变法则,可以分为下述四种:(一)由先阶级社会到古代社会的转变法则;(二)由古代社会到封建社会的转变法则;(三)由封建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变法则;(四)由现代社会到新社会的转变法则。这些转变法则是互不相同的,是特殊的。
这些转变法则的特殊性,根源于各个社会的特殊发展法则,即根源于生产方法的特殊性,根源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特殊性。例如由现代社会到新社会的转变法则,和由封建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变法则,是各自有其特殊性的。由封建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变,是封建社会母胎中孕成了的生产力与封建的生产关系相冲突的结果。由现代社会到新社会的转变,是现代社会中孕成的生产力与现代的生产关系相冲突的结果。譬如法国革命与俄国革命,都各有其特殊性。这两者的特殊性,可说是两种转变法则的特殊性之具体的表现。所以各种社会构成形态间的转变法则,是各有其特殊性的。
历史唯物论的对象之规定
综合以上的说明,可以把历史唯物论的对象,作如次的极简括的规定:
第一,历史唯物论是把社会当作适应于生产力的特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关系总体去把捉,即是把社会当作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的生产有机体去把捉,阐明其固有的机能与发展的法则;在敌对的社会条件之下,就说明这社会的各阶级间的关系;于是更进而探索那些与这生产关系总体相适应的政治上与意识形态上的上层建筑,说明其内的关联,以到达于基础与上层构造的统一,以形成一定的社会构成形态之生动的形象。
第二,历史唯物论把社会当作客观的、合法则的、自然史的发展过程去把捉,阐明各个特定阶段上的社会的特殊的发展法则,阐明社会由低级形态到高级形态的特殊发展法则。
第三,历史唯物论把社会全部历史列为先阶级社会,古代社会,封建社会,现代社会,未来社会的五个顺次发展的阶段,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的进行与特定发展阶段上的特殊形态之统一,指出历史过程的统一与联结,发现历史发展之一般的正确的法则。
就上述三项,再简约起来,历史唯物论的对象是:在最一般的大纲上说明人类社会之历史的客观的发展过程及其发展法则,阐明各种社会构成形态的特殊发展法则及由一种构成形态到他种高级构成形态的特殊转变法则。
第二节 当作历史观与方法、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看的历史唯物论
一、历史唯物论是社会发展理论与社会认识方法之统一
历史唯物论的对象既经规定,它的意义就容易理解。
历史唯物论究竟是什么?关于这一问题,有两种非正确的见解,这里应当加以批判。
机械论者主张历史唯物论是社会及其发展法则一般的学说
第一种非正确的见解,是机械论的见解。机械论者说:“历史唯物论是关于社会及其发展法则的一般的学说。”这就是说,历史唯物论是关于社会一般的学说及关于社会发展法则一般的学说,这种见解,明明是谬误的。这种见解的主要的谬误,是用抽象的社会一般代替具体的社会历史,用抽象的社会发展法则一般代替具体的社会发展法则。依据前节的说明,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先阶级社会、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及现代社会的各种顺序的阶段。各个阶段上的社会,是互不相同的特殊的生产关系体系,各有其固有的特殊发展过程和固有的特殊发展法则。历史唯物论研究的出发点,是“一定历史的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历史唯物论把这“一定历史的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当作特定的生产关系的总体去把捉,由此以探求各阶段上的社会的特殊发展法则,及其转到高级形态的特殊转变法则。这样,才能阐明社会的这种多方面的矛盾的过程之客观的合法则性,才能在最一般的大纲上把握住全人类社会的客观的发展过程及其发展法则。照这样在最一般的大纲上说明了的社会的客观的发展过程及其发展法则,是具体的社会历史过程之正确的反映,是一般的全部社会发展过程与特殊的各阶段上的社会发展过程之统一。只有依照这样在最一般的大纲上反映了的社会的发展法则,才能理解这一般的发展法则在各个阶段上的社会中所显现的特殊形象。所以社会的发展,常是具体的,是一般进路与各个历史阶段的特殊性之融合。
但是如果依照机械论者的见解,全社会发展的具体的历史就在抽象的社会一般之中消失了,社会发展的具体的法则就在抽象的社会发展法则一般之中消失了。照这样,先阶级社会,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及现代社会的各种具体构成形态及其各种具体发展法则,都转化为“社会及其发展法则一般”,而丝毫没有具体性与特殊性存在。于是所谓社会一般,在论理上就归结到古往今来的人类社会同是人类的集合体;而所谓社会发展法则一般,在论理上就转变为没有空间性和时间性的永久不变的真理了。事实上,所谓“社会一般”和“社会发展法则一般”都是抽象的,而抽象的东西是不存在的。
形式论者主张历史唯物论是社会的方法论
关于历史唯物论是什么这一问题的第二种非正确的见解,是形式论的见解。形式论者说:“历史唯物论是社会的方法论,是一种抽象的社会认识的论理学。”形式论者与机械论者相反,主张在历史唯物论方面必须“提倡这种方法论的内容和历史的内容”。形式论者所说的“方法论的内容”,即是“社会科学的方法论”的意思。至于所谓“历史的内容”,就是说,历史唯物论是关于“研究种种社会形态的种种法则”。而“结合这些法则的一般的东西,就是这些法则的推移转变及这转变的研究方法”。(这里所说的“研究方法”即是“方法论”)
形式论者这种见解,在表面上好像和机械论者的见解相对立,而实际上却和它很接近。形式论者的见解的主要谬误,是把“社会的方法论”代替社会发展理论即历史唯物论,把关于互异的形态不同的种种社会现象的几个预定的抽象的前提代替社会的历史的发展之统一的全面的一般理论。依照这种见解,历史唯物论,变成了抽象的方法论与关于历史过程的各个形态的经验论态度之特殊的结合。
我们知道,社会全部的历史过程是这全部过程中各个阶段上的特殊构成形态之具体的统一。全体离开部分不能存在,部分离开全体不能存在。形式论者主张历史唯物论只研究各个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形态的种种法则,而不能在最一般的大纲上说明人类社会全部的历史的发展过程及其发展法则。这样的见解,暴露出他们只知道各个发展阶段上的“种种社会形态”,不知道有统一的全面的社会发展过程;只知道有“种种社会形态的种种法则”,不知道有社会史的“一般的发展法则”。这种见解,在论理的进行上,势必用俗流实证论及迂回经验论的精神,去解释各时代的历史的特殊性。这种见解,是形式论理学的见解:只看见部分,而不看见全体;“只看见树木,而不看见森林”。
如上所述,形式论者所“提倡”的“历史的内容”,只是断片的历史而不是整个的历史,是抽象的历史而不是具体的历史。因此,他们就从历史唯物论的内容抽离出与内容不一致的形式,从历史唯物论的对象抽离出与对象不符合的方法。于是,历史唯物论转变为只研究形式的抽象的“方法论”,转变为非从对象的分析得来的、完全抽象的前提之体系。
上述两种见解的异同
在上述两种见解之下,历史唯物论的本来的对象——社会的=经济的构成形态的发展之历史的过程,就完全消失了。在机械论的一方面,抽象的、自己造作的“社会一般”的公式,代替了特殊的、异质的、社会形态的真正历史过程之研究。在形式论的一方面,关于特殊的、异质的、社会形态的几个先定的抽象前提,代替了一般的、统一的、社会的发展过程之理论。所谓社会的“方法”,在这种情形,就完全丧失了那物质的、具体的、历史的基础。这两种见解的差异之点,就是在前者一方面,所谓“关于社会的一般的学说,变成了机械的从外部嵌入于历史的永久不变的尺度;而在后者一方面,把历史唯物论解消于方法之中。后者是把前者所主张的‘一般法则’化为同样抽象的论理的范畴之总体,主张用这种范畴去研究种种形态的特殊法则。在这种情形,看不到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
如果应用“社会一般”的学说来研究现代社会与过渡期社会的构成形态时,就不能理解这两者质的差异,而两者的特殊发展法则就变为抽象的同一的东西了。如果应用“社会的方法论”的学说来研究帝国主义的发展与过渡期的各种经济制度时,就必然要把两者的具体的研究,转化为内容空虚的“方法论”的抽象,把两者的特殊性转化为经验论的、主观主义的东西了。
科学的理论与科学的方法之统一
基于前面的说明,历史唯物论不是“关于社会及其发展法则的一般的学说”,也不是“社会的方法论”,而是社会发展的理论与社会认识的方法之统一。
历史唯物论是社会之理论的研究。社会之理论的研究,常是社会史的反映,并且是社会史的普遍化的反映,是依从于指示社会发展的现实进行的法则的正确的反映。简明点说,历史唯物论是在最一般的大纲上,反映出统一的社会史的发展过程及其发展法则,反映出特殊的、异质的各种社会形态的发展及其转变的根本法则的理论。
在这种处所,一般与特殊之间,成立了正确的关系。因为历史唯物论是具体的社会发展过程的反映论,并不是抽象的、“超历史的”历史哲学的发展之公式,不是解决一切历史上的问题的万应膏。具体的发展过程,在其本身中统一着一般的进行的路线和各个发展阶段的特殊性,即是统一着整个过程的一般发展法则与过程中各阶段的特殊发展法则。这是一般与特殊的正确关系。社会的历史,自有其一般的发展法则。例如说:当生产关系障碍生产力的发展时,必引起社会革命,——这就是社会的一般发展法则。可是这一般的法则,在种种社会的构成形态中,却有种种不同的具体的表现。所以只有从特定构成形态(如封建的或现代的等等)的特定历史发展条件之具体的研究出发,才能理解特定构成形态之质的特殊性,才能理解社会的一般发展法则在它当中所表现的特殊相貌。所以历史唯物论常是研究“特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
只有从科学的认识论出发,我们才能理解历史唯物论所以能成为社会现象的认识方法即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理由。历史唯物论只有在它正确的反映了社会的构成形态之自然史的过程与社会史的这种最一般的发展法则时,才成为科学的理论。只有当作科学的理论看的历史唯物论,才能成为方法论的理论,我们才能得到“社会科学上的方法的理论”,才能得到“唯一的科学的历史说明方法”。
当作社会科学方法论看的历史唯物论,其主要之点如下:
第一,在社会的存在与社会意识的正确关系上,去理解各种历史的社会的现象。这就是说,要把特定构成形态的物质的生产关系,当作一切历史之现实的物质基础抽取出来。即是说,要把一切历史的社会的现象,当作与特定历史阶段上的生产关系相联系的现象去考察。
第二,在全体的关联上去理解各种社会的现象。如上所述,社会是包摄生产诸关系的总体、国家形态、法律制度以及一定意识形态的系统,而生产诸关系是这个系统的基础。同时,基础与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的内部,又有极复杂的相互作用。并且,敌对的社会是各个社会阶级之对立的统一,这种对立物的认识,是理解各种社会现象的关联性的基础。
第三,在发展过程上去理解各种社会现象。一切的社会现象都是发展的,一切社会现象的发展,都是内在的对立物的冲突,归根结底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冲突。所以研究一切社会现象的发展时,必须深入的去暴露其发展的根本动力,由此以探寻其发生、发展及其没落的趋向。
所以历史唯物论的方法是具体的,是受研究对象的社会的规律的特殊性所限制的。它决不是抽象的社会的方法论。在这种处所,历史唯物论是社会发展理论与社会认识方法的统一,它决不与具体的历史相分离,也决不与其他社会科学相隔绝。它是反映历史发展之具体过程的科学的历史观,它是这种历史观之哲学上、理论上及方法论上之本质的内容。
历史唯物论,指导经济学去研究各种社会经济构造的各种历史的特殊发展法则(广义经济学),研究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构造的特殊发展法则,克服布尔乔亚经济学的观念论的见解。它指示法与国家的理论,把法与国家当作建立于经济构造之上的上层建筑去理解,阐明法与国家是随着经济的构造之历史的发展而发展,而取得历史上所规定的特殊的形态,阐明其特殊的发展法则,使法与国家的理论,从一切布尔乔亚的法与国家的观念论的见解解放出来,得到真正科学的性质。在意德沃罗基的理论中,历史唯物论指示社会意识是社会的存在之映象,并随着经济构造的发展而发展,而意德沃罗基的发展法则,即是社会的存在的发展法则之映象,与社会的存在循着同一的法则而发展,由此以表明其阶级的性质,克服一切观念论及机械唯物论俗流唯物论的谬论。
二、历史唯物论是社会的理论与社会的实践之统一
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理论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导。”这个原则是像一根红线一样,贯串于历史唯物论之中。社会发展的理论,是社会的客观发展过程及其发展法则之正确的认识。但这种认识,不是可以靠研究室的研究所能得到的,而是要在人类的活动的过程中,在社会的实践的过程中,才能得到的。社会发展的理论的命题,不单只停顿在学究的理论的范围中,它只是根据于一种或数种事实而成立的原则。反之,各种理论的命题,如果移到于现实生活方面,并且根据它来改造现实生活之时,我们就把这种命题,从特殊性或个别性移到普遍性。这样,在社会的实践中,社会的理论,就消失了那学究的性质,它不但有普遍性的价值,并且有直接的现实性。在另一方面,社会的实践,如果离开社会的理论,它是盲目的,是愚笨的。社会的实践,是人们要变更社会的客观现实性而使它适合于自己的目的的种种有计划的行动。人们如果不去研究社会的现实性的法则,不理解社会的理论与社会的实践之统一,就不能改造社会,这是很明白的事情。
社会的理论与社会的实践,是不可分离的结合着。社会的理论中,有社会的实践的成分;社会的实践中,有社会的理论的成分。社会的理论,由社会的实践而获得;社会的实践,由社会的理论而贯彻。没有社会的实践的那种社会的理论,只是空洞的理论;没有社会的理论的那种社会的实践,只是盲目的实践。但是社会的实践,比较社会的理论,占据优位。社会的实践所以比较社会的理论占据优位的理由,可以分为四点:第一,社会的实践,是人们对于社会的认识的出发点;第二,社会的实践,是一切社会的认识之规准,是社会的理论的真理性之规准;第三,社会的实践,是认识客体与认识主体两者间所必要的联结的规定者;第四,社会的实践,不但有普遍性的价值,并且有直接的现实性。
哲学的任务,不是各色各样的解释世界,而是变革世界;同样,历史唯物论的任务,不是各色各样的解释社会,而是变革社会。
由历史的必然到历史的自由
“理论是解答实践的活动所提起的问题的。”理论从实践产生,又能指导实践。社会发展的理论,反映出社会的发展法则。基于被反映了的社会的发展法则,人们就得到关于社会现象的预见的可能性。但是社会学的预见,不从社会现实分离,不从社会的实践分离。只有在理论与实践之有机的统一上,历史唯物论才能反映出社会的发展法则,才能预见社会的将来。因此,人们才能有计划的从事于社会的实践,而从历史的必然的领域进到历史的自由的领域。
依历史的必然与自由之正确关系来说,历史上的自由,即是历史的必然之认识。“自由是必然的洞察。”“只有在必然未经理解之时,必然是盲目的。”“自由并不存在于如一般所梦想的离自然法则独立的处所,而是存在于自然法则的认识之上,存在于与这法则一同发生而有计划的把它适用于一定目的的可能性之上。”所以自由是被认识了的必然。我们知道,水火风雷等大自然力,当人类还没有认识并处理它们的时候,它们作用于人类,完全是盲目的,是强制的,是破坏的。往往一场大水能够把人口牲畜田园屋宇都破灭,一场大火能够把人畜屋宇粮食都烧毁,一场大风能够把房屋农作都败坏,一场大雷能够把动物植物屋宇都打倒。这些都好像自然界的不可抗力,但当人类认识并处理了它们之时,就能够防卫它们,利用它们,而转祸为福了。我们现在不但知道疏水导河以治水,并且知道利用水力以造水碓水磨水车,现在还用来发电;不但知道防避火灾,并且利用火力以发动蒸汽机关;不但知道避风,并且知道利用风力以造出风车,行驶帆船;不但知道避雷,而且知道利用电力以应用于种种事业。于是这些大自然力,便由倔强的恶魔一变而成为忠顺的奴仆了。同样,生产力这种大社会力,当我们没有认识它并处理它的时候,它作用于人类,正和大自然力一样,完全是盲目的,是强制的,是破坏的。一次经济的恐慌,往往能够夺掉数百千万人的饭碗,损失若干万万的财产,一次帝国主义战争,至于把数百千万的穷苦人民化成少数帝国主义者的炮灰,把全世界的经济生活都陷在不可名状的混乱。这种大生产力,在现在好像也是一种不可抗的大自然力,向人类作用着。假若我们能够认识它,理解它的作用、它的方向和它的影响时,我们就可以渐渐的使它服从于我们的意志,而容易达到我们的目的。假使我们一旦了解了它的性质并依其本性而加以处理之时,它就会和在电信机中起作用的电力一样,就有益而无害了。即是说,假是我们能依着生产力的本性,把它放在协力的生产者手中,变生产手段之私人的所有为社会的所有,而生产依照社会的必要而被组织之时,人就会变为自然和自己的主人。到了这时候,人类就会以充分的自觉造出自己的历史;人类自己所发动的社会的诸原因,就会生产出自己所希望的结果。这即是从必然到自由的飞跃。
“各个人的有意识的自由行动,产生出他们所不能预料不能预见的结果。这种结果,是与全社会有关系的,即是作用于他们的相互关系的总体的。所以人们从自由的王国转移到必然的王国。但是由人们之个人的行为产生而未经他们所意识的社会的结果,一旦引起社会组织的变革,就在人们的面前,产生出新的个人的目的。人们的有意识的活动,必然的使面目一新。人们就再从必然的王国转移到自由的王国。”所以人类的历史,可以说是从必然到自由的历史。
历史唯物论,在研究现代社会时,必须说明下述诸问题:现代社会是从怎样的社会发展的,并且循着怎样的发展途径?现代社会从它出生之时起到现在为止,经过了怎样的阶段?现代社会将转变为怎样的新社会,而这种转变的可能性如何推移于现实性,并受怎样的物质的客观条件所规定?又,担负改造现代社会为新社会的使命的主体,为什么必须是普罗列达里亚?历史唯物论必须研究上述诸问题,才能发现现代社会的发生、发展及其必然没落的法则。而现代社会的这种特殊发展法则,又是一切社会形态的一般发展法则之具体的形态。所以历史唯物论实是现代最进步的阶级即普罗列达里亚能动的推进现代社会发展的学说。
“人类的最高问题,在于把握一般根本路程上的经济的进化(社会的存在之进化)之客观的理论,而尽可能的、明白的、显著的、批判的、使人类之社会的意识和一切现代国家进步的诸阶级之意识与它(上述客观的理论)相适合。”
当作理论、方法、及实践指导看的历史唯物论
综合以上的说明,历史唯物论的意义,可作如下的概括:
敌对社会的领域中的具体的历史的研究,是在于暴露特定历史的生产方法中的内在矛盾、阶级的对立。但如上所述,历史唯物论并不单是这种矛盾之“客观的”证明。历史唯物论在特定社会形态的机能及发展法则本身中,阐明这社会形态的必然没落的法则,指出新社会制度起而代替它的必然性的根据。历史唯物论指出超过这特定社会形态而前进的路线,预见它的将来,在社会的实践上,说明前进的社会阶级的任务。简单的说,历史唯物论又必须是社会实践的指导。
历史唯物论是上述诸契机的统一。即历史唯物论是社会发展的理论,是社会的研究方法,是社会的实践的南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