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力流动的政治经济学
- 蔡昉 都阳 王美艳
- 3524字
- 2020-11-30 11:00:46
第二节 城乡差距的估计与描述
在造成改革前城乡关系以及导致城乡收入和福利巨大差距的制度安排中,阻碍劳动力流动和人口迁移的政策及其执行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传统发展战略得以推行,一系列造成城乡关系扭曲的制度环境得以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一方面,它营造了符合城市偏向的城乡利益格局;另一方面,它又使这种扭曲的城乡利益格局,以及相应的城乡生产要素的配置格局与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相适应。
城市偏向政策导致的后果,是对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的歧视。这种歧视政策对于城乡居民福利的影响,可以采用几种方式来评价。一种方式是详细地观察每一种特别的政策干预,将各种政策手段量化,从而估计其对于两个部门经济当事人之间收入转移的直接影响。这些政策的总效应可以从单个项目汇总而得到。这也是一系列世界银行研究项目,在评价农产品价格政策效应时所采用的基本方法。
更具体地说,为了观察一个特别项目(譬如说为一种农产品制定一个价格上限)的分配结果,可以首先估计这种产品的供给和需求关系,随后估算其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福利影响。如果这个项目涉及的是某种可以贸易的产品,则国内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别,将可以用作衡量扭曲程度的参照物。[11]
尽管这些方法对于评价农产品定价政策来说是适宜的工具,但由于几个原因,使其难以应用于中国的情形。其一,很长时期里中国不存在真正的农产品市场,从而估计供给和需求关系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其二,许多政府干预超出了标准的农产品定价手段,以致常规的福利分析工具无法直接应用。其三,由于中国的制度与政策在不同时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追溯所有这些政策演变并加总其效应是非常困难的。[12]
下面,我们将采用另一种方法,把关注点放在歧视政策的结果上面,考察城乡之间人均消费和人均收入的差距。这种方法遵从了一个简单的逻辑:尽管存在着复杂的干预手段和复杂的政策效应渠道,部门倾斜政策终究要表现为部门之间消费支出和收入的差别,而这是可以直接观察和十分容易度量的。因此,如果对于可比的劳动者来说,消费和收入在城乡之间显著不同,则意味着政策与制度产生了严重的部门分割效应。
不过,在进行城乡消费和收入比较时,仍然需要十分小心。首先,当考虑不同地区收入时,应该根据以受教育、培训和工作经验衡量的劳动力质量作出调整。其次,比较时应该以实际水平而不是名义水平为依据。最后,城乡之间在生活费用上的差别应该考虑在内。此外,在做比较时,诸如医疗保健、住房等公共服务方面的城乡差别也应该得到反映。由于通常并非所有的信息都具备,所以实际中很难根据所有这些因素作出调整。
以往的研究分别尝试过不同的估计和比较。在蔡昉和杨涛的文章中,在处理改革以前的城乡差距变化时,他们比较了城乡人均消费支出。[13]随后,使用国家统计局新近发表的资料,比较城乡收入差距,以及消费支出差距的变化趋势。他们按照城市居民获得的社会福利,以及城乡通货膨胀率的差别,对数据进行调整。虽然由于资料不足,无法用城乡劳动力质量和社会费用的差别对数据进行调整,但由于该分析覆盖了一个相对长的时期,如果这两类因素的城乡差别在时间上保持稳定,遇到的将只是一个时间上一致、具有固定效应的偏差(a time-invariant,fixed-effect bias)。因此,这种对城乡差距变化趋势的评价,不会受到这两个潜在偏差的影响。
由此计算的一组城乡消费比率揭示了时序变化的长期型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城乡之间的不平等程度很高,但保持稳定。然而,改革以来,城乡差异水平表现出巨大的周期性变化:改革初期降低,随后在一段时期里有很大的提高,以后再次下降。所有时期,城市人均消费都比农村的相应水平高1—2倍。
具体的数据显示了四个不同的时期:(1)1952—1977年计划经济时期,除了1959年和1960年“大跃进”的两年达到3.2之外,城乡消费比率围绕2.5在较小的幅度内波动;(2)1978—1985年改革初期,城乡消费比率从2.9下降到1.9,达到历史上最低的水平;(3)1986—1993年,城乡消费比率重新升高到2.7,几乎回到改革起始时的水平;(4)1994年至今,再次呈现下降的趋势。这整个过程描述了中国城乡消费型式的变化趋势。杨涛和周皓曾经把1978—1992年城乡消费名义水平的变化概括为V形曲线型式。[14]而当我们观察一个更长的时期,并采用不变价格计算时,则会看到上述振动频率缩小的周期性变化。
虽然消费支出的比较是反映城乡居民相对福利水平的一个重要方法,但由于它忽略了储蓄的因素而不能完全反映实际购买力。因此,人均收入通常是揭示城乡差异更好的指标。为了计算中国的家庭收入,需要了解决定收入来源的相关制度。在城市,工资仅仅是全部收入的一个部分,在其之外还有种种额外福利,如住房、医疗保健、实物发放和各种价格补贴。但城市调查队的收入统计并没有涵盖所有这些非工资收入。相反,农户调查的收入数据涵盖面要大得多:包括了从农业与非农产业获得的劳动报酬,从事各种产业所获得的家庭经营收入,汇寄款等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由于上述收入来源和统计涵盖面上的差别,并不能直接根据住户调查中的城乡收入进行比较。
张新民等的一项研究,尝试建立一套可比的城乡家庭收入,用城市非工资收入信息补充家庭调查资料。[15]这项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在估算全部收入时遇到的制度性不清晰。张新民等的研究只估算了1980—1992年的收入,蔡昉和杨涛的研究将这一分析扩展到1978—1997年整个改革期间。按照类似的研究方法,城市居民的总收入可以被划分为两个大类:工资收入和非工资收入。非工资收入包括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和其他没有统计到家庭收入中的补贴,以及单位发放的实物。尽管非工资收入没有记录在城市家庭调查中,但可以从总量上获得。[16]使用这一总量信息,计算了每个职工分配到的非工资补偿后,可以估计到一个“隐蔽收入”。
图2.3显示,非工资收入在城市可支配收入中占一个很大的份额,1978年约为24%。尽管随后稳定地降低,1997年这部分仍然占到全部收入的15%。这些非工资收入大部分是通过特殊的制度渠道发放给享有城市户口的职工的,因而那些临时到城市打工的农村流动人口并不享有。
图2.3 城市居民全部人均收入及其组成部分(现价元)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88,1993—1998),中国统计出版社;国家统计局和劳动部:《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0,1992—1998),中国统计出版社。
按照这种方法,我们可以观察用城乡价格指数分别缩减过的城市和农村全部人均收入及其比率。这里,城市收入是用非工资收入部分调整过的,而农村收入使用的是农户调查的全部收入数据。资料的涵盖面起始于1978年,因为正是这一年,国家统计局开始公布分城乡的收入数据。城乡收入比率确认了在比较改革以来城乡消费比率变化时发现的周期型式:城乡差距在改革初期下降,1985年达到最低水平1.9,随后稳定地提高,1993年达到2.7,以后经历了再次下降的时期。
为了利用以往研究的结果,并且获得比较全面的关于城乡收入差距变化的图景,以便更好地观察城乡消费和收入水平的差距,以及随时间的变化趋势,我们在图2.4中画出了消费和收入两个城乡比率曲线。其中,我们分别计算了名义比率和实际比率。我们可以通过把消费和收入的城乡比率数据连接在一起,形成一个反映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至今的城乡收入差距变化趋势。在这些数字中,城乡消费差距与收入差距的型式和变化比较一致,并且改革之前价格变化很小,所以,我们可以把1978年以前城乡名义消费比率与1979年后城乡实际收入比率结合起来观察。
图2.4 城乡消费和收入比率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的《中国统计年鉴》中不同年份提供的消费数据经常有一些变化,本表使用的数据中:1952—1989年来自1990年年鉴,1990—1995年来自1996年年鉴,1996年来自1997年年鉴,1997年来自1998年年鉴,以后的则来自2002年年鉴。
从图2.4中我们可以立即发现几个有趣的特点。一个特点是,当我们采用不变价格描述城乡比率时,表现出比采用名义比率时较为平缓的趋势。另一个特点是,无论是用消费水平还是用收入水平表达城乡差距,其在1978年以后表现出惊人的相同型式。另外,从整个图形来看,改革以后,变化呈现明显的周期性趋势,而改革以前虽然具有较高水平的城乡差距,但显示了相对稳定的趋势。
正如前面讨论过的,城乡之间巨大的消费和收入差距,是政府歧视农业的政策后果。相应地,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城乡差距的幅度反映了政府农业歧视性政策的相对强度。图2.5汇集了36个国家农业和非农业标准劳动者的收入比率。大多数国家的这一比率低于1.5,明显不同于中国通常在2—3波动的情形。具体来看,1990年和1995年平均城市收入超过农村1倍以上的国家分别只有5个和3个。尽管进行这种跨国比较需要特别的谨慎,但与国际经验相比,中国城乡差异之巨大是毋庸置疑的。
图2.5 非农收入与农业收入比率的国际比较
资料来源: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数据来自World Bank Data and Text on CD-ROM,the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The World Bank,1995;Yearbook of Labor Statistics,the 54th issue of 1995,International Labor Office,Gene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