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非产能合作国际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 吴卡 田峰
- 16498字
- 2025-04-07 17:33:04
第二节 中非产能合作的推进策略:一种跨学科解读
以国际产能合作为重要抓手的“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不仅蕴含着大量国际法问题也,而且涉及众多国际关系问题,因此本节采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理论交叉研究的方法,阐述中国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的应有作用、措施、观念和目标,这些作用、措施、观念和目标对中非产能合作当然也是适用的。这种跨学科研究方法,是当今西方特别是美国学界研究重大国际问题的一种重要方法。[17]而且,由于“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涉及的问题纷繁复杂,而“为了反映非常复杂的历史和当代现实的各个侧面,不同的观点都是必不可少的”,[18]所以本节将综合运用现行国际关系理论各主流学派(包括新现实主义学派、新自由主义学派、国际社会学派和建构主义学派等)的相关原理,并分别将其凝练为“权力论”、“利益论”、“观念论”和“正义与秩序论”,然后结合相关国际法文件与原理,对中国在实施“一带一路”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过程中应发挥的作用、应采取的举措、应持有的观念和应确立的目标等各个“侧面”进行跨学科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中国推进中非产能合作提出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 从“权力论”看推进中非产能合作的策略:中国的作用
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现实主义理论强调“权力论”,认为权力的目标、手段与运用是国际关系的中心,国际政治就是一种“权力政治”。“现实主义者持有这样一个核心假设,即世界政治存在并运行于一种国际无政府状态下;也就是说,世界政治是一个没有更高的总领一切之权威、没有世界政府的体系。”[19]对于这样一个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体系,现实主义强调大国的作用,认为“大国应当管理这个体系;如果大国管理不当,即当它们不能维持国际秩序时,它们就会受到指责。大国必须是肩负伟大责任的国家……大国……‘在其所处之体系中有重大的利害关系’”。[20]有现实主义者进一步明确,维持国际秩序的大国非那些居于支配地位的霸权国莫属,这就是所谓“霸权稳定论”。[21]许多新自由主义者也不否认权力配置情况对国际制度的意义,特别是霸权国在创设国际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因此,以“权力论”为核心的新现实主义认为,在目前的“国际无政府状态”下,权力仍然是各国争夺的目标,而大国尤其是霸权国在维护国际秩序方面可以发挥一般国家所无法比拟的作用。虽然“权力论”过于强调权力,关注面过于狭窄,但仍然具有很强的启示意义。就中国而言,虽然中国目前并非而且将来也无意成为霸权国,但中国作为一个正引领全球共同发展的新兴世界大国,无疑“在其所处之体系中有重大的利害关系”,因此中国可以运用其拥有的权力和资源,积极倡导、组织和参与周边和国际社会中各项事务的交流与合作,尤其是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从而切实发挥一个新兴世界大国的应有作用,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发展与繁荣。中国将“一带一路”倡议付诸实施、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包括对非产能合作,就体现了作为一个正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的新兴世界大国对国际重大事务的引领、协调和组织作用,表明中国在促进区域和全球经济增长以及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方面所作出的卓越努力。
但大国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也不是万能的,其作用不能被无限高估。一方面,国家主权平等是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基础。据此原则,“每个国家不论其情况如何,都平等地享受国际法所授予的权利,同时,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应平等地和公正不偏地适用于一切国家”。[22]对于国际制度的建立,大国虽然可以起主导作用,但离开了其他国家的支持与合作,国际制度只能是大国的独角戏,不能有效建立和实施。因此,大国在创建国际制度过程中,应尊重其他国家的意愿,与其协商与合作,而不能动辄对其强加自己的意志。另一方面,现实主义理论中的“修正结构现实主义”提出,虽然在构建国际机制过程中大国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国际机制一经建立,就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大国,而且大国出于国际声誉和对国际机制的依赖等因素的考虑,也不会轻易抛弃该国际机制。这两个方面对中国建设“一带一路”具有很强的启示意义。没有中国的倡议和引领,“一带一路”不可能提出与实施,中国在这方面发挥了一个新兴世界大国的应有作用。但是,中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不是万能的,而是有限的,因此中国应尊重沿线国家的意志与利益,与其进行协商与合作。作为“一带一路”重要抓手的国际产能合作,其实施也应如此。这一点在《产能合作指导意见》中体现得很明显。例如,在其第五部分“基本原则”中指出:“坚持注重实效、互利共赢。推动我装备、技术、标准和服务‘走出去’,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践行正确义利观,充分考虑所在国国情和实际需求,注重与当地政府和企业互利合作,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这表达了中国在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时所秉持的尊重国家主权、考虑他国国情和利益等原则以及强烈的协商合作的意愿。同时,中国要对“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相关机制的独立性有所认识并做好准备。就“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相关机制而言,中国目前的选择有二:一是利用现有机制,二是创设新机制。对此,中国采取了双管齐下的策略。一方面,是要“充分发挥现有多双边高层合作机制的作用”,[23]这表明,中国十分清楚自己在“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中的作用,与其大张旗鼓建立新机制,不如重视和主要依靠现有的各项机制,根据“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的新需要和新形势,赋予其必要的新职能。另一方面,在“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新机制建设上,中国作为正引领全球共同发展的新兴世界大国,要“与重点国家建立产能合作机制,加强政府间交流协调以及与相关国际和地区组织的合作,搭建政府和企业对外合作平台,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取得积极进展。完善与有关国家在投资保护、金融、税收、海关、人员往来等方面合作机制,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提供全方位支持和综合保障”。[24]
就“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新机制而言,中国接下来应构建国际、国内法律机制来实施和保障产能合作的顺利进行。首先,通过建立长期的国际条约机制来实施和保障“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通过签订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协定,中国可以密切与产能合作国家的互利合作,吸引更多国家和地区以不同形式参与产能合作。[25]其次,通过建立有效的国际争议解决机制来实施和保障“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中可能涉及的国际争议主要有三种:一是国家之间的争议,如领土争议;二是国际民商事争议,如不同国家企业之间的合同争议;三是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争议,如投资争议。对于第一种争议,应主要通过建立稳定畅通的协商对话机制来解决;对于第二种争议,则涉及各国国际私法中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对于第三种争议,则可通过国际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再次,通过建立配套的国内法律机制来实施和保障国际产能合作。“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作为中国的国家战略措施,已经产生世界性影响,为此中国可通过专门立法来落实和保障,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走上法治化轨道,而不是只停留在国家政策层面。另外,在对外投资与援助等方面,中国也应制定或完善相关立法,使其作为国际产能合作特别是对非产能合作的配套和辅助措施,实现有法可依。最后,通过建立国际化的司法机制来实施和保障“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涉及国家和地区众多,若无行之有效的国际司法合作机制,不仅无法妥善解决各种争议,而且不可能为产能合作的开展营造一种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为此,中国应重视与“一带一路”沿线和产能合作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合作,并借此提升自身司法的国际化水平。
按照“霸权稳定论”的观点,在国际关系中保持大国地位既离不开大国的“实力”,也有赖于大国的“声誉”。由此,“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一经建立,即使其中的一些规则对自己不利,霸权国也应从自身的整体利益或长远利益出发而选择遵守这些法律规则;如若霸权国不能在守法上以身作则,其声誉将会严重受损”。[26]国际关系理论研究还表明,建立良好的国际声誉是大国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大国崛起的重要环节。在评估国家的国际声誉时,对该国履约程度的考察是一个重要内容,也就是说,一国对自己所作的国际承诺包括国际法律义务的履行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国际社会对该国的好恶认知,从而与该国的国际形象与声誉直接挂钩。国际承诺的履行可能是一个长期、连续的过程,例如作为常设性国际组织的成员国或永久性国际条约的当事国,需要这些国家持之以恒地付出辛苦努力和一定代价,才能让该国际组织得以良好运作,该国际条约得以持续履行。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对自己拥有的良好声誉一直都非常珍视,这也是中国得以和平发展和持续壮大的一个重要因素。“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国随之进行的国际身份的调整也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必然要遭遇很多的艰难险阻,也必然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在短期内可能不会有丰厚的回报,但既然中国在《产能合作指导意见》中提出了“深化我国与有关国家的互利合作,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等愿景,就应竭尽所能实现这些愿景,这是中国维护和提升自身国际形象和声誉的必然选择,也是推动“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顺利进行的必由之路。
就“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对非产能合作而言,中国作为一个正引领全球共同发展的新兴世界大国,在促进中非关系发展上有重大的利害关系,因此中国运用其拥有的权力和资源,积极倡导、组织非洲国家与中国开展各项事务的交流与合作,尤其是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从而切实发挥一个新兴世界大国的应有作用,这有利于促进非洲国家的和平、发展与繁荣。中国开展对非产能合作,体现了作为一个正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的新兴世界大国对中非重大事务的引领、协调和组织作用,表明中国在促进非洲经济增长以及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方面所作出的卓越努力。但另一方面,非洲国家都是独立主权国家,在中非产能合作中,中国虽然可以起主导作用,但离开了非洲国家的支持与合作,产能合作只能是中国的独角戏,不能有效建立和实施。因此,中国在开展对非产能合作时,包括在利用现有的一些机制和创设包括法律机制在内的一些新机制时,都应尊重非洲国家的意愿,与其协商与合作,同时对自己所作的承诺、许下的愿景,应尽己所能地实现,从而提升中国在非洲的“软实力”,推动中非产能合作更快、更好地进行。
二 从“利益论”看推进中非产能合作的策略:中国的举措
国际关系理论中的新自由主义主张“利益论”。这种理论认为,跟政治利益一样,经济利益也是国家利益的重要构成,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而且在当下相互依赖的国际环境中,经济合作已经成为国际关系的主流,因此,国家利益应从新现实主义所主张的“权力利益”向“合作利益”转变,即从以权力斗争谋求自身利益转变为以经济合作追求互利共赢。而“一旦经济利益成为国家利益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对经济相互依赖所要求的国际经济立法的态度变得明确,即制定符合世界市场统一趋势的国际经济规则成为各国欲求之目标”。[27]
具体而言,截至2017年底,全球国际投资协定的数量比2016年新增18个,达到3322个,其中双边投资条约2946个,其他国际投资协定376个。[28]此外,截至目前,作为全球最大国际经济组织的WTO的成员已经达到164个,涵盖了世界上各主要经济体。[29]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有与其他国家开展务实合作、参加国际经济组织和参与国际经济规则制定的强烈意愿,在《“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和《产能合作指导意见》中,中国都表达了这种意愿。实际上,中国不仅意愿强烈,而且行动迅速有效。目前,我国已累计与别国建立了160多个双边经贸合作机制,签订了150多个双边投资协定,与美、欧、日、英、俄等均建立了经济高层对话。已签署17个自贸协定,涉及25个国家和地区。[30]在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发挥了建设性作用。与APEC、“10+1”、“10+3”、中非合作论坛等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合作日益深化。我国还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方针,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建立和发展了多种形式的边境经济贸易合作。中国的这些举措,为开展“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打下了坚实的国际法基础和国际合作基础。
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博弈论研究表明,相较于安全领域,各国在经济领域更可能开展合作,因为在经济合作中各国主要关心的是本国可得收益的总量即绝对收益,对此各国的合作意愿更大;而在安全领域,各国对本国的相对收益算计更多,即相对于他国,本国收益的多少,因此在安全领域进行合作往往更难。博弈论的研究还表明,如果各国因合作产生的绝对收益越大,那么它们就会减少对相对收益的关注,由此开展合作的机会就会增大。根据博弈论的这些原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目前的国际经济格局已经形成了一定冲击,并且已经引起了一些国家的担忧。但是,如果中国能够采取一些举措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将一部分利益让与其他国家,在发展自己的同时实现与其他国家的互利共赢,那么就会缓解甚至消除这些担忧,从而营造一个和平稳定的国际经贸环境,而这反过来会给中国和其他国家产生持续的、大量的绝对收益。因此,在中国对外国际经济合作中,对长期的绝对收益的注重应当胜过短期的相对收益。就“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而言,中国所着眼的都是开展合作所可能产生的绝对收益,而且中国关注的不仅是自身的收益,也是合作各国的收益,也就是说中国所欲实现的不仅是自身的发展,也是合作各国的共同发展,这体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新兴世界大国的长远眼光和宽广胸襟。
根据新自由主义的观点,在全球化的世界中,一国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与他国的互利合作。在中国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过程中,与相关国家能否开展有效合作,能否产生“合作利益”,实现互利共赢,直接关系到国际产能合作的实效甚至成败。为此,中国应下好互利合作这盘大棋。首先是“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互利合作的基础与环境。互利合作的物质基础是推进形成“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的基础设施、产业和市场,促进广泛的互联互通,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订立有利于共同发展的人员、信息、资金移动和贸易投资的新规则;互利合作的心理基础是做好政策宣传、争取民心工作,根据“一带一路”和产能合作对方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国家与地区,渴望通过与中国开展产能合作改善积贫积弱状况的心理需要,积极宣传与中国开展“一带一路”和产能合作是一条通往富庶和繁荣之路,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导向工作,并在人员、文化和教育交流等方面加大投入,培养“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国家和地区的对华友好力量。通过夯实互利合作的物质和心理基础,为“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建设营造良好的互利合作环境。同时,如上所述,这种互利合作环境也包括了通过行之有效的国际司法合作机制为“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营造一种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其次是“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的主体、方式和对象。“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都以经贸为核心,以经贸合作为主轴,因此“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的主体是企业,为此中国应积极引导本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参与,将以往以商品输出为主的经贸形式升级为以实体经济存在为中心,同时改善中国企业的经营方法,注重社会责任投资,加强可持续发展投资,这既有利于树立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和产能合作对象国的良好形象,也有助于增强沿线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自身的发展能力,并降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疑虑,增强对与中国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和产能合作的信心和支持。此外,互利共赢、和谐包容应是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因此“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具有很强的开放包容性,其互利合作的空间范围非常大,互利合作的国家和地区非常多,近期开展国际产能合作以亚洲周边国家和非洲国家为主要方向,但世界上任何一个想与中国开展产能合作的国家和地区都可以被纳入,这一方面更能体现国际产能合作的开放包容性,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地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实现与更多国家和地区的互利共赢。
再次是“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的重大示范项目。一方面,做大做强“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的重大示范项目。这些项目通常位于“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重要国家、节点或位置上,属于示范型项目。《产能合作指导意见》指出:“力争到2020年,与重点国家产能合作机制基本建立,一批重点产能合作项目取得明显进展,形成若干境外产能合作示范基地。”做好这些项目将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和带动作用,能够以点带面,推动沿线其他项目的建设。另一方面,这些重大示范项目往往能够与沿线国自己的国家政策相对接。这就表明,“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重大示范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并不是中国单方面的部署与安排,而是考虑了对方国家的发展需要,中国在这方面也强调和追求互利共赢。
最后是“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的阶段和步骤。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是一个长期过程,因此要分阶段、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按照我国的规划部署,国际产能合作作为“一带一路”的重要抓手,近中期的建设重点和目标是加快同周边国家和非洲国家产能合作,特别是以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周边重点国家为“主轴”,以非洲、中东和欧洲中东部重点国家为“西翼”,巴西、秘鲁等拉美重点国家为“东翼”来开展国际产能合作。[31]在远期,则是要将所有愿意开展产能合作的世界各国都纳入进来,形成一个覆盖全世界的、超大型的国际产能合作网络。
“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必须建立在互利合作的基础上,既是根据新自由主义观点得出的一个必然结论,又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要求。《联合国宪章》将“促成国际合作”作为联合国的一些基本宗旨,并在第九章专章规定了“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以实现这一宗旨。[32]《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则进一步将“国际合作”规定为国家的一项义务和责任,并特别强调了国际合作的基本范围,即“一切国家都有责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各种领域中通力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33]与上述国际法律文件从多边关系和联合国的角度出发不同,中国积极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要从双边关系的角度出发,提出建立国际友好关系和互利合作的国际法基本原则。[3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同世界各国发展友好合作、实现互利共赢的基础。[35]因此,中国建设“一带一路”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必须坚持互利合作,这是《联合国宪章》等重要国际法律文件同时是中国自己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要求,而且鉴于与中国共建“一带一路”和开展产能合作的国家与地区,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中国与它们携手开展产能合作,必然将推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实现《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所强调的“促进整个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标。
非洲作为当前中国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的主要方向之一,中非双方应下好互利合作这盘大棋。首先是要为双方开展产能合作提供良好的基础与环境,特别是推动非洲国家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做好政策宣传、争取民心工作。其次,中非产能合作的主体是企业,“将与以往主要由中国大型国企投资于非洲的能源矿业领域并承接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形成有益补充的是,未来中非产能合作的大军中将出现更多中国私营企业的身影。特别是中国私营企业在轻工业领域的丰富生产经验和较高技术水平将使其成为中国轻工业‘走出去’的主要力量”。[36]为此,除了中国政府要引导本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参与,中国企业自己也要改善经营方法,加强社会责任和守法意识,加强可持续发展投资。再次,要做好中非产能合作的示范乃至旗舰项目。“引领中非合作的旗舰项目将更多是跨国、跨地区的非洲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带动非洲制造业发展的工业化项目。”[37]最后,中国在非洲开展产能合作也要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当前开展中非产能合作的主要是中国根据区位条件、资源禀赋、政局稳定、投资环境和与中国关系等确立的一些非洲国家,以及与中国签订有产能合作框架协议的非洲国家,以后会有更多非洲国家将被纳入进来。
三 从“观念论”看推进中非产能合作的策略:中国的观念
以温特为代表的建构主义者强调“观念论”。他们反对“利益建构权力”“权力的作用主要是由单纯的物质力量构成”等观点,而是主张“权力主要是由观念和文化情景建构的”以及“观念建构利益”,[38]因此,权力和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观念”或“(身份)认同”构建的,而不是主要由物质条件决定的。“建构主义也承认权力和物质利益的重要性,但它将注意力集中在文化、观念、习俗、论说和社会规范等在形成身份和影响行为方面的作用。”[39]依此观点,国家观念等非物质因素在确定国家身份、影响国家行为和实现国家利益等方面具有决定性作用。显然,建构主义过于抬高国家观念的地位和作用,但不可否认它也有合理的地方。国内有学者曾经就建构主义对中国应对WTO的启示意义指出:“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中国要有效地发挥一个大国的作用和无偏差地判断本国的国家利益,必须将确当的国家定位转化为自身的观念。”[40]不仅如此,建构主义思想对于目前国际身份处于重大调整时期的中国参与国际经济事务也有重大的启示意义。“建构主义思想在解释角色、机构和社会结构的构成及其在重要时期的变化方面特别有说服力。”[41]中国目前的基本定位仍然是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但由于中国的国际身份正向一个引领全球发展的新兴世界大国转变,所以中国不仅应将发展中国家的定位而且应将全球性大国的身份转化为自己的观念,以此来规划国家战略,指导国家行动,确定和实现国家利益。
具体而言,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的基本定位和向引领全球共同发展的新兴世界大国身份的转变,要求中国秉持正确的义利观和共同体意识。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倡导的从国家利益出发探讨国际关系,已经成为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主流,“国家利益至上”被视为国际关系的恒久法则,大国博弈、国强必霸似乎已成为国际关系史的基本规律。然而,中国的国家定位和国际身份调整决定了中国不能以“利益至上”作为国家理念,而是应坚持先义后利、重义轻利、共同发展的正确义利观。一方面,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既有作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相同历史遭遇,又有发展本国经济实现民族振兴的相同历史使命,因此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同呼吸、共命运”,正确的义利观“强调了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这一基本身份定位”。[42]另一方面,中国作为新兴世界大国,要引领全球共同发展,如果坚持“利益至上”,则必然“失道寡助”,无法发挥引领作用。为此,也必须坚持正确的义利观。也就是说,中国在引领全球共同发展进程中也应重义轻利、先义后利,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的合理关切,特别是要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不仅如此,正确的义利观还要求中国涵养正当的大国义务观。在国际社会中,为了促使大国利用其强大的行动力和影响力解决国际社会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同时为了让大国保护其较之他国所拥有的更多利益,国际法赋予了大国才享有的一些特权,如大国在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法院的固定席位等。但是,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基本法理,大国在享受特权的同时,应承担特殊的义务。大国承担特殊的义务,既来源于“大国对自己国家身份的道德认知,即作为大国本身就应该对国际社会或其他国家负有特殊义务”,又有“坚实、持久的利益依据”,特别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大国的繁荣与安全与其他国家,甚至一个弹丸小国都可能是紧密联系的”。[43]中国在国际身份转型的过程中,既要主张和维护作为大国应有的特权和利益,又应承担和履行适当的责任与义务,不能忽视或否定他国的权利与利益以及国际公共利益。
除了正确的义利观,中国还应秉持共同体理念。2011年《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提出,要以“命运共同体”的新视角,寻求人类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的新内涵。此后,中国在各种双边与多边关系层面上多次提出要坚持共同体意识。例如,中国提出要打造和坚持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中国—中亚利益共同体、中国同周边国家命运共同体、中非(洲)命运共同体、中阿(拉伯)命运共同体、亚太命运共同体、亚洲和世界命运共同体。[44]中国主张的共同体意识是对正确义利观的升华,它超越了国家之间的眼前利益和具体利益,着眼于世界各国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强调国家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集体身份,其利益是相互交融的,其命运是休戚与共的,因此世界各国应同舟共济、合作共赢,为此国家之间应相互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和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以及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应当认可各自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发展任务,经济发达的国家有责任帮助和带动经济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发展,从而实现共同发展。中国从原先强调“和平发展”理念发展为打造共同体意识,在发展理念上提升了精神层次,而且和当前中国国际身份的调整相契合。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本就与世界各国命运与共,因此在向引领全球共同发展的新兴世界大国的身份转变过程中,中国更需要秉持共同体意识。
《产能合作指导意见》中指出,中国要“践行正确义利观,充分考虑所在国国情和实际需求,注重与当地政府和企业互利合作,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这表明,中国作为正在进行国际身份调整的负责任大国,在建设以国际产能合作为重要抓手的“一带一路”时仍然牢牢树立了正确的义利观和共同体意识,准确判断了中国的国家利益,并正确处理了中国国家权利与利益和他国权利与利益、全球共同利益的关系,依此指导中国在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中的具体行动,包括处理与非洲国家的关系、与现有相关国际机制的关系,以及主导新国际机制的建设与发展。
首先,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同开展“一带一路”共建和国际产能合作的众多伙伴国家和地区有共同的发展任务,中国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是中国和包括非洲国家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的发展机遇和发展战略,因此不仅中国,包括非洲国家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应树立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意识,牢牢把握这次发展机遇,将本国和本地区的发展战略与“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相对接。
其次,中国是一个正积极引领全球共同发展的新兴世界大国,因而中国秉持的义利观要求中国在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过程中,对非洲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要义字当头,先义后利,多给它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对发达国家和地区则要义利兼顾,即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兼顾它们的合理关切,实现利与义的平衡。同时,中国的义利观和共同体意识,要求中国在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过程中,在发生中国的权利与利益和非洲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权利与利益或世界各国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相抵触时,应当果断地放弃自己的一部分非核心权利与利益。
再次,在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过程中,中国作为建设者的集体身份和秉持的共同体意识,要求中国正确处理与现有国际机制的关系,并积极主导新机制的建设。如上所述,中国目前希望充分利用现有的国际机制,对此应对这些国际机制及其成员国不断强化共同体意识,积极引导这些机制在职能和发展战略与行动等方面与“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进行对接,为其注入新的内涵和活力。同时,中国要积极主导包括法律机制在内的各种新国际机制的建设和发展。在中非产能合作中,中国在建立新国际机制时,一方面要与已有机制相协调,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非洲国家的利益与关切。
最后,在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过程中,中国作为积极引领全球共同发展的新兴世界大国,不仅应严格遵守国际法,而且在创设新的国际法规则中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在处理国际关系时,中国仍应以《联合国宪章》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别国内政,主张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议,通过平等合作实现国家间的互利共赢、和平共处。在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时,中国当然也应严格遵守上述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尊重包括非洲国家在内的各合作国的政治制度和发展道路,借此进一步提升中国在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国家和地区的正面形象和良好声誉,这也有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的顺利开展,特别是当前中国在非洲投资污名化现象仍比较严重的情形下,中国更应该恪守《联合国宪章》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对非开展产能合作时尊重非洲国家的主权和意愿,不干涉它们的内政。同时,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的倡导者和主要建设者,应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特别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制与实施,而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将加速“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的开展和中国国际身份的转型。
四 从“秩序与正义论”看推进中非产能合作的策略:中国的目标
秩序与正义在任何时代和任何社会都是两个核心价值,它们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般情况下,秩序优先于正义,没有基本秩序,正义无从谈起;然而正义也很重要,没有正义,秩序不能保持恒久稳定,而且在一些特别情况下正义也可以优先于秩序。鉴于其重要性,秩序和正义受到了国际关系各理论派别的高度关注。
正义有多种形式,包括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交换正义与分配正义等。其中,交换正义强调过程与互惠,主张所有国家适用同样的国际规则;而分配正义则强调结果与差别,主张同等的利益应进行平等分配,穷国和弱国应得到特殊对待。当代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强调“分配正义”,主张一种更公平合理的国际秩序,其代表人物查尔斯·贝兹(Charles Beitz)在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全球资源再分配原则。他主张,鉴于自然资源全球分配极不均衡的事实,应当本着人道主义和公平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对自然资源重新进行分配。[45]与理想主义者拥护分配正义不同,新旧现实主义者对分配正义持怀疑或否定态度,他们强调在一个无政府的国际体系中,国家只能依靠自助原则,权力是国家利益的基本保证,因此必须以“权力”代替“正义”,建立一种基于实力基础上的国际秩序。而新自由主义介于上述二者之间,它虽然也强调正义的重要性,但是它更强调“交换正义”,它对国际正义和秩序的要求比分配正义要低。国际社会学派则把注意力首先集中于促进与维持国际秩序,认为维持国家间秩序的责任属于大国,但也关注正义问题,主张“交换正义是国际正义的主要形式,但分配正义的问题在国际议程上的重要性也在日益上升”。[46]
国际分配正义事关南北利益格局,“显然,在发达国家和跨国资本利益占主导地位的国际体系与国际秩序背景下,要建立超国家的权威或相应的国际机制来促进国际分配正义的实现,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新兴大国应承担起历史责任,“为国际社会带来新的价值理念,为促进分配正义、推动秩序改良做出积极贡献”。[47]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和作为其重要抓手与平台的国际产能合作规划就体现了中国作为新兴世界大国的这种历史责任与抱负。一方面,它们顺应了“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的潮流,秉持开放的区域合作精神”,“致力于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性世界经济”等现有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基本格局。另一方面,它们通过对“国际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积极探索”,要“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并要“促进贸易平衡”“消除投资壁垒”“优化产业链分工布局”,而且还要“加强双边合作”“强化多边合作机制作用”等,从而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创美好未来”的目标。[48]这些举措、目标与愿景,无疑表明了中国作为新兴大国对改变目前尚不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和促进国际分配正义的强烈意愿。
国际产能合作也响应了国际法对建设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强烈呼吁与关注。1974年,联合国大会相继通过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三个国际法律文件。这些文件,是国际社会为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所做的有益尝试,表明国际社会对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强烈愿望。此外,《WTO协定》序言规定:“进一步认识到需要作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享有一个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组织,WTO意识到国际经济秩序中也存在不合理的方面,因此有必要进行改良。中国国际产能合作所提出的各项举措、目标与愿景,积极响应了国际法的这些呼吁与关注。
根据“修正结构现实主义”理论,有些发展中国家倾向于采用“变位权力行为”,积极努力改变目前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而有些发展中国家则更愿意采用“联系权力行为”,即不寻求改变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发展中国家对现有国际经济秩序存在不同追求。而发达国家则是现有国际经济秩序的积极捍卫者。这些情况表明,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对中国发展壮大进而改变国际经济秩序中不合理地方的努力都保持着一定的警惕、担忧甚至反对。为了缓解国际社会的这些疑虑,中国提出了“和平发展”的应对战略。同样,在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时,由于现有的一些成熟可靠的国际机制可资利用,所以中国应长期、逐步运用“变位权力行为”,循序渐进地改变国际经济秩序中不合理的地方。
在促进国际分配正义、推动国际经济秩序改良方面,“由于发达国家的改革动力不足,而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能力不够,在与分配正义有关的许多具体领域,新兴大国必须发挥积极作用”。[49]在开展“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中,首先,中国不仅应加大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援助,而且应提高援助的效率和公正性,在积极做好“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促进贸易平衡、消除投资壁垒、拓展相互投资领域、推动新兴产业合作、优化产业链分工布局,做好资源与财富转移的同时,更应促进开展合作的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能力建设,从而推动其解决国内的各项政治、经济、社会等问题,为推进“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其次,在“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的责任分担包括国际产能的绿色转移等方面,中国应主动承担更多的责任,对发展中国家予以适当倾斜与照顾,以提高其发展起点,提高其竞争能力。再次,在“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相关机制与规则的制定与实施上,应扩大发展中国家的决策参与权,以充分反映它们的利益诉求。最后,对“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不同利益需求的问题,中国作为新兴世界大国应适当发挥一种平衡稳定的作用,在确保各国都有绝对收益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其相对收益分配的均衡,从而实现国际分配正义。
在中非产能合作中,中国也应以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和促进国际分配正义为目标。和其他大洲相比,从GDP和各项经济、社会指标来衡量,非洲的发展程度还相对落后。由于大多数非洲国家尚处在工业化起步阶段,很多国家长期以来只能依靠自然资源输出,处于全球产业链的底端,而受全球资源价格下跌的影响,这些非洲国家的宏观经济波动很大、经济发展水平降低,接踵而来的则是贫困、饥荒、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从而遭遇所谓“资源诅咒”。为了摆脱非洲在全球产业链中的不利地位,非盟于2013年制定了《2063年议程》,指出非洲未来50年的发展规划是以实现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非洲工业化为目标。在2015年12月的中非合作论坛约翰内斯堡峰会上,中国国家领导人表示,中方愿在未来3年同非方重点实施“十大合作计划”,着力支持非洲加快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自主可持续发展。中国开展对非产能合作,可以把长期以来在工业化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成熟适用的技术和性价比很高的装备推广到非洲,从而助推非洲工业化进程。非洲如果能实现工业化,那将非常有助于公平合理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促进国际分配正义的实现。非洲工业化问题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而是非洲系统性问题中的一个方面,因此中国助推非洲实现工业化,应采用多种手段并举的方法。为此中国提出“中非十大合作计划”,即除了中非工业化合作计划之外,还有中非农业现代化合作计划、中非基础设施合作计划、中非金融合作计划、中非绿色发展合作计划、中非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合作计划、中非减贫惠民合作计划、中非公共卫生合作计划、中非人文合作计划、中非和平与安全合作计划。为确保“十大合作计划”的顺利实施,中国还决定提供总额600亿美元的资金支持。它表明,在中非合作,包括中非产能合作中,中国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在政策和具体措施上对非洲国家给予了倾斜与照顾,以提高其发展起点,提高其竞争能力。
为了促进国际分配正义、推动国际经济秩序改良,中国在对非开展产能合作的同时,应加大对非洲国家的援助,而且更重要的是,应改进援助的方式、提高援助的效率。长期以来,很多西方国家虽然对非洲提供了大规模援助,但这些援助往往并不恰当。对此,曾任高盛经济师和世界银行非洲专家的赞比亚学者丹碧莎·莫友(Dambisa Moyo)在其《无用的援助》一书中指出:长期的援助造成非洲国家不堪重负的债务,通货膨胀加剧,欠缺对汇率市场异常动荡的抵御能力,也无法吸引高质量的投资,因此“西方援助害了非洲”,“援助实际上是政治、经济和人道主义的灾难”。而之所以会造成这种结果,其主要原因是,西方对非洲的援助是不设时限的、缺乏具体目标的、给穷人平分的救济。这样做能使穷人的状况在短期内有所改变,但无法从长期目标上使整个国家脱贫和现代化。[50]经过30多年的扶贫攻坚实践,中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总结提炼创新出精准扶贫方略。对此,习近平主席指出:“现在,中国在扶贫攻坚工作中采取的重要举措,就是实施精准扶贫方略,找到‘贫根’,对症下药,靶向治疗。”[51]中国在扶贫方面的成功实践、模式与方略,为非洲减贫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给非洲扶贫减贫带来了新的理念、新的希望,为非洲减贫事业注入了新活力。德国全球与区域研究所主任罗伯特·卡佩尔说:“在某种程度上,非洲和中国很类似,国土面积大、复杂多样,比起西方国家,中国的减贫做法和经验对非洲的借鉴意义可能更大。”南非著名政治评论家、《贫穷的设计师》一书的作者莫列齐·姆贝基说,中国扶贫是“正确的发展模式”,是“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可以从过去25年发生在中国的农业改革中学到的重要经验”。[52]中国的精准扶贫方略对中国开展对非援助也有很强的启示意义,中国对非援助也应实施精准援助方略,在立足于帮助整个非洲实现脱贫和现代化的长远目标下,针对不同非洲区域、非洲国家需要援助的具体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援助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援助和精确管理。
综上,从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的跨学科视角,对“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产能合作进行解读,可以发现其既与一些传统或新兴的国际关系理论相契合,也与《联合国宪章》等重要国际法律文件的精神或规定相一致,因此具有深厚的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理基础。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及“亚投行”“国际产能合作”等配套平台或机制的实施,中国的国际身份出现了调整,开始向一个积极引领全球共同发展的新兴世界大国转变。在立足于这一身份调整的基础上,根据国际关系理论中的“权力论”、“利益论”、“观念论”和“正义与秩序论”,并结合相关国际法文件与理论,可以发现,中国在实施国际产能合作,包括对非产能合作过程中应重点把握好作用、举措、观念和目标等重大问题。当然,本节中提及的新现实主义学派、新自由主义学派、国际社会学派和建构主义学派等现行国际关系理论各主流学派,其研究领域都非常广泛,有些观点相互交叉,本节只是撷取了其中的部分核心观点,将其分别凝练为“权力论”、“利益论”、“观念论”和“正义与秩序论”,作为论证的主要理论工具,并辅之以相关国际法理论与文件,分别对中国在实施包括对非产能合作在内的国际产能合作中的作用、举措、观念和目标等各个“侧面”进行跨学科分析。在这四种理论中,“权力论”和“利益论”是从物质维度,“观念论”是从智识维度,“正义与秩序论”则是从价值维度,对中国推动“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的策略进行多维度、全方位把握。相应的,中国的作用和举措是物质因素,其中作用更是前提,举措则既是中国发挥恰当作用的途径,也是推进“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的关键;中国的观念则是智识因素,正确义利观和共同体意识是推进“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必不可少的理念,也是提升中国软实力的重要手段;中国的目标则是作用、举措、观念所欲实现的重要价值因素,同时是它们的重要保障。这四个方面既各有侧重,又相互作用。
开展包括对非产能合作在内的国际产能合作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其间将遭遇包括国际关系问题、国际法问题等在内的诸多问题。但是,只要中国作用得当、举措有力、观念正确、目标坚定,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国际产能合作必将得到包括非洲国家在内的世界上众多国家的积极响应与共同推进,并在深化我国与这些国家互利合作的同时,有力促进这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