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联适用全书系列: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联适用全书
-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编
- 14960字
- 2025-05-12 17:36: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
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
要点提示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妥善处理保障重点与惠及全体的关系,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在重点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基础上,积极推动建设成果惠及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在立法目的中明确,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在适用范围中规定,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
关联规定
1.《数据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2]
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2.《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五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6月28日)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4.《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2021年10月26日)
三、主要指标

续表

四、工作措施
(一)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
加快推进出台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法,完善处罚和激励措施,切实为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加快制定修订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规章,加强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推进落实。
(二)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推进工作机制。
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商研究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问题。推进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信用体系,纳入文明城市、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建设内容。各地要推进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相关规划、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老龄化、信息化规划等,制定本地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
(三)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政策和标准体系。
推动制定鼓励无障碍改造、既有设施无障碍改造豁免、无障碍设计设施认证、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等政策。制定修订《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及适老建筑产品基本技术要求》、信息无障碍等相关标准,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体系。
(四)提升城乡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水平。
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等工作中统筹开展城乡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纳入城市体检指标体系,开展体检评估。严格落实新(改、扩)建道路、公共建筑、绿地广场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既有设施无障碍改造,提升社区无障碍建设水平。加快推广无障碍公共厕所。推进综合客运枢纽、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港口客运站、民用运输机场航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交通设施和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提高无障碍设施规范化、系统化水平。推进人行道净化专项行动和人行道建设,结合轮椅通行需求加强人行道改造,清理违法占道行为,完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加强文化和旅游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加快推进残疾人服务设施、老年人服务设施等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开展乡村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加快补齐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短板,发展农村残疾人、老年人无障碍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提高农村无障碍环境水平。持续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市县村镇达标验收工作,建立多方参与机制,引入残疾人、老年人等参与。
(五)实施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是提高残疾人居家生活质量、助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的一个重要特色工作。建立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残联等多部门共同参与、互相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在实施特殊困难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中,将特殊困难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作为重点改造对象之一予以优先支持;加强家庭无障碍设施建设技术指导,结合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支持有需求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同步实施无障碍改造;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支持对110万户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进一步扩大城乡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覆盖面。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改造范围,适当提高改造标准,提升改造水平。
(六)大力发展信息无障碍建设。
加快信息化与无障碍环境的深度融合,将信息无障碍作为新型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文明城市、新型智慧城市评比指标,加快政府政务、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信息无障碍建设,推广便利普惠的电信服务,加快普及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自助公共服务设备无障碍,开展网站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无障碍化评级评价,支持研发生产科技水平高、性价比优的信息无障碍终端产品。加快完善食品药品信息识别无障碍和无障碍地图应用。鼓励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同步字幕或手语,并逐步扩大配播手语的节目范围。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音像制品应当逐步增加可供选择的无障碍功能。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深度应用于残疾人出行、居家生活、就业创业,方便残疾人获取信息和服务,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在信息无障碍建设中,充分兼顾老年人的需求,切实解决老年人使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
(七)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管。
加强无障碍环境设施维护管理。强化市县镇村各级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组织领导,加强管理人员配备。进一步建立人大、政协监督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机制,推动法治化监督进程。大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结合信息化、移动互联网技术,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社会监督意识,创建无障碍环境“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局面。建立残疾人督导员督导工作机制,动员、培训、组织残疾人参与、体验、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为体验促进队伍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八)提高全社会无障碍意识。
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教育与培训,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工业和信息化等领域职业资格考试及继续教育中纳入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相关内容。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展相关领域、学科、专业、课程建设。
积极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我们要高度重视”的重要指示精神。举办全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成果应用展示推广活动,广泛传播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政策标准和相关知识,继续动员高校、研究机构开展无障碍理论实践研究,为雄安新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等国家重要战略区域和重大工程无障碍建设提供人才和专家智力支持,参与“一带一路”残疾人事务主题活动、世界互联网大会等,讲好中国无障碍故事,服务国家外交大局。进一步营造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关心支持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和成为公民自觉行动。
第三条 工作领导机制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要点提示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政府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同时重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通过财政补贴、经费支持、政府采购等方式,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相关产业发展;通过加强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奖励激励,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实现无障碍环境共建共享。
第四条 建设原则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要点提示
无论是无障碍环境建设,还是适老化改造,其目的都在于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更多的便利化服务。如果说前者更侧重于在新建的设施、新推的服务中落实无障碍理念,那么后者则侧重于对已有设施、已有服务的改造优化,以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要。
关联规定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
第六十五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3年9月6日)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
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综合发挥多种设施作用。各地要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要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
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各地区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2017年6月6日)
(十)综合考虑老、幼、病、残、孕等重点旅客出行需求,有条件的公共交通场所、站点和公共交通工具要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开辟候乘专区或专座,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典型案例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公共基础设施适老化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3]
◎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公共基础设施;适老化建设;诉前磋商
◎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公交站台、公园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适老化建设与老年人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督促、协同作用,通过圆桌会议与行政机关共商良策,共同推动公共基础设施适老化建设,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助力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
◎ 基本案情
四川天府新区作为公园城市首提地和公园城市建设示范区,近年来吸引了许多老年人前来安居颐养天年。据统计,四川天府新区有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9.1万余人,老年化率约17%。但其辖区内部分公共交通车站、站点、公共交通工具存在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未开辟老年人候乘专区或专座、无障碍通道设置不符合规定以及部分公园适老化座椅不足的问题,给老年人出行带来不便,且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损害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天府新区检察院)在走访调查中发现,某老城区存在部分公共区域适老化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的问题。天府新区检察院随即走访了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全面了解老年人基本情况、对适老化建设的需求以及适老化公共设施建设的初步情况。该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条、《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部门应当实施老年人公共交通照顾服务项目,要在公共交通场所、站点和工具的无障碍设施与改造,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开辟老年人候乘专区与专座等。天府新区某老城区适老化设施建设滞后问题未满足上述法律法规的标准,也与成都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优化老年宜居生活环境设施”的要求存在差距。
2021年4月14日,天府新区检察院正式立案,在辖区内部分社区召开“公益问需”座谈会,与老年人代表召开座谈会,听取老年人意见,向200名老年人发放调查问卷。通过调查了解,发现辖区内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存在适老化建设滞后问题。随后,该院联合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开展调查,共同对天府新区新建、改建工程适老化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针对某公交站台建设等11处新建及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综合运用发放调查问卷、现场勘验、询问工作人员、录音录像等方式对适老化建设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2021年4月28日,天府新区检察院针对调查走访中发现的公交站台存在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未开辟老年人候乘专区或专座、无障碍通道设置不规范以及在建的某公园等部分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存在适老化座椅规划不足等问题,与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开展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天府新区检察院认为,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对涉及适老化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等城乡规划和建设负有监管职责,从服务地方大局和保护老年人权益出发,建议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对改建和新建工程进行适老化配套设施的调整改造。经双方现场踏勘和沟通,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双方形成会议纪要,一致同意制定整改方案,将增设适老化设施等问题列入建设规划,在进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依法规范和提升适老化设施的建设水平。目前,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已经调整了某公交站台、某公园等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并进行适老化改造建设。
◎ 典型意义
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乎人文社会内涵与生活品质的提升。本案中,检察机关为保障老年人平等参与公园城市的美好生活,积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以诉前磋商的方式,强化检察监督与行政履职协作联动,推动在建、改建、新建工程的功能升级,共同发挥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协同共治合力,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社会效果。
第五条 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城镇和农村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差距。
要点提示
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无障碍环境建设推得动、可持续的客观要求。
关联规定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6月28日)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六条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关联规定
1.《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
第八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意见。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有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无障碍需求。
2.《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1年9月24日)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征求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的意见,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建立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无障碍设施改造、维护和管理,将无障碍环境维护和管理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体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3.《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3年1月15日)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相关重大事项,统筹部署、协调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推进本辖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辖区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市、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阳光助残工程、老年友好社区、儿童友好社区和文明城区创建等,推进辖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督促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人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巡查和履行维护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运输、城市数字化转型、残疾人事业、老龄事业、养老服务等领域的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相关内容。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社会各方的意见,并通过人民建议征集等方式,听取市民群众的意见。
第七条 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关联规定
1.《职业教育法》(2022年4月20日)
第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2.《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管理办法》(2022年7月22日)
为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要求,加强对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活动的指导监督,规范申报与认定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的申报、认定、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
(二)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科学认定、动态管理、持续建设和复查的原则。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负责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的申报与认定管理工作,为创建工作提供政策指导,总结推广无障碍环境建设示范模式。
二、创建主体
城市(含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三、创建区域范围
城市(含直辖市的区)、县的建成区。
四、申报条件
申报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的地方(以下简称申报地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考评标准》,提出创建目标、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在创建周期内能够达到相应要求;
(二)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
(三)加强无障碍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并广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培训和宣传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积极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
(六)对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社会成员开展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七)近2年未发生严重违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严重违背城乡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行为,未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五、创建程序
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每2年开展一次评选,奇数年为申报年,偶数年为评选年。
(一)申报地方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创建申请报告,提出创建目标和方案。其中,直辖市作为申报地方的,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创建申请报告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残联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遴选出创建目标和方案科学合理的申报地方。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申报年的6月30日前将申请报告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于申报年的12月31日前审核确认申报地方名单,对名单中的申报地方创建全过程跟踪指导,给予政策和技术支持。
(四)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残联对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考评标准》组织对申报地方进行评估,对评估总分达80分(含)以上的申报地方,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评选年的6月30日前将评选认定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其中,直辖市作为申报地方的,自行组织评估达标后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将评选认定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于评选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认定命名。
六、评选认定材料
申报地方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交评选认定材料。评选认定材料要真实准确、简明扼要,各项指标支撑材料的种类、出处及统计口径明确,有关资料和表格填写规范。
认定材料主要包括:
(一)创建申请报告;
(二)创建工作情况报告;
(三)创建范围示意地图;
(四)申报地方自体检报告(应包括《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考评标准》各项指标);
(五)评估结果及有关依据资料;
(六)不少于4个能够体现本地无障碍环境建设成效和特色的示范项目相关资料。其中,城市(含直辖市的区)作为申报地方的,至少提供2个以上街道、社区级示范项目;县作为申报地方的,至少提供2个以上镇、村级示范项目。
(七)创建工作影像资料(5分钟内)或图片资料;
(八)能够体现工作成效和特色的其他资料。
七、评选认定组织管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负责组建评选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其成员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奖项评选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专家组负责评选认定材料预审、现场考评及综合评议等具体工作。
参与申报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省级评估工作,或为申报地方提供技术指导的专家,原则上不得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组织的对该申报地方的评选工作。
(二)申报地方在评选认定材料或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八、评选认定程序
(一)评选认定材料预审。
专家组负责评选认定材料预审,形成预审意见。
(二)第三方评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组织第三方机构,结合城市体检,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价。第三方评价结果作为评选认定的重要参考。
(三)社会满意度调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组织第三方机构,了解当地居民对申报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满意度。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评选认定的重要参考。
(四)现场考评。
根据预审意见、第三方评价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由专家组提出现场考评建议名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审核。对通过审核的申报地方,由专家组进行现场考评。
申报地方至少应在专家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个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专家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专家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组织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当地居民报名参与现场考评。
现场考评程序:
1.听取申报地方的创建工作汇报;
2.查阅评选认定材料及有关原始资料;
3.随机抽查当地创建工作及示范项目应用情况(抽查的示范项目不少于2个),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问题线索进行核查;
4.专家组选定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当地居民代表参与现场考评,并将其意见作为现场考评意见的重要参考;
5.专家组成员在独立提出意见和评分结果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形成现场考评意见;
6.专家组就现场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现场反馈;
7.专家组将现场考评意见书面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
(五)综合评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组织综合评议,形成综合评议意见,确定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建议名单。
(六)公示及命名。
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建议名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正式命名。
九、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
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命名有效期为5年。
(一)已获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命名的地方(不含直辖市)应于有效期满前一年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未申请复查的,称号不再保留。复查按照现行的管理办法和考评标准开展。
(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残联于有效期满前半年完成复查,并将复查报告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命名直辖市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复查报告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受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复查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于有效期届满前组织完成抽查复核。
(四)复查通过的地方,继续保留其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称号;对于未通过复查且在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称号。保留称号期间发生严重违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事件,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违背城乡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撤销称号。被撤销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申报年度的申报与评选。
发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复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暂停受理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申报年度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的申报。
十、附则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制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考评标准(略)
3.《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1年9月24日)
第五条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通信、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体育、卫生健康、民政、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内容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制定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相关的地方标准。
4.《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3年1月15日)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协同推进工作,具体负责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无障碍建设项目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负责道路、交通运输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和使用状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信息无障碍建设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养护机构等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推动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等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学校、体育健身场所等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文化旅游、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商业、文化、旅游、公园绿地等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房屋管理、农业农村、科技、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民族宗教、司法行政、金融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典型案例
浙江省检察机关督促规范无障碍环境建设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4]
◎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行动;系统治理
◎ 要旨
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新领域的重点,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对照无障碍环境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找准同类违法点和对应责任主体,坚持系统抓、抓系统,结合监督办案总结推广治理经验,依托制度机制巩固深化办案成果。
◎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院)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积极稳妥探索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公益诉讼新领域,结合实地踏勘、走访调查发现,全市范围内无障碍环境建设不规范、不均衡、不系统问题较为普遍,涉及交通出行、日常生活、办公办事等多重环境维度,侵犯了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孕妇等特殊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权利,相关职能部门未能依法履职,存在监督管理缺位现象。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院)经调研发现,全省同样存在类似问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一)杭州市院履职情况
杭州市院在前期调研走访的基础上,于2020年1月印发《关于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的实施方案》,在全市部署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截至2020年底,杭州检察机关共排查发现无障碍环境建设违法点130处,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36份,督促城管、住建、文广、市监、港航、园文等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和规范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均高度重视,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并按期进行了书面回复,检察建议相关违法点全部整改到位。
2020年5月,杭州市院组织召开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座谈会,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行业内部专项排查,促进系统治理。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动作为、举一反三,除检察建议涉及的违法点外,另有68个公共停车场共计617个无障碍停车位已完成增设或整改,4045处城市主要道路上的盲道障碍物被清除,674处破损、缺失的无障碍设施(不含盲道)恢复正常使用功能,20座人行天桥配套无障碍设施实施改造,客运码头无障碍通道设置率达78%,轮椅配备率达85%,1座县级公共图书馆增设盲人阅读专区,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监督效果。
2020年10月,杭州市院联合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关于强化检察公益诉讼职能 服务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十一条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提供制度保障。
(二)浙江省院履职情况
浙江省院全程跟进、指导杭州市检察机关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并形成报告,深入分析全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建设管理方面缺乏规范,表现为尚未配置无障碍设施、设施配置不健全、设施功能发挥受限等问题。二是建设进程碎片化问题突出,表现为设施衔接不到位、服务指引不充分、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三是监管领域全流程把控不严,表现为建设环节主体责任落空、审核环节行政监管缺失、使用环节维护管养不力等问题。浙江省院认为,相关职能部门无障碍环境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提升和运行维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缺位情况不是个别现象,在全省各界冲刺筹备2022年杭州亚(残)运会的背景下,有必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系统化的专项监督。
2020年7月,在最高检指导下,浙江省院印发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指引,全面梳理无障碍环境建设违法点、部门职责、相关法律法规等,推广杭州市检察机关办案经验,供全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学习借鉴。2020年9月,浙江省院印发《关于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的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重点针对全省58个2022年杭州亚(残)运会比赛场馆及城市相关配套设施开展专项监督。
浙江省院围绕机场、铁路客站等站内站外无障碍环境设施衔接等重点问题自行立案办理,与浙江省住建、交通运输、国资委等部门开展磋商,推动相关问题解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开展浙江铁路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共排查发现232处问题点,立案8件,制发检察建议8份,组织召开问题整改协调会,推动铁路部门将整改资金纳入经费预算,确保整改到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推动全区830处不规范无障碍设施引导标识专项治理。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对辖区范围主干道进行详细排查,发现包括提示盲道设置不规范、盲道引导错误等18大问题、428个问题点,并会同金东区住建、综合执法、文明办、残联等单位召开圆桌会议,共同保障盲人脚下安全。截至2021年3月底,全省检察机关立案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264件,发送检察建议245份。全省11个地市检察院和相关基层院实现无障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全覆盖”,推动相关问题的系统治理和有效解决。
2021年3月,浙江省院与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出台《关于建立公益诉讼配合协作机制的意见》,明确对口联系、信息通报、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专业优势,形成工作合力,促进长效机制建设,共同保护残疾人群体合法权益。
◎ 典型意义
创造无障碍环境,是保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条件,也事关每个公民有特殊需求时的应急保障,体现社会文明进步和公平正义。浙江省检察机关找准无障碍环境建设与2022年杭州亚(残)运会的切入点与着力点,以专项监督为手段,抓住多发性、普遍性问题长期存在的症结,以系统化专项监督推动系统性治理。同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增强检察监督的整体性、协同性与全面性。针对部分行业垂直管理体制造成的客观监管障碍,由省级检察院指导地方检察机关与专门检察机关形成协同办案的“一体化”格局,提升检察监督合力。
第八条 社会团体职责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九条 立法征求意见
制定或者修改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关联规定
1.《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1年9月24日)
第六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共同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环境,有权对破坏无障碍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民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为监督工作提供便利,对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并答复。
2.《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3年1月15日)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本行业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第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无障碍建设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国家支持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关联规定
《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1年9月24日)
第七条 本市支持无障碍环境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相关领域人才培养,鼓励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资金、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鼓励以服务残疾人、老年人为宗旨的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表彰和奖励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联规定
1.《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1年9月24日)
第七条 本市支持无障碍环境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相关领域人才培养,鼓励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资金、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鼓励以服务残疾人、老年人为宗旨的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3年1月15日)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考核评价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