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

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

关联规定

1.《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

第六十四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6月28日)

第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4.《“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2021年7月8日)

3.提升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新建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在乡村建设行动、城市更新行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居住社区建设中统筹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社区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等加快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提高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水平。加快推广无障碍公共厕所。探索传统无障碍设施设备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开展无障碍市县村镇达标验收工作。提高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推进无障碍设计设施认证工作,提高全社会无障碍意识,加强无障碍监督,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

5.《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1年9月24日)

第九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标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6.《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3年1月15日)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无障碍标识应当位置醒目,内容清晰、规范,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和位置。

典型案例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无障碍指引标识行政公益诉讼案[5]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无障碍指引标识;公开听证

要旨

检察机关围绕无障碍指引标识数量稀少、内容混乱、功能欠缺等不规范问题,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商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不规范的无障碍指引标识进行专项治理,保障特殊群体便捷、有效使用。

基本案情

近年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辖区内公共场所及大型商场无障碍指引标识体系存在诸多不规范,残障人士进入公共场所后无法准确、便捷获取无障碍设施位置,造成出行不便,侵害了特殊群体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3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鄞州区残联)向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鄞州区院)反映上述问题,鄞州区院经分析研判决定立案,并邀请区残联一起开展调查。经调查查明:鄞州区有2个大中型公共设施和5个大型商场内存在无障碍环境设施引导标识数量缺少、功能欠缺等不规范问题,严重影响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同时,因无障碍环境设施引导标识不清、出行不便等,残障人士很少外出购物休闲,无障碍设施实际使用率低。鄞州区院认为,鄞州区商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案涉无障碍标识负有监管职责,因其未依法履职,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2020年7月27日,鄞州区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群众代表、残联代表、行政机关代表、涉案企业代表参会。各方围绕“是否违反法定标准”“行政监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职”“如何提升无障碍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平”等问题,全面陈述意见并充分研究,达成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标准设立无障碍标识体系、确保公共场所无障碍标识设置全覆盖、残联参与对无障碍标识的实用性进行评价等共识。会后,该院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区商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涉案企业依法治理,并在全区开展无障碍设施专项治理活动。

两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商务局约谈并责令案涉企业纠正违法行为,指导相关企业提升无障碍设施运维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迅速进行实地勘察,责令相关企业对42块不规范引导标识进行改造,同时推动全区830块无障碍设施引导标识专项治理。截至2020年9月底,全区主要道路、公共建筑物附近无障碍引导标识已完成全覆盖。

典型意义

无障碍标识是供残障人士及其他有特殊需求人群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标志及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是提升无障碍设施使用效率的服务指引。无障碍标识应当设置在公共设施显著位置,应当清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及位置。当前,我国城市无障碍指引标识有较大改进空间,标识设置的不规范问题降低了特殊群体生活便利性。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无障碍标识规范化,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升特殊群体生活幸福指数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特殊群体关切,以公开听证方式督促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在市域范围形成规范管理使用无障碍标识的共识,取得良好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先进的理念技术

国家鼓励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采用先进的理念和技术,建设人性化、系统化、智能化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无障碍设施。

关联规定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6月28日)

第十条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四条 建设经费与验收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

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不得擅自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交付使用。

关联规定

1.《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1年9月24日)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质量。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同步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残疾人、老年人等代表对无障碍设施进行试用体验,听取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含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

2.《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3年1月15日)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无障碍设施验收情况,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设计与审查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

依法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

关联规定

1.《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1年9月24日)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开展建设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同步设计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总说明中进行单项说明。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执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就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的意见。

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无障碍设施施工图进行审查。

2.《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3年1月15日)

第二十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总说明中进行专项说明。

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无障碍设施施工进行监理。

第十六条 施工和监理

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和监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开展无障碍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关联规定

1.《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1年9月24日)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相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含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相关情况。

2.《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3年1月15日)

第二十一条 规划资源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征询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受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等相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包含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

第十七条 意见征询和体验试用

国家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邀请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参加意见征询和体验试用等活动。

第十八条 无障碍设施改造

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关联规定

1.《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2.《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6月28日)

第十一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3.《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1年9月24日)

第十四条 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巡查,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责任,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一)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保证标识位置醒目、内容清晰、规范,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以及具体位置;

(二)定期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三)发现无障碍设施、标识损毁、损坏的,及时维修;

(四)发现无障碍设施被占用的,及时纠正;

(五)对确需改造的无障碍设施,履行改造责任。

本条前款所称管理责任人,是指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维护管理和改造责任的承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已经建成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建设但未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有关管理责任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已经建成且无障碍设施符合原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按照新的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改造。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予以扶持。具体扶持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4.《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3年1月15日)

第二十二条 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巡查,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职责,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一)定期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二)发现无障碍设施、标识损毁、损坏的,及时维修;

(三)发现无障碍设施被擅自占用的,及时纠正;

(四)对确需改造的无障碍设施,履行改造责任。

前款所称管理责任人,是指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道路等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维护管理责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道路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房屋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简化审批材料、缩减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管理责任人负责。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帮助或者服务。

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铁路检察机关督促健全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施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6]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车站无障碍设施;公共安全

要旨

铁路检察机关针对沿线火车站无障碍设施不健全,致使残障人士、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出行困难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专门检察机关和跨行政区划管辖优势,立足保障安全生产和强化应急管理,统一部署开展区域性专项监督,督促协同相关行政机关、铁路企业依法履职尽责,切实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推动精细化、人性化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初,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齐齐哈尔铁检院)根据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线索,对辖区七区九县各火车站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了摸排并立案办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哈铁分院)举一反三,调查发现省内大部分铁路旅客车站均未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位设置数量不够,未设置无障碍标识或标识不清,无障碍通道不畅受阻,个别车站存在无障碍停车位对残疾人收费、站台内部未设置无障碍站台等问题,影响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出行便利,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起,哈铁分院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整合两级铁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力量,围绕铁路管辖范围开展了铁路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对辖区内245个火车站进行全覆盖走访勘查和系统梳理,共计摸排个案、类案线索42件。哈铁分院检察长直接办案,以办理方正县火车站无障碍设施不健全行政公益诉讼案为样本,指导两级铁路检察机关突出办案重点,查清问题成因,依据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找准责任主体,消除铁路企业与地方行政机关在火车站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盲区,确保监督对象适格、法律依据准确、建议内容合理。

截至目前,黑龙江两级铁路检察机关共针对11个县市区的火车站无障碍设施不健全问题立案11件,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主管建设等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规定和强制标准,及时监督、整改、消除影响特殊群体出行的安全隐患。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对接整改。齐齐哈尔铁检院在办案中邀请市、县残联,政府及住建、城管部门共同磋商,通过检察官现场出示证据、释法说理,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对火车站无障碍设施建设、改进情况加强监管,并由残联提供具体国家标准和监督验收。

2021年4月29日,哈铁分院与黑龙江省残联召开“无障碍建设专项监督行动”座谈会,双方就健全日常联系机制、建立联合调查机制、健全联合监督机制、推动信息共享、联合开展宣传工作、明确责任部门等六个方面达成共识,并随即推动齐齐哈尔、佳木斯、鹤岗、双鸭山等地残联与相关铁路检察院建立协作机制,在办案中邀请残障人士参与整改验收,形成司法监督与社会监督合力。

典型意义

铁路检察机关在开展守护美好生活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中,以改善铁路旅客车站的无障碍环境作为服务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铁路检察机关在铁路与地方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争取残联等各方面的支持,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圆桌会议等方式,以监督办案推动长效协作机制建设,合力消除火车站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管盲区,努力让火车站成为社会文明窗口,以中国铁路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保障特殊群体的高品质生活。

第十九条 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老年人家庭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住区管理服务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并配合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关联规定

1.《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6月28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2.《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2014年7月8日)

一、提高对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的无障碍设施,是改善民生、为老服务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工作。各地积极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了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无障碍环境有效改善。但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养老服务需求等还有较大差距。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残联、老龄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履职尽责,加强配合,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的工作任务。

二、切实推进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

按照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求,在推进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中,要加强业务指导,积极筹措资金;要加强沟通协调,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无障碍改造方案应征求受助家庭和相关居民意见。

(一)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残联、老龄等主管部门制定年度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要求,并对改造完成情况进行汇总。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应体现个性化需求,并重点解决居家生活基本需要。年度改造计划制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优先安排贫困、病残、高龄、独居、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

对纳入年度改造计划的贫困老年人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资金补助标准,并明确资金监管要求,财政主管部门要对补助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管。

各地民政、老龄主管部门要明确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申请条件、审核、公示、监管、用户反馈等工作程序以及实施要求,对拟纳入年度改造计划的老年人家庭情况进行复核。

各地残联要积极推进贫困残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并将改造完成情况纳入当地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统计范围。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残联、老龄等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计划,明确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工作进度、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要求,并对改造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计划可结合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棚户区改造、建筑抗震加固等专项工作以及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统筹安排。

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应严格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标准规范,提高无障碍设施安全性和系统性,重点推进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建筑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

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资金应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资金补助标准,并明确资金监管要求,财政主管部门要对补助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管。

三、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标准规范宣贯培训和咨询服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关标准规范宣贯培训,从2014年起,将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关标准规范纳入相关专业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掌握标准和执行标准的能力;督促承担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单位与人员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等工程建设标准,并参照《无障碍建设指南》和《家庭无障碍建设指南》的要求,提高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实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或组建技术指导组,为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老年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地方标准。

四、开展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情况监督检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残联和老龄等主管部门,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情况全面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年度改造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和标准实施情况、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适时会同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对各地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五、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协作和宣传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民政、财政、残联、老龄等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和工作协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做好无障碍改造情况统计汇总。

各地民政、残联和老龄主管部门要加强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宣传,及时反映无障碍设施改造的需求、意见和建议,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无障碍设施改造宣贯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季度末、监督检查报告和全年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3.《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1年9月24日)

第十五条第三款 残疾人、老年人家庭申请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予以补贴。

4.《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3年1月15日)

第三十一条 本市支持推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并配合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本市加强居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改造工作与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的衔接。

5.《关于“十四五”推进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10月28日)

四、工作措施

(一)科学分解任务。

各地要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根据当地确定的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和办法,对“十四五”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任务(见附件)做进一步细化分解,编制资金预算,落实改造措施。

(二)纳入党委、政府工作大局。

各地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十四五”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汇报家庭无障碍改造对于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事例,推动将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纳入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纳入本省(区、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及相关规划,纳入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等相关行动计划,切实加大改造力度。

(三)分级分类施策。

各地要根据区域经济水平和残疾人类别、程度、特点及需求,科学确定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内容,完善改造方案,杜绝以简单配发辅助器具代替家庭无障碍改造的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丰富本地区改造项目,引入新技术、新材料,增加智能化改造内容;根据地域特点和改造规模,可采取集中改造、个人分散改造并行,通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改造承接单位或者发放补贴等多种形式,丰富改造工作模式,确保改造落到实处。

(四)加强工作考核。

各地要切实制定并落实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将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纳入各职能部门工作绩效评价和考核体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按照要求持续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对项目完成时限、资金使用效益、残疾人满意度实施细化量化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调整项目方案,完善管理制度。

(五)录入汇总数据。

各地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残联等部门在开展相关无障碍改造工作时,同步统计实施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据,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互认。各省级残联要指导地方加强对一线数据库录入人员的培训,明确工作职责,规定完成时限,将“十四五”各渠道支持完成的改造数据一并准确录入、导入中国残联“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据库系统”;要建立抽查验收制度,每年随机抽取数据库中的残疾人家庭进行回访和满意度调查,加强对数据库录入情况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就业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

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残疾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便利。

要点提示

本条强调重点单位、区域、场所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以及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既有的上述建筑、场所和设施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进行必要的改造。

第二十二条 老旧小区改造

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关联规定

《中国残联关于在国家老旧小区改造试点中切实落实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2018年1月11日)

一、充分认识做好老旧小区改造特别是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解决城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住有所居上取得新进展,满足老旧小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无障碍改造是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内容,开展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对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及全社会成员居住、出行、参与社会生活权益,促进共享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提升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的重要契机。相关省(区)和试点城市残联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对接协调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映无障碍需求,提出工作建议,共同配合把这件好事做好、实事做实。

二、积极配合细化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方案和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中明确,老旧小区改造对象主要是2000年以前建成的环境条件较差、配套设施不全或破损严重、无障碍建设缺失、管理服务机制不健全、群众反映强烈的住宅小区。试点城市残联要协调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配合细化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具体内容并推动纳入改造方案,要推进小区道路、绿地采取平整或坡化、重要部位设置提示盲道、设置无障碍标识等无障碍改造,推进停车场所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推进小区公共服务场所完善无障碍出入口、地面、扶手、低位服务柜台、无障碍厕所或厕位等无障碍设施,与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相衔接,推进居住建筑完善无障碍出入口、有条件的增加无障碍电梯等设施。

三、推动建立开展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工作长效机制

改造实施过程中,试点城市残联要积极组织区、街道残联、社区残协等参与,与业主、设计、施工人员加强对接,组织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代表等开展体验活动,保障无障碍设计施工符合残疾人需求。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为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提供支持。要定期了解掌握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进展情况,推进问题解决。要推动运用科技、信息、辅具等措施,服务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要配合对改造后无障碍设施管理维护情况开展监督,确保无障碍设施发挥效能。相关省区和试点城市残联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总结推广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工作流程、规范等经验,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省(区)残联要加强对试点城市残联工作的部署和督导,及时将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试点城市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总体情况、做法成效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报中国残联。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无障碍设施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和具备改造条件的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设施。

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等无障碍需求比较集中的区域的人行道,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盲道;城市中心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和集中就读学校周边的人行横道的交通信号设施,应当按照标准安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关联规定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6月28日)

第十三条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典型案例

1.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道路无障碍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7]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道路无障碍设施;一体化办案;类案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道路无障碍设施破损致残疾人死亡的突出问题,坚持四级联动,为办案提质增效,督促行政机关迅速完成整改。坚持从个案监督拓展到类案监督、专项监督,推动政府出台立体化整改方案,破解“九龙治水”难题,全面系统治理区域内同类问题,积极维护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提升“先行示范区”城市品质。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知名残疾公益人士陈某某乘坐电动轮椅车经过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某路口时,因人行道无障碍设施破损从轮椅上摔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宝安区存在多处无障碍设施破损和不符合建设标准的问题,给残障人士造成生活不便及安全隐患,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月,最高检将上述线索交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院)调查,广东省院迅速成立专案组,形成由最高检统筹指挥,省市两级检察院实时指导,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安区院)具体办理的一体化办案模式。2021年1月15日,宝安区院对事发地快速勘查和调研后,决定立案调查,督促行政机关立即整改。1月16日,深圳市交通局宝安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安交通局)完成事故现场整改,并于2月6日完成周边9个路口的整治工作。

为彻底消除隐患,宝安区院以个案为契机,于2021年1月中旬在全区部署开展专项监督行动,向宝安交通局、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等14家相关职能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各职能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排查、整改,行政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均积极配合、迅速整改。同时,该院还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监督员同步跟进监督。

办案过程中,为提升全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宝安区院积极向宝安区委做专题汇报并获得支持,同时逐一走访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全面推动全区无障碍设施改造工程的共识。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2021年1月19日,宝安区委、区政府组织22个相关行政单位召开“宝安区人行道无障碍畅通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出台《宝安区道路无障碍畅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2年)》等一系列规定,计划至2022年底完成全区无障碍立体化改造工作,全方位改善提升宝安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方案实施以来,宝安区已完成新增改设盲道中断、阻断等问题122处,完善盲道592米,改造人行道坡口147处;对全区175个在建工程开展无障碍设施专项整治行动,对43个需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处罚违规占用盲道等7255件。2021年2月25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深圳市无障碍出行设施专项检察监督”工作,重点关注无障碍出行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是否影响残障人士安全通行等问题。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提升监督水平,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系统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协同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填补监管漏洞,激活配套机制,顺畅衔接机制,实现无障碍立体化改造,为推进城市综合治理、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法治建设大局贡献了检察智慧和检察方案。

2.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残疾人盲道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8]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残疾人盲道安全;公开听证;溯源治理

要旨

针对盲道安全监管不力,残疾人交通安全未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检察机关加强与残疾人联合会的协作配合,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全程跟进监督,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公开听证协同推进问题整改,推动建立多部门齐抓共管长效工作机制。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罗甸县院)在履职中发现,罗甸县城区内多个路段上的多处盲道缺失、毁损;拐弯及尽头处未按要求铺设提示砖、盲道与路口衔接处未设置缓坡;部分盲道建设未避开树木、电杆等障碍物;其中两处盲道上还压有配电箱、消防栓等危险物品。盲道建设问题影响了残疾人交通安全,侵害了残疾人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5月10日,罗甸县院对上述线索依法立案办理,针对辖区内盲道铺设不连续、未避开障碍物、不同砖块混用、被违法占用的问题,全面排查固定证据、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厘清盲道监管责任部门职责。罗甸县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罗甸县住建局)对城区内道路无障碍设施(盲道)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职责,并于2021年5月20日向罗甸县住建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及时对城区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问题积极进行整改,保障残障人士出行安全。2021年7月19日,罗甸县住建局回复称部分路段已整改完毕,部分路段因客观原因暂不能整改,另有部分路段陆续安排整改中,预计2021年8月10日前整改完毕。罗甸县院分别于8月3日、8月11日实地跟进监督,发现东某路等路段均未全面整改。8月13日,罗甸县院发函致罗甸县住建局,要求该局于8月16日前回复最新整改情况。8月25日,罗甸县住建局复函称已对县城内河滨某路等路段盲道进行全面整改,现已整改完毕。2021年9月6日,罗甸县院再次派员到现场勘查,发现东某路等路段盲道仍然存在不连续、未避开障碍物、不同砖块混用等问题。同年9月14日,罗甸县院到罗甸县残疾人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罗甸县残联)了解县域内盲人有关情况及盲道设施建设情况,罗甸县残联向罗甸县院提交了《关于县城区盲道建设使用中存在有关问题的建议》。9月15—16日,罗甸县院联合罗甸县残联走访了县城区部分盲人,他们反映盲道上有许多障碍物、许多该铺设提示砖的地方没有铺设和一些地方盲道只铺了部分。9月17日、10月12日,又先后派员到上述路段进行现场勘查,发现盲道存在的问题依然没有整改,社会公共利益仍持续受到侵害。

诉讼过程

2021年10月13日,经层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罗甸县院按照行政诉讼集中管辖规定,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罗甸县住建局对辖区内多处盲道缺失、设置不合理等问题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罗甸县住建局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对城区内问题盲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视障群体的出行安全。

2021年11月29日,罗甸县住建局申请延期开庭,表示现已完成5条主干道无障碍通道改造,还剩8条路段盲道还未整改,已制订整改计划逐步推进整改,并致函罗甸县院要求撤回起诉。12月3日,罗甸县院联合县残联就罗甸县住建局履职情况、问题盲道整改效果、是否符合撤回起诉条件等问题进行公开听证,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行政机关代表、盲人代表参加,听证员及盲人代表对罗甸县住建局采取有效措施对5条主干道盲道进行整改予以认可,但认为县城区内仍有8条问题盲道仍未能得到全面整改,残疾人出行交通安全隐患仍然存在,检察机关诉讼请求未能全部实现,不符合撤回起诉条件。

2022年3月31日,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围绕罗甸县住建局是否已依法全面履职展开辩论。罗甸县住建局辩称,已对主干道盲道问题进行整改,其余路段问题盲道在持续整改中。检察机关认为罗甸县住建局已部分履职,但未全面履职到位,法院完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于2022年5月9日依法判决:责令被告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审理查明的罗甸县城区内仍未整改的8条道路盲道35处问题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整改完毕。罗甸县住建局表示不上诉,正积极整改中。

同时,罗甸县院结合个案办理,与罗甸县残联、罗甸县住建局、罗甸县综合执法局联合会签《关于在残疾人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实施办法》,从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席会议、协同协作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形成了对残疾人权益保护合力,从源头上筑牢残疾人权益保护机制。

典型意义

盲道建设是城市无障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残疾人交通出行安全,进而影响残疾人其他权益保障。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对盲道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在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加强与当地残联协作配合,持续跟进监督。因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职整改,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针对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开庭、要求撤回起诉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让第三方参与评价整改效果,对诉讼请求未能全部实现的拒绝撤诉,继续通过诉讼判决督促问题盲道全面整改,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助力溯源治理。

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人行天桥无障碍设施建设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9]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无障碍环境建设;公开听证;类案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以改善人行天桥无障碍环境作为服务特定群体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公益诉讼督促、协同的特有功能,搭建公开听证、诉前磋商的平台,以“我管”促“都管”,合力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

基本案情

2021年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时,有代表提出了关于开展对人行天桥进行适应特定群体改造的建议。其中,徐汇区某路人行天桥未设置电梯,现有无障碍环境无法满足老、幼、病、残、孕等特定群体的出行需求。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时了解到该线索,遂交办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徐汇区院),徐汇区院于2021年4月立案审查,通过实地勘察对全区18座人行天桥中7座应改未改的天桥进行了逐项分析,查摆原因,并向相关行政机关了解改建工程进展情况。其中,某路天桥地处徐家汇,南侧居民区密集,西北侧有徐家汇公园等城市公共设施,人流量较高。该天桥桥身高达十多米,仅设有步行上下楼梯,无法满足老、幼、病、残、孕等特定群体的出行需求。经查,虽然某路天桥已列入该区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但因天桥所在范围内市政管线错综复杂,周边地下有地铁、22万伏高压线及其他各类公用管线,若增设无障碍电梯必须对管线、绿化进行大规模改迁,施工难度大,故该天桥的改建工程迟迟没有进展。

根据《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因此徐汇区院在全面排查人行天桥的环境、交通和人流现状,系统梳理、研究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法律规定后,与徐汇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开展多次诉前磋商,督促多部门协同履职,推动天桥无障碍设施改造进展。2021年 6月2日,徐汇区院会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召开全市首例无障碍设施检察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邀请3名市人大代表担任听证员,同时邀请徐汇区市政管理中心和承担天桥设计工作的工程设计研究院参会,共商解决方案。徐汇区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代表分别发表了意见。听证员围绕是否存在比加装电梯更优的无障碍通行方案、施工技术难点、推进改造工程需协调解决问题、设施运维的可持续性等问题开展评议。通过与会各方的动态论证,一致认可给人行天桥加装电梯是平衡兼顾桥下市区主干路快速通行与天桥附近人群便捷安全出行两类社会公共利益的最优选择,并最终形成了较为科学合理的“斜挂式升降平台+上下行自动扶梯”改造方案作为磋商结论。同时会议邀请市人大、市残联等10余家单位,以及18家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参与旁听,积极推动全市一类问题的解决。

2021年9月6日,某路人行天桥改造工程取得了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计划于2022年竣工。目前,区域绿化和南侧管线基本搬迁,天桥装饰部件和北侧旧楼梯段基本拆除,两侧钢楼梯基础施工均已完成。下一阶段,徐汇区院将针对辖区内3座符合改造条件但存在跨行政区划难点的人行天桥,积极探索与相邻检察机关开展跨行政区划办案,协同两区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推动区域无障碍环境建设。

典型意义

探索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是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坚持检察为民办实事的生动实践。规范的人行天桥无障碍设施建设,是保障特定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满足应急需求的标准配置,更是城市形象、品质的亮丽名片。本案中,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人大代表提出的人行天桥适老性改造建议,通过诉前磋商和检察听证,在释法说理的基础上,推动各方协同履职,以科学论证的方式共同研究人行天桥改造的可行性方案,并以个案办理为契机,探索跨行政区划治理,推动当地行政部门激活创新“试验场”,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监督从“散点”到“条线”、从“局部”向“领域”推进,让检察公益诉讼和协同治理的成果更广泛惠及特定群体。

第二十四条 无障碍停车位

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

无障碍停车位优先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用。优先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标志或者提供残疾人证。

在无障碍停车位充足的情况下,其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也可以使用。

关联规定

1.《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五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2.《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6月28日)

第十四条 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典型案例

1.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行政公益诉讼案[10]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无障碍设计规范;全流程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市政公共停车场未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等行为,通过引入公众参与,形成治理共识,督促协同行政机关采取系列措施落实整改,从设计、施工、维护等各环节严格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

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福建省晋江市在辖区主干道道路两旁,新建并投入使用公共停车位3200余个,未按照《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和《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配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数应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2%”的国家标准。因未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停车扫码付费缺乏残疾人减免通道,给残障人士出行造成不便,也带来相关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晋江市院)在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上述线索,遂决定立案调查。通过走访调查、调取证据、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如下事实:一是市政公共停车场3200余个停车位设置于中心城区主干道两边,占用的是公共道路资源;二是晋江市共有持证残疾人2.9万多名,肢残人1.2万多名,对无障碍停车位需求较大。上述问题已造成残障人士车辆停放于普通车位共计665车次,且存在未扫码付费被贴单锁车现象。2021年4月,因本案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晋江市院主动召集住建、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及残联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中心城区市民代表、人民监督员召开圆桌会议,共同研究市政公共停车位无障碍停车整改方案,并取得共识。会后,晋江市院向住建、公安等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据各自职责,对市政公共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配置进行系统整改。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了专项整改小组,由住建部门牵头公安、财政、残联等部门,对无障碍停车位进行规划整改。在足额配备无障碍专用停车位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特殊教育学校、社保中心、医院等场所的配置比例;选择进出方便且平整的停车位作为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醒目标识牌、指示牌;为每个无障碍停车位都配置了1.2米宽的无障碍通道,方便残疾人上下车;升级停车扫码收费系统,开通残疾人信息录入通道和无障碍停车位智慧指引功能;加强维护并加大对随意占用无障碍停车位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推动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全面开展,晋江市院在服务保障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的基础上,深入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共发现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4件,向公安、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书9份,督促纠正违法点21处,落实了110户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配置,获评“全国无障碍环境达标市县村镇”。通过联合市文明办、团市委、残联等部门开展“发现身边最美无障碍”活动,为社会了解残障人士提供窗口,让无障碍理念融入日常生活,提升群众对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参与度。目前,对紧急呼叫、重要政务信息无障碍交流等整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典型意义

一座城市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细节的关注,体现着这座城市的文明程度。城市无障碍设施的规范建设,应当作为保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以及满足公众应急需求的标准配置。检察机关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除了发现并督促协同行政机关整改纠正现存的违法违规问题,还应变事后监督为事前服务,注重从规划设计源头防范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造成资源浪费、影响使用功能,并推动建立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的全流程监督机制,打好跟进监督的持久战,切实加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

2.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无障碍设施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11]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城市公厕无障碍设施;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督促多个行政机关积极履职、通力协作,提升无障碍设施规范化、精细化、系统化的管理水平,依法保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

基本案情

城市公厕无障碍设施、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是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北京市延庆区部分社区的无障碍设施普遍存在不规范、不便利、不实用等问题,相关行政部门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未有效保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延庆区院)按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相关要求,结合服务保障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筹办举办工作,通过实地测量、谈话询问、现场拍照等方式,对辖区内人流量较大的城市公厕及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定点医院、商业中心停车场的无障碍设施进行实地摸排。现查明:城市公厕无障碍设施普遍存在无障碍厕所标志混用、安全抓杆设计不规范、救助呼叫按钮设置超高、挂衣钩高度不合规范等现象;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存在数量不达标、指示标识不清晰、轮椅通道线宽度不足及位置设置不利于残疾人通行等问题,侵害了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为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检察机关注重用外脑、借外力,邀请北京市无障碍中心、住建部无障碍专家委员会、北京市无障碍专家委员会的3名无障碍专家,从行业标准、法律规定及政策要求等方面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充分论证,为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撑。

延庆区院认为,延庆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延庆区城管委)作为城市公厕无障碍设施的监管部门、区交通局作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管部门、儒林街道办作为具有执法权的单位,对无障碍设施存在的问题均未依法全面履行各自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2021年2月24日和3月4日,延庆区院分别向上述3个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各自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有关要求,规范无障碍厕所标识、增设垂直抓杆、调低救助呼叫按钮高度;施划无障碍停车位标线、增设数量、合理设置停车位位置等,并由点及面对全区内的无障碍设施进行全面排查,为特殊群体提供更加优质安全、高效便捷的城市服务。同时,延庆区院将检察建议书抄送延庆区残联,建议其为行政机关整改提供行业支持和专业指导,确保无障碍设施达标、实用和便利。

收到检察建议后,各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积极履职,迅速组织整改落实。延庆区城管委第一时间与区残联对接,争取技术支持,按照设计规范对涉案公厕进行整改,并对排查出的部分公厕存在的小便器安全抓杆与洗手盆安全抓杆设置不标准问题进行整改。延庆区交通局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推动整改,一个月内对全区经营性停车场进行全覆盖检查,累计出动检查人员18人次,检查车辆9车次,检查停车场42家次,发现问题33项;儒林街道办专题研究整改措施,约谈停车场运营公司负责人,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延庆区无障碍环境建设专班、区残联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指导,为各行政机关的整改工作解决技术困难。

2021年5月12日,延庆区院对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进监督,邀请专业人士和残障人士作为公益观察员现场查看并实地体验整改后的城市公厕和无障碍停车位。公益观察员通过亲身体验,对整改效果给予高度肯定。延庆区残联为表感谢赠送锦旗:“公益诉讼担当有为 让‘无障碍’为‘无限爱’。”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行动以来,延庆、丰台、大兴、朝阳、门头沟、平谷等6个基层检察院已开展案件办理工作,目前受理案件线索23件,立案2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7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借助“外脑”优势,提升精准监督水平,督促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同时以点带面同步开展专项监督,推动区域内同类问题得到全面整治,实现了“无碍”变“有爱”,提升了辖区无障碍设施的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水平,以更加优质的公益诉讼检察产品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筹办举办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无障碍改造

新投入运营的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确保一定比例符合无障碍标准。

既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进行无障碍改造,逐步符合无障碍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逐步建立城市无障碍公交导乘系统,规划配置适量的无障碍出租汽车。

关联规定

1.《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6月28日)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技术标准并确定达标期限。

2.《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8日)

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等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以及助残设备,方便行动不便旅客出行。

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年5月21日)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

(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

(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

(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

(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

(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4.《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1年9月24日)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应当设置扶手、轮椅专席或者专区、坡板等无障碍设施、设备,安装字幕、语音报站装置。

城市轨道交通的车站应当设置无障碍检票通道、无障碍厕所、无障碍电梯,未设置的应当进行改造;确实不具备加装无障碍电梯条件的,应当设置公共区站台到站厅、站厅到地面的无障碍设施、设备。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配置一定比例的供使用轮椅乘客乘坐的无障碍车辆,并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预约使用提供便利。

本市逐步建立无障碍公交导乘系统,方便听力、视力障碍者出行和换乘公交。

5.《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3年1月15日)

第二十六条 客运船舶、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符合无障碍技术标准。交通枢纽、公共交通车站、客运码头在地面至站厅、换乘站之间,应当实现无障碍设施衔接。

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配备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运营单位应当加快配置无障碍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逐步配备无障碍车厢。

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应当配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出租汽车,供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乘坐,并提供预约服务。

典型案例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督促维护公共交通领域残疾人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12]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公共交通无障碍;消费者权益保障;诉前磋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采取圆桌会议等方式,加强与有关行政机关、残联和公交企业会商磋商,形成会议纪要确定并落实相关政策,同时推动公交企业加强公交车和公交车站的无障碍设施合法合规管理使用,保障残疾人出行便利。

基本案情

近年来,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青海省残联)多次接到举报反映,称残疾人长期无法享受免费乘坐公交车的优惠政策。自2012年以来,青海省残联、西宁市残联等单位多次与某公交集团对接沟通落实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事宜,因受多种因素制约和影响,该优惠政策长期未能落地见效。青海省残联、西宁市残联、某公交集团等部门每年因此接到大量残疾人投诉,成为长期以来亟待解决而未能解决的“老大难”问题,不仅侵害了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2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海省院)在立案办理公交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享有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的优待、优惠政策,但未有效落实的问题。2021年4月23日,青海省院以行政公益诉讼正式立案。检察人员先后走访青海省民政厅、省残联和西宁市残联,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青海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四十四条、《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等规定,青海省残疾人享有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权益,但因某公交集团相关配套技术措施尚未落实到位,暂未执行该项政策。同时在对西宁市公交车和公交车站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使用情况进行摸底和排查中发现,一些无障碍设施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需进行升级和改造。

检察人员又走访青海省发改委、某公交集团等单位,多次组织召开落实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优惠政策工作磋商会,认真听取某公交集团在落实这项政策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并多次调整实施方案,结合西宁市实际制定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爱心卡”办理和使用办法;走访省财政厅等单位,就给予某公交集团适当补贴等事宜进行衔接沟通,就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共识。

2021年4月30日,青海省院与省残联、西宁市残联、某公交集团等单位专门形成会议纪要: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办理“爱心卡”后,可免费乘坐西宁市内公交车;2.将落实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的优惠政策,作为践行党史学习教育,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的具体举措,在5月16日“全国助残日”前完成办理残疾人免费乘车“爱心卡”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结合“全国助残日”活动举办残疾人免费乘车“爱心卡”发放仪式,用3个月时间深入西宁市各个社区为残疾人办理“爱心卡”;3.积极争取相关单位给予某公交集团适当补贴,降低公交企业运行成本;4.针对西宁市公交车和公交车站一些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无障碍设施,抓紧时间分阶段、分步骤进行升级和改造。同时,青海省院还会同省残联、某公交集团对公交车和公交车站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跟进监督,努力保障残疾人自主安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典型意义

本案中,青海省院牵头直接办理公益受损面大、社会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相关部门存在职能交叉的残疾人群体权益保障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召开磋商会议,充分发挥牵引、协同、沟通、协调作用,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交企业消除分歧、增进共识、达成一致,共同制定落实方案,落实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优惠政策,推动升级和改造西宁市公交车和公交车站的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无障碍设施,促进残疾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同时,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国有企业”良性互动的新型协作机制,协调、督促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积极履行扶残助残责任,积极争取财政补贴资金,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服务和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从更高层面、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促进相关社会治理,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第二十六条 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职责

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履行以下维护和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一)对损坏的无障碍设施和标识进行维修或者替换;

(二)对需改造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三)纠正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四)进行其他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关联规定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6月28日)

第十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临时无障碍设施

因特殊情况设置的临时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关联规定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3年1月15日)

第三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八条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公告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同时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关联规定

《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1年9月24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者擅自停止使用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的无障碍设施。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语音提示,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