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招商局经营的腐败:以汉口分局为例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这期间招商局的经营状况相当糟糕,可以说是每况愈下,“实已濒于破产倒闭之局面”的说法并不夸张。结合现在已经收集到的档案和各种资料进行分析,可以确定地说,造成招商局运营如此糟糕状况的主要原因,有外在军阀战争等对航业发展的不利影响,但是招商局经营管理的不当和腐败,却是相当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

在商办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招商局的经营大权始终把持在盛宣怀、袁世凯和盛氏集团分化出来的派别手中,内部争夺招商局控制权的斗争一直未曾停息。商办之后,1913年仿照日本邮船会社体制实行董事会长负责制,下设具体办事的三科办事董事,但无论形式如何变,根本格局和主要经管人员仍然被盛氏大股东及其亲信后代等把持垄断。名义上有股东会,但股东会既不按时召开,普通股东也无干预经营方针的权力,实际成为世袭制,父子蝉联,兄弟互替。董事会名为股东推选,但“历任董事会及重要职员,实为局蠹之窟穴。其人存者,固绝少改选,即其人已亡,亦父死子继,世袭罔替”。“但问一己之囊橐,不问全局之仔肩。”“分科办事,大率私人,兄终弟继,父死子继,及浮滥把持,实为罕闻。其实职人员,经手事项,无不染指。”[7]

招商局总局如此,各分局也莫不如此。如汉口分局自光绪十九年(1893)由盛宣怀的亲信施紫卿担任总办,“迄今三十余年,汉局不啻施氏世袭之私业。兄授其弟,父传其子,恬不为怪,总局亦向不置意”,“以致陈陈相因,弊端百出,盖视总局股东为无物也”。[8]又如天津分局由麦佐之父子相继,麦佐之从1906年入局,到1928年辞职,计任职达22年之久,1914年麦佐之任袁世凯政府交通部次长时,“仍兼职津局,唯令其长子次尹代理局务”。“本年三月次尹染疫暴卒,麦氏又欲其次子继之,以总管理处不予同意,乃又出而自为局长。”[9]又如烟台分局被陈氏把持,香港分局归卢氏控制,广州分局听陈姓世袭等。[10]这种状况,很难让人相信招商局是一个商办的近代企业。

招商局对各分局的管理体制,自晚清以来,一直采用一种被称为“包办回佣制”的管理体制。1909年商办以后也未改变。所谓“包办回佣制”,主要内容是总局对各分局每年应上缴水脚定有一个比较额,也就是总局对分局划定一个额定的营业总额,称为“比额”。如果营业总额超过“比额”,总局则给予分局一定数量的奖励金,称为“溢额局佣”。分局的开支总额称为“局缴”,规定一个额定的局缴叫“包缴”,这个分局的开支“局缴”,采用九五局佣(回佣)方式解决。[11]这就是所谓的“包办回佣制”。

在这种制度下,各分局局长由董事会委派,局长委派后,“局中营业用人以及各项开支,一应由局长包办”。总局对于各分局包办营业,“并无办事章程”[12]。在各分局已被各亲信派别常年把持垄断的情况下,这种“包办回佣制”自然成为各地分局营私舞弊的极好庇护,从而使得招商局内部经营管理黑幕重重,弊窦丛生。招商局的这种经管情况,被当时人称为“招商局者,中国旧式衙门与买办制度之混合组织也”。这种回佣制度机动性和伸缩性很大,也因此,“货脚收入之少报,钱价煤价局缴之浮报”,“栈缴由栈长包办,栈租货力赔残一任栈长之报销,代运小件客货曰捎包,捎包之运费曰小水脚,代客运送绸缎曰红箱,其水脚亦例入私囊”,加上“客票收入之以多报少,各项缴费之以少报多”,[13]种种方式成为各分局主管人员弄虚作假、贪污中饱的重要途径。

在这种局面下出现贪污腐败轰动一时的“招商局三大案”[14],也就是必然和不奇怪的了。这里,以被施氏父子把持三十余年的汉口分局为例,对招商局内部经营腐败混乱的状况,略做剖析。

据揭露和写作《招商局三大案》的作者李孤帆[15]所说,“汉局所有账簿,向分二种,一为报告总局之底册,一为局长自备之簿册”。自备之簿册“素不公开,无从彻查”[16]。李孤帆经过查阅汉局历年呈报总局底册也就是公开的账簿,加之调查汉口历年铜钱折合银两定率,发现了汉局虚报抬高铜钱折合银两定率进行贪污,虚报轮船购煤价格进行贪污,及其他弄虚作假、欺下瞒上侵占局款的各种事实。以下分别对其情况做简单介绍。

1.铜钱折合银两弊案

招商局历年的货力(即货运收入),向为铜钱,而向总局报销则折合为银两。李孤帆将“历年货力钱串折合银两之差额,姑就历年呈报总局底册检查一过,并调查汉口历年钱串折合银两定率以资比较”后发现,汉口分局局长将上报铜钱兑换银两的比率虚报提高,而将真正的兑换比率与提高的虚假比率两者间的差额攫为己有。李孤帆调查的汉口市面上的铜钱兑换银两比率,是根据汉口的日本商工会议所所做的报告,“该所自民国三年冬季起编刊周报、旋改旬报,现复改为月报”。李孤帆“除复核历年旧报外,又得其本年二月份月报一份,适有‘武汉の铜元’一文,附有‘最近十二年间武汉铜元市价表’”[17]。该表铜钱和银两的折合定率如表2所示。

表2 1912~1926年汉口铜钱折合银两定率

招商局汉口分局向总局报告的铜钱折合银两的定率1912年至1922年均为6钱8分,1923年改为6钱4分,1924年又改为5钱,1925年和1926年才改为3钱2分。表3将1912~1926年汉口分局货力铜钱按照汉口分局所报的折合率和汉口市场的折合率统计,再将两者之间的差额银两在第三栏列入,由此可知汉口分局通过此项目虚报定率得以贪污的银两数额。

表3 1912~1926年货力铜钱折合银两差额比较

就表3中数据观察,1912~1926年,仅货力铜钱折合银两之差额一项,“总数竟达银211632.75两之巨,已属可骇。乃民国十四年钱价已跌至二钱余,汉局改定率为三钱二分,显然不符。汉局复因之增加汉局局长公费九千两,月缴九百四十两,是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18]

据李孤帆调查,“汉局定例,栈长得在货力项下收入九五回佣,计民国元年至民国十五年十五年间,合计货力一百十九万七千八百七十三串三百三十文,可得回佣五万九千八百九十三串六百六十六文。但自民国十五年下半年起,码头工会组成之后,已将此项栈长应得之回佣革除。货力例由栈长报告汉局,复由栈长直接发放,向无稽核方法及规定手续”。因此“总数有无浮报,及九五例佣之外,是否尚有克扣,账上均无从彻查”[19]

也就是说,除开仓栈这一块是否有贪污不说,就铜钱折合银两这一块,从1912年至1926年,仅根据较为可靠的复核,就已经查出把持汉口招商分局的施家,以浮报铜钱折合银两定率的方式贪污了21万两以上。可是这一块还不是最大的贪污,最大的贪污来自轮船用煤的虚报价格和上下其手的合谋营私。

2.购办煤炭虚报价格贪污

招商局汉口分局购办轮船用煤,从1912年起至1914年1月止,是向萍乡煤矿订购。1914年2月起至1918年6月止,是向宝丰公司订购。1918年7月起至1924年9月止,是向协丰公司订购。其余添购,则向汉口各煤号零买。至于汉口分局与萍乡煤矿以及宝丰、协丰公司所订合同,以及具体内容,是为汉口分局局长与总局直接接洽,分局中无从查悉。表4即为1912~1927年招商汉口分局各年购买煤炭的具体情况。

表4 1912~1927招商汉口分局各年购买煤炭明细一览

表4 1912~1927招商汉口分局各年购买煤炭明细一览-续表

关于汉口历年轮船用煤的市场价格情况,李孤帆同样根据汉口日本商工会议所历年编制的周报、月报中所调查的煤炭市场情况,列出轮船用煤的市场价格及招商局汉口分局购煤价格,如表5所示。

表5 汉口1914~1927年轮船用煤市价及招商局汉口分局购煤价格

表5 汉口1914~1927年轮船用煤市价及招商局汉口分局购煤价格-续表

据表5中的数据观察,1914~1917年,汉口分局购买煤炭价格与汉口市场煤炭的均价差别不大。从1918年到1924年大多数年份购煤价格不仅比汉口市场煤炭价格的平均价高,而且比市场的最高价还要高,明显不正常。1925年及以后的3年购煤价格虽与市场价格相差很大,但因只有快利一艘轮船所需煤炭为汉口分局购买,吨数不多,或许可以以零卖价格与批发价格不同的理由进行推测。但1918~1924年,每年购煤数量都在13900吨~45600吨,购煤价格一吨就超过汉口市场煤炭价格最高价将近3两,超过均价2两上下,而这期间,正是汉口分局购办煤炭由协丰公司独家承办时期,明显存在舞弊,“实属骇人听闻”[20]

表6是1918~1924年招商局汉口分局煤炭局价与市场价的差额显示。

表6 1918~1924年招商局汉口分局煤炭局价与市场价的差额显示

表6 1918~1924年招商局汉口分局煤炭局价与市场价的差额显示-续表

从表6的数字看,1918~1924年招商局汉口分局购办煤炭时,招商局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之差额7年间总数已达489641.65两。李孤帆认为,“此种重大弊窦,若非总局重员与汉局局长合作,实无法得总局之许可,可以断言”[21]。李孤帆的话证明了招商局上层人物和外地分局上下其手虚报煤炭价格、合谋营私等弊端的存在。

另外,李孤帆还核查了招商局汉口分局在购办煤炭以来,在“余煤”问题上的损失,在转运煤炭时的扛力损失,再加上购煤时在价格上的损失,“三项合计损失局款银八十七万八千二百八十七两二钱”。而“其他使用之浮滥,数量之偷漏,品质之窳劣,种种间接损失,尚不计矣”。

3.包办回佣制及其他

除上述已经提到的这些损害招商局利益,为自己和小集体捞取好处的做法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招商局汉口分局在包办回佣制这种制度下的运作情况,进一步考察招商局在商办时期经营每况愈下和实力逐步衰落的原因。招商局汉口分局和其他分局一样,都是依照招商局独创的包办回佣制组织运行。但是这种包办回佣制奇特的地方在于,它是“仅包盈而不包亏,实为本局各分局间之一种怪现象”。也就是每年定货脚若干万两为规定的“比额”,定得很低,超过“比额”的部分则“得以百分之五为局长收益”[22]。以汉口分局来说,所定的“比额”1912年为37.5万两,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营业额激增,1912年定的“比额”并未增加。直到1925年,“比额”才加为50万两。因此,“检查汉局历年账目,除元年未有溢额外,民国十五年虽无溢额,汉局以停航半载,定额亦需以半载计算,是年为本局情形最不堪之年份,尚提溢额回佣八千七百五十七两四钱一分”[23],其余年份各年均有“溢额回佣”也就毫不奇怪了。

据李孤帆调查统计,从1913年到1926年,“汉局局长共得溢额回佣银十八万二千八百九十一两三钱四分”。在“连年局中亏耗不赀,而汉局局长除薪水公费之正当收入,及钱价煤价之额外收益外,尚得溢额回佣至十八万余两之巨”。令人大惑不解的是,“总局不特始终不增比额,且于民国十四年,一面加增比额仅十二万五千两,一面加给局长公费九千两,局缴每月九百四十两以为补偿”。又查货脚客佣,“总计五年来共付客佣银八十一万零四百五十六两五钱。据局中同事报告,此项客佣项下,局长每年亦可得银四五千两之谱”[24]。此外还有客户包脚及特别回佣之制,由局长与各客户特约每年货脚包额若干万两,得于每年年底在客佣之外,再扣特别回佣若干折,视各客户之包额,临时约定。[25]总之,招商局商办时期的这种包办回佣制,给所在的分局局长极大的营私舞弊的空间,也难怪各分局局长要千方百计把持局长职务并将自己所在的分局变成“世袭领地”了。

也因为此,分局局长为了保持和维护自己的地位权力,必然要向各方势力渗透和示好,向某些有关系和有权力的人物每月赠送“乾修”就是其中一种。赠送乾修的对象人员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有关系的“局外私人”,二是“位置戚族于局中要职”的有权力的人。但是这种做法,对于在局办事人员却是一种打击,“以至于局中非到船开船之日期,办公室内几嗅无一人,局员有类短工”[26]

在李孤帆的调查中,领取乾修人员有9人,最高的一人每年领取乾修2000元,最少的一人也有120元。大多在每年240元以上。每年领乾修合计4828.4元。此外还有两人是“永不到局的在职人员”,一人每月领薪70两;另一人每月领取30两,“合计全年薪水连年底双薪银共一千三百两”[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