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质权人竞争问题研究

质权人竞争程度会影响其对出质人的监督作用。一方面,质权人竞争程度加剧可导致出质人发展多个潜在质权人,进而质权人信息垄断优势削弱,“敲竹杠”问题减弱,质权人垄断租金降低;另一方面,质权人竞争程度加剧会降低质权人议价能力,降低其与出质人分享剩余收益的能力。上述两方面均会降低质权人搜集出质人私有信息的收益,抑制其筛选和监督出质人的激励。已有研究多集中于银行竞争与其监督作用,或者是券商竞争对其承销业务的影响,较少关注质权人竞争与其监督作用的关系。

已有银行竞争与其监督作用的研究,并未得出一致结论。一方面,银行业竞争加剧,会降低银行议价能力,降低其与债务人分享剩余收益的能力(Petersen and Rajan,1995;Zarutskie,2006),进而降低银行筛选和监督债务人的收益,抑制其筛选和监督的激励。Cao和Shi(2001)采用“赢者诅咒”理论解释银行业竞争加剧对其监督的影响,指出当银行数量增加,银行需竞标潜在债务人,而对债务人估值过高的银行才有机会赢得竞标,导致银行净收益下降;因此,为补偿竞标前信息搜集成本,银行减少参与竞标次数,减少事前筛选行为,导致信贷供给减少,贷款利率增加。Marquez(2002)指出,银行业竞争加剧后,银行不得不放松贷款标准,争夺潜在客户,导致低质量债务人也会获得贷款,即银行对客户的筛选标准降低。Ruckes(2004)指出,经济上行期间,债务人经营前景乐观、债务违约率低,导致银行竞争加剧,此时银行筛选仅为了排除少部分高风险债务人,使得银行事前筛选的边际收益下降,进而削弱其筛选激励。Dell'Ariccia和Marquez(2006)指出,信贷需求增加时期,银行间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单个银行的信息垄断优势减弱,导致银行业竞争加剧,因此,为争夺市场份额,银行会放松贷款标准,减少事前筛选行为,发展高风险客户以获取高收益,进而增加银行高风险资产的比例。Bushman等(2016)利用银行跨州经营管制放松的制度背景,指出银行跨州经营管制放松后,债务人信贷质量下降,贷款息差对债务人信贷质量的敏感性下降,债务契约数量减少,表明银行业竞争加剧减弱了银行对债务人的监督和筛选。刘星等(2015)以中国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研究银行竞争对债务人银行借款比例的影响,研究表明,银行业竞争加剧会促使银行争夺客户,主动放松对债务人资产审查或者减少债务契约中限制性条款,弱化单个债权人的监管效力,导致债务人银行借款比例提高。另一方面,银行业竞争加剧,会降低贷款利率,导致银行放松贷款标准,发展高风险客户,为降低此类客户违约可能性,银行会加强对债务人的筛选和监督(Dick and Lehnert,2010)。Dick和Lehnert(2010)利用银行跨州经营管制放松的制度背景,研究银行业竞争与债务人破产率的关系,发现银行跨州经营管制放松后,债务人破产率增加,但其违约风险下降,上述结果表明,银行跨州经营管制放松会加剧银行业竞争,促使银行采用更为复杂的信用评级技术,加强对债务人监督。马君潞等(2011)以中国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指出银行业竞争加剧会降低贷款利率,导致债务人还本付息压力降低、自由现金流增加、代理成本上升,因此银行更为关注债务人代理问题引发的违约风险,会选择短期借款替代长期借款,以便更有效地监督债务人,即“代理成本效应”,研究结果表明,“代理成本效应”越强的地区,债务人借款期限越短;在法制越健全、政府干预越少的地区,“代理成本效应”较弱。

已有研究中较少研究券商竞争对其监督的影响,多集中于券商竞争与其承销业务或者分析师评级的关系。

券商竞争会减弱其议价能力,导致承销价差下降、发行折价率下降。Takaoka和McKenzie(2006)指出,1993年日本金融系统改革后银行获准开展公司债承销业务,导致该市场承销商增加、竞争加剧,研究发现,1993年日本金融系统改革后公司债承销佣金和价差下降。与Takaoka和McKenzie(2006)的结论一致,Yasuda(2007)指出,1993年日本金融系统改革降低了银行的议价能力,研究发现,银行与发行公司的借贷关系能帮助其获取承销业务,相比仅与单一银行存在借贷关系的承销公司,与多家银行存在借贷关系的承销公司承销费用较低。部分研究集中于美国承销市场竞争,并未得出一致结论。Chen和Ritter(2000)发现,在筹资规模为20万~80万美元的1111次IPO中,约90%IPO承销价差约为7%,不仅高于澳大利亚、日本、中国香港或欧洲市场,且远高于完全竞争市场下的承销价差,其原因可能是券商声誉、券商提供的分析师跟踪和买入评级服务;Chen和Ritter(2000)指出上述结果是由于券商合谋(Collusion)以获取垄断利润。而Hansen(2001)质疑Chen和Ritter(2000)的结论,指出,IPO市场进入壁垒较低、行业集中度较低,以及7%承销价差无法为券商带来超额利润,因此7%价差现象不可能是券商合谋导致,而是券商凭借其声誉、包销服务和发行折价竞争的结果。Fernando等(2005)指出券商和发行公司存在双向选择的过程,券商会竞争高质量发行公司,同时发行公司会竞争高质量券商;均衡状态下,高质量券商与高质量发行公司匹配,低质量券商与低质量发行公司匹配。Liu和Ritter(2011)指出,IPO市场竞争程度强,但少数券商可凭借其特殊服务比如,明星分析师跟踪、行业专长等,获取行业垄断地位,研究发现,券商能够通过提供明星分析师跟踪业务,获取高IPO折价率,上述结果在风险投资支持的IPO样本中更为显著。陆正飞和韩非池(2014)以中国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考察券商地域垄断(Market Power)对发行公司IPO折价的影响,指出券商地域垄断性有助于形成政治联系,促使地方政府干预当地公司的承销商选择,研究发现,相比处于非地域垄断地位的券商,处于地域垄断地位券商承销IPO的发行折价率较高,且上述结果在地方国有企业中更为显著;在发行制度由行政审批改为自由定价制度后,券商地域垄断与发行公司IPO折价率的相关关系减弱。

另外,券商可能通过发布较高分析师盈利预测和买入评级,来争取客户。Agrawal和Chen(2008)指出,分析师评级越乐观,其所在券商收入中承销业务和经纪业务占比越高,在控制被跟踪公司规模、券商规模、分析师经验和跟踪公司数量后,上述结论依然成立。Kadan等(2009)指出,2002年6月的相关法规(New NASD Rule 2711,Amended NYSE Rule 472 Global Settlement)旨在避免券商承销业务对其分析师评级的影响,研究发现,相关法规出台后,券商承销业务与分析师乐观评级的正相关关系减弱。Groysberg等(2011)利用券商内部分析师年薪数据,指出分析师通过发展潜在客户、向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和参与客户IPO发行,参与相关承销业务,研究发现,分析师跟踪公司支付承销和经纪费用越多,其薪酬越高,且Global Settlement法规出台后,上述正相关关系减弱。上述结果表明,券商将承销业务收入作为分析师薪酬考核因素,会影响分析师研究业务的独立性,影响其评级报告。然而,与上述结论不同,Krigman等(2001)比较变更券商和未变更券商样本,发现两类样本的分析师预测误差不存在显著差异,说明较高分析师盈利预测并不能帮助券商争取客户。Ljungqvist等(2006)以1993—2002年的债券、股权发行为研究对象,直接检验了分析师评级能否帮助其券商获取承销业务,发现分析师乐观评级并不能提高券商获取承销业务的可能性,而发行公司券商选择的最重要影响因素是券商与发行公司关联程度,即之前是否有过贷款或者承销业务。Cowen等(2006)发现,为维持自身声誉,券商不会采用发布乐观分析师评级的方式来争取承销业务。

通过对质权人竞争文献的梳理,不难发现,已有针对银行竞争与银行监督的研究多集中于债权市场(Marquez,2002;Dell'Ariccia and Marquez,2006;Bushman等,2016),已有针对券商竞争与券商监督的研究多集中于发行市场(Takaoka and McKenzie,2006;Yasuda,2007),均较少考虑质权市场中,两者所发挥的监督作用。基于质权人竞争视角,本书丰富了已有银行竞争与银行监督、券商竞争与券商监督的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