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券商的进入打破了原有股权质押市场的竞争均衡。其原因有三点。首先,券商的进入加剧了券商和银行之间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业务办法》的推行拓宽了可供公司选择的质权人范围,简化了公司股权质押流程,进而增强了公司参与股权质押业务的动机。针对前述“潜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新客户”,券商和银行之间势必展开激烈争夺。券商也可能利用自身场内交易业务的专业性或及时性优势,积极争夺银行既有的“老客户”。正如Takaoka和McKenzie(2006)指出,1993年日本金融系统改革后,银行获准开展公司债承销业务,使得公司债市场承销商增加,导致市场竞争加剧。可见,股权质押业务供给方的增加,使得相对垄断的股权质押市场逐渐向竞争型市场转变。其次,券商的进入加剧了券商和券商之间的竞争。《业务办法》实施之前,股权质押业务主要集中于场外交易,券商参与度极低。《业务办法》的推行使得股权质押业务成为券商行业亟待开发的“新大陆”,急于开疆拓土分羹市场的心态容易引发券商之间对于客户资源的激烈竞争。一方面,券商并不仅仅只开展股权质押业务,还会通过股权质押业务与上市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为券商推广后续的承销业务及经纪业务积累了宝贵的客户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乘数效应”;另一方面,考虑到市场垄断性打破之初,开展股权质押业务盈利性较高,正如实务界的相关人士坦言,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俨然已成为券商眼中的“摇钱树”(2),尚未进入股权质押市场的券商会想方设法进入市场,追逐利润。最后,券商的进入加剧了银行和银行之间的竞争。作为股权质押场外交易的质权人,在专业性、便捷性、及时性等方面,银行及信托等机构与券商相比劣势相对明显。已有文献表明,券商不仅可以在股票发行等相对复杂的业务中充分发挥“鉴证”作用(Michaely and Shaw,1994;Carter等,1998;Aggarwal and Conroy,2000;Fang,2005),券商分析师对于宏观经济信息、行业信息及公司信息的数据搜集、处理及判断能力也极具专业性(Boni and Womack,2006;Hutton等,2012;Green等,2014;Li等,2015;Cheng等,2016)。券商与中国结算之间关系密切,不同于场外交易的繁复流程,即便是大额的股权质押也可在一周之内完成,极大地缩短了出质人的融资时间。可见,为减轻券商蚕食市场带来的损失,原来“和平共处”甚至采用串谋等方式维持垄断利润优势的银行之间很可能展开客户资源的“争夺战”。由此,因《业务办法》推行而“闪亮登场”的券商不仅加剧了券商和原有银行、信托等质权人之间的竞争,还强化了券商之间以及银行之间的竞争,进而推高了股权质押市场的质权人竞争程度。

基于以上分析,本书认为《业务办法》将券商引入股权质押市场,强化了股权质押市场的质权人竞争,增加了股权质押市场的质权人供给,为出质方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质权人,进而提高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动机。因此,本书提出假设1:

H1:《业务办法》实施后,控股股东更偏好进行股权质押。